第十节 公安司法统计
一、公安统计
1949年,公安统计报表和统计指标有:《1949年刑事案犯处理情况统计表》,设有分案
情(误捕释放、教育释放、利用、转其他部门、经司法机关、未经司法机关、处决、逃跑、
病犯)的在押次数;《1949年交通事故统计表》,有分车辆种类的事故次数、死伤人数、损
失价值;《1949年火灾状况统计》,有分起火原因、着火地点(机关学校、军工企业、居民
)的火灾次数;《1949年捕获纪律刑事案犯处理情况统计表》,有分案情的处理情况;《19
49年火灾损失价值统计表》。
恢复时期和“一五”时期,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公安部门工作的重点是镇压反革命和反
动会道门、内部肃反、反间谍特务、打击反革命现行破坏活动,同时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查
禁吸毒贩毒、赌博和卖淫嫖娼以及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公安业务工作的开展,建立起相
应的统计报表制度,共有10个方面,有镇反、肃反和反间谍特务情况统计、打击刑事犯罪情
况统计、公共场所管理统计、枪支和特种刀具管理统计、危险物品管理统计、对地富反坏“
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统计、户政统计、交通管理统计、消防统计、公安队伍建设统计等。
1957年开始,加强帮教失足青少年工作,主要对违法青少年人数、帮教小组数、帮教人员数
、停止违法活动人数等进行统计。
以后几年经过修改、补充和完善,到1965年为止,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制定统计报表有8类
:案件统计(包括政治、刑事、治安)、交通管理统计、消防统计、户籍统计、预审统计、
公安技术统计、出入境管理统计、其他统计等,共47种统计表。另外,省和各地、市公安部
门还根据不同时期专项斗争的需要制定了一些补充报表。“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统计一
度中断,1973年以后又逐渐恢复。1973年对在全省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武器、弹药和军用物
资的情况进行了统计。
1979年,再次加强了帮教青少年工作,因此除对违法青少年人数、帮教小组数、帮教人
员数、停止违法活动人数等进行统计外,还增加了安置就业人数、工读学校数及学生数等统
计内容。同年还增加了对淫秽物品查禁数量、种类的统计,收缴火药枪和各种凶器统计,“
四类分子”摘帽情况统计。1983年,对地富反坏“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结束,取消了
该项统计内容。
1984年,建立了《火灾统计月报表》,有分工业、商业财贸、交通邮电、文教体育卫生
、机关团体、街道生产服务业、街道居民、国营农场、农村人民公社的火灾次数、死人、伤
人、损失折款及火灾原因等,补充指标有本月烧毁粮食、棉花数,本月一次损失万元以上的
火灾次数和损失金额,本月一次烧死3人以上的火灾次数和烧死人数,本月一次受灾30户以上
的次数和户数,本月烧毁集体山林草原亩数,本月烧死大牲口头数等。同年,开始实行居民
身份证制度,相应增加了居民身份证的发放和取消情况统计。1985年,公安统计报表除部分
报表指标有所调整外,多数报表都没有变化。
二、检察院统计
1979年,开始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的统计报表制度,除继续执行“文化大
革命”前的统计报表外,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制定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情况月报
表》。
1980年,建立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统计季报表》和《信访季报表》。19
80年底检察业务统计报表有12种,其中月报有审查批捕情况、审查起诉出庭情况、法纪检察
情况、看守所检察情况、劳教检察情况、信访情况等6种;季报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
案件、经济检察情况、劳改检察情况、看守所及劳改机关干警违法乱纪情况等4种;年报有不
批捕案件复查统计年报。1982年,将《审查批捕情况统计月报表》更名为《批准逮捕人犯情
况月报表》,增加了犯罪种类、批捕人犯的年龄身份、案件性质分类。
1983年8月,又增加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情况统计表》,规定严打主要犯罪对象是:杀
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毒贩毒、重大盗窃、流氓、拐卖妇女儿童、反动会道门、
逼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反革命。同年12月,省人民检察院转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统
计局《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检察业务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部门向上级人民
检察院报送的检察业务统计报表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一份,各级统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
,同时将有关统计工作文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从此,人民检察统计纳入政府统计系列。
1985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制定了《黑龙江省检察
系统统计工作制度的几项规定(试行)》和《检察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具体内容是:统
计报表呈报制度、各种统计报表时间、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报表审核制度、
统计人员责任。同时规定了报表的种类共14种,其中月报10种:有检察工作主要情况月报,
刑事检察批捕月报,刑事检察审查起诉月报,刑事检察出庭、控诉、纠正违法、复查申诉月
报,自行侦查法纪案件月报,自行侦查经济案件月报,自行侦查监、改场所干警犯罪案件月
报,监所检查批捕、起诉、复查、申诉月报,检察监管、改造场所违法情况月报,处理控告
申诉月报。此外,还有检察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半年报、检察系统全员基本情况半年报
、检察系统在职干部培训情况半年报和检察机关装备情况年报表。
三、法院统计
1949年,法院统计工作主要内容是对反革命案件、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与判决情
况进行统计。黑龙江、松江省法院执行的统计报表有《1949年各监狱犯人统计表》、《1949
年已结刑事案件统计表》、《1949年已结民事案件统计表》、《1949年已结监犯统计表》。
以后经过了几次修改和补充。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机构被“砸烂”,
统计工作也被迫中断。
1973年,法院的统计工作逐步得到恢复,继续沿用“文化大革命”前的统计制度。
198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修改后颁发的统计报表有13种,重点是增加了经济纠纷
案件的统计,其中属于反革命案件的统计2种:《初审反革命案件统计表》,有分反革命罪名
的旧存件数、收案件数(新收、其他法院转来、检察院补充侦查后重新起诉、发回更审)、
结案件数(判决、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移送其他法院处理、撤回起诉、终止)、未结案件
数和未结案时间;《反革命被告人处理情况统计表》,有分犯罪类别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
案件数和人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中宣判无罪、免于刑事处分、给予刑事处分(
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单处驱逐出境)、案
犯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人员、个体劳动者、社会闲散人员、劳
改劳教人员和其他)、案犯年龄。
属于刑事案件的统计4种:《初审普通刑事案件统计表》,有分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
婚姻家庭罪的旧存案件数,收案中的新收(公诉、自诉)、其他法院转来、检察院补充侦查
后重新起诉、发回更审的案件数,结案中的判决、调解、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移送其他法
院处理、其他方式处理、撤回起诉、终止的案件数,未结案件数,未结案时间;其附表《初
审刑事案件执行刑事诉讼法情况表》,有结案、公开审理、陪审、辩护的件数和公诉案件审
理期限;《普通刑事被告人处理情况统计表》,指标与《反革命被告人处理情况统计表》相
同;《二审刑事案件统计表》,有上诉和抗诉的反革命罪、普通刑事罪的旧存、新收、已结
、未结件数及已结案件中的维持原判、改判、发回更审、撤回上(抗)诉、其他件数;《刑
事申诉案件统计表》,有分反革命罪和普通刑事罪的原判日期的旧存、新收、已结、未结件
数及已结案件中的驳回、改判、撤诉、其他件数。
属于民事案件的统计3种:《初审民事案件统计表》,有分案件类别的旧存、收案、已结
案件(调解、判决、移送有关单位、撤诉、终结)和未结的件数及其附表《初审民事案件执
行诉讼法情况统计表》,有结案中的适用程序(简易、普通、特别)、公开审理(应公开审
理、已公开审理)、合议(由审判员组成、由陪审员参加)、巡回就地办案,处理简易民事
纠纷件数,执行情况中应执行数、已执行数、执行中自行和解数和未执行数;《二审民事案
件统计表》,有分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的旧存、新收、已结、未结件数及已结案件中的维持
原判、改判、发回更审、撤回上诉、其他件数;《民事申诉案件统计表》,有分离婚和其他
民事案件的旧存、新收、已结、未结件数及已结案件中的维持原判、改判、撤回申诉和其他
案件数。
属于经济案件的统计4种:《初审经济案件统计表》,有分经济合同案件、涉外经济纠纷
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旧存、新收(立案、其中涉外和港澳)、已结(调解、判决、移送有关单
位、撤诉、终结、诉讼标的总金额)、未结件数;《二审经济纠纷案件统计表》,有分经济
合同案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旧存、新收、已结、未结案件数及已结案件中的
维持原判、改判、发回更审、撤回上诉、其他的案件数;《经济纠纷案件申诉案件统计表》
,有分经济合同案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旧存、新收、已结、未结件数及已结
案件中的维持原判、改判、撤回申诉和其他案件数;《经济犯罪案件审判情况统计表》,有
分犯罪类别的旧存、收案、结案(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和分审理时间的案件数)、未
结的案件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数和人数(其中有罪者和无罪者),有罪者中死刑、死
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单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处驱
逐出境、免于刑事处分,案犯身份,案犯中的党、团员数;其附表《经济犯罪案件审判情况
统计表》,有罪者中分犯罪类别的非法所得金额、犯罪活动总金额、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金
额,补充指标有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其中没收赃款、没收脏物没收财产、罚金、追
还公款公物)。
198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文,将法院统计纳入政府统计系列,并
规定各级法院在上报主管上级的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统一修改后的统计报表有11
种,增加了《审判监督案件统计表》,有分原判日期的反革命罪、普通刑事罪申诉和其他的
旧存件数、新收件数、已结件数、未结件数(其中驳回件数、改判的件数和人数、撤诉、其
他);为了适应当时“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需要,增加了《严惩严重
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统计表》。将经济纠纷案件统计表由4种减为1种,即《经济犯罪案
件审判情况统计表》及其附表。将二审刑事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合并为《刑事二审、复核案
件统计表》。将反革命案件统计表与反革命被告人处理情况统计表合并为1种表。修改后的报
表和指标较原来的更加科学、规范和适用了。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系统的统计报表及指标进行了简化与合并,由原来的11种
减为8种,月报、季报和年报均使用此套报表,其统计表分别为:《刑事案件统计表》,将有
关反革命罪与普通刑事罪两表及指标合并;《刑事二审、复核案件统计表》、《刑事审判监
督案件统计表》、《初审民事案件统计表》、《初审经济纠纷案件统计表》中的经济案件分
类细分为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国内)、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包括涉香港、澳门)、海事海商
海洋环保纠纷案件(国内外)、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国内外)、不服行政机关处分的经
济纠纷案件(国内外)、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初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执行民事诉讼法情
况》、《二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统计表》、《民事、经济纠纷审判监督案件统计表》。
四、司法统计
1955年,省司法厅成立后,按照业务范围分工,主要负责对全省基层法院、公证、律师
、人民调解、陪审员培训等归口统计汇总上报主管部门。1959年7月省司法厅撤销,全省司法
行政工作划归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司法统计工作由法院办公室代管,但省劳改局的统计一
直保留到1965年。1967年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司法统计工作中断。1973年,恢复成立
省劳改局,司法统计有了局部恢复。
1980年,恢复成立省司法厅,司法业务范围扩大。司法统计负责法制宣传、司法干部培
训、法律公证、律师事务、人民调解、司法外事和基层法院经费、装备等8个方面的统计报告
工作。
1983年,随着省司法厅职责范围的变化,司法统计范围也有了改变,包括法制宣传、法
律公证、律师事务、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学教育、劳改劳教等8个方面。报表种类为8类
34种,其中由司法部制定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的制式统计表有3类、15种。(1)法律公证统计
表:《国内公证文书统计》,主要有办理公证文书中的受理、办结、拒绝和撤销,民事公证
事项分类、经济公证事项分类;《涉外及港澳公证文书统计》,主要有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
事项分类件数、分文书使用目的和使用地的件数;《其他业务公证收费统计表》,主要有接
待群众来访人次、处理来信件数、外地公证处委托事项件数和公证费收入情况;《公证机构
人员统计表》,有应建公证处、现有公证处、公证人员数和公证人员状况;《公证社会效益
统计表》,有办理公证事项涉及金额、拒绝公证和提出司法建议情况。(2)律师管理统计表
:《律师工作人员、机构统计表》,有专职律师人数和状况,律师助理、专职辅助人员、取
得律师资格的专职律师人员、兼职律师、特邀律师、非执业律师人数,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
理形式及专业所数;《律师工作情况统计》,有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
讼代理,常年法律顾问,非诉讼法律事务,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义务法律咨询活
动和举办律师业务训练班情况等。法律顾问基本情况卡片、重点法律顾问处业务活动调查表
。(3)基层工作统计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统计表》,有应建调解委员会数、已建
调解委员会数、企业人民调解管理组织情况,调解人员数、培训调解人员人次、整顿调委会
数、设调解办公室的厂矿数和人数、受表彰情况和调委会分类状况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
作统计表》,有调解纠纷总数、分调解纠纷种类的成功和未成功数、防止可能发生非正常死
亡的件数和人数、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数、配合有关部门帮教失足青少年人数和建立文
明村(街)、厂、户数;《司法助理员基本情况统计表》,有建制数、已配司法助理单位数
、专职司法助理员的情况、兼职司法助理员人数、培训司法助理员人数、受表彰情况、司法
助理员处理纠纷情况、协助调委会调解件数、建立司法所(科)的数量和人数等。《乡镇(
街道)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统计表》,有建制数、已建法律服务所数、法律工作者人数、人
员构成、培训情况、取得律师资格人数和受表彰情况;《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统计
表》,有调解数量、法制宣传场次和受教育人数、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人次、挽回经济
损失、避免经济损失等。由省司法厅制定的业务统计报表5类19种,即法制宣传3种:普法对
象、机关学习10法1例、16个法规学习;干部教育3种:党员培训、函授教育、干部培训;劳
改管理7种:打击劳改犯再犯罪情况旬报、新收押犯人旬报、监狱劳改队在押犯人统计季报、
新增罪犯人头费计划、狱内发生案件季报、监狱劳改队在押犯刑期统计和劳改支队直报省劳
改局卡片室的犯人就业人员变动报告表。劳教统计的4种:劳教人员旬报、月报和季报及季报
补充说明表。1985年,司法统计报表没有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