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户调查是以城市居民家庭为调查对象的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经济调查。它反映城市
居民家庭人口、文化素质、就业和供养、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反映家庭收支及其构成、生
活消费及其构成,以及储蓄和手存现金增减变化等情况,为研究居民生活、市场物价、商品
供需、货币流通、劳动工资等方面问题提供依据,并为计算国民收入的分配和消费提供基础
数据、为编制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提供权数。
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开展职工家计调查工作,国家统计局制订了全国统一的调
查方案,在27个城市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抽选6000户职工家庭进行调查。按照《全国职
工家计调查方案》,哈尔滨市于1956年4月开始,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以统计部门为主,组织
商业、粮食、银行、劳动与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职工家计调查联合办公室,负责调查工作的
组织与实施。选中哈尔滨车辆厂、轴承厂、工具厂、化学制药厂、啤酒厂、酒精厂、制糖厂
、卷烟厂、松江罐头厂等9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271户职工家庭为调查户,采取经常性登
记方法,由调查户逐日填写《家庭收支登记簿》,每20户左右配备一名专职家计调查员,定
期访问调查户,整理和积累调查资料,每5名家计调查员设一名督导员,负责检查督促调查工
作。家计调查员根据访问调查户填写的《被调查户登记卡片》和被调查户填写的《家庭收支
登记簿》,加工整理成《职工家计按户整理表》,按月上报,其内容包括调查户成员性别、
年龄、文化程度、就业情况、居住状况等家庭基本情况,现金和非现金收入、购买商品和非
商品支出。1957年国家统计局颁发了《职工家庭收支调查方案》,为了增强调查样本的代表
性,扩大抽选样本的行业,增加了商业、教育、行政机关等部门,调查户增加到350户,进行
经常性登记,按月综合上报6种报表:《家庭基本情况表》、《现金收入表》、《食用品购买
表》、《非食用品购买表》、《非商品支出表》和《现金收支平衡表》。比较系统地反映了
城市职工家庭生活的全貌。1959年又增加了职工实际收入、职工就业和赡养人数、职工允许
实际支出及主要消费品消费、按收入分组的职工家庭生活情况等季报;职工家庭成员年龄、
性别、劳动力分布情况半年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文化程度年报。这一阶段职工家计调查工
作从无到有,从分散到集中,培养了一批调查人员,摸索了经验,熟悉了调查方法,整理提
供了1956—1958年的调查资料,为研究职工生活和计算社会购买力,研究货币流通等提供了
依据。1960年停止了职工家计调查报表,上年的调查资料也未整理出来。
1961年,国家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针对各级政府迫切需要了解职
工家庭生活的变化情况,国务院财贸办公室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对28个城市的1000多户职
工家庭进行了典型调查,确定绥化县城为黑龙江省的调查点,由全国职工生活调查办公室派
出2人,省统计局、财政厅、商业厅、人民银行各1人、绥化县11人,共17人组成绥化县职工
生活调查组。从1961年9月初开始对县城34户家庭进行典型调查,调查内容为调查户基本情况
、现金收入和支出、购买主要商品数量、人均生活费支出、物价变动对不同收入职工家庭货
币支出的影响及困难补助等,历时20天。通过调查了解,196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元,分
别比1960年和1957年降低6.4%和13.7%,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有所降低,享受困难补助人数减
少。1964年在哈尔滨市进行了经常性的职工家计调查;1965年全省扩大到4市1县,对427户进
行了职工家计调查,其中哈尔滨市181户、齐齐哈尔市67户,双鸭山市56户、伊春市45户、安
达县78户。调查内容包括9种报表,其中月报2种:职工家庭基本情况、定量供应商品标准;
季报5种:职工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生活费支出、购买主要商品、生活困难补助;年报
2种:哈尔滨市节日商品供应标准、哈尔滨市特供商品供应标准。着重调查了解职工收入和消
费的变化,市场商品供应的短缺程度和改善状况。调查结果,1965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
入为270元,比1962年提高11.9%,人均实物消费水平虽仍较低,但比1962年已有较大幅度上
升。1965年,为全国划定地区工资类别提供依据,省劳动局、物价委员会、统计局共同按国
家选定的35种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参照城市职工家计调查资料,计算了哈尔滨市每一城
市居民的月消费值为18.99元,比拟定的消费值13.72元高出5.27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
”开始,职工家计调查工作再次中断。
1978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布置了职工家庭基本情况的一次性调查,在全
国16个省、市、自治区的67个市、93个县调查了8.8万户家庭,其中黑龙江省在哈尔滨市、
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伊春市、绥化市、海伦县、龙江县、
阿城县、依兰县和德都县13个市、县的238个单位,抽选了11552户职工家庭,进行了生活费
收入的一次性调查。在此基础上,省内又对其中的859户生活费支出作了补充调查。调查结果
:职工家庭平均人口4.6人,每户就业人数1.9人,就业人员月收入55.6元,人均月生活费
收入22.4元,编印了职工生活一次性调查资料汇编。
1980年4月14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国家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全国总
工会《关于恢复职工家庭生活调查工作所需人员问题的报告》,随后国家统计局与财政部等
有关部门发出《关于恢复职工家庭生活调查工作的通知》,从而使中断14年的职工家计调查
工作得以恢复。根据国家调查方案要求,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采取分类等距抽样方法
,将城市按地区分布和城市规模分类,并参照平均工资水平和职工人数的多少,选定调查市
、县。除国家规定的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3个城市外,省内增补了鹤岗市、伊春市、牡丹
江市、佳木斯市、绥化市、阿城县、讷河县7个市、县作为地方职工家计调查市、县。调查了
1980年第一季度国民经济各部门12330户职工家庭基本情况。在一次性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经
常性调查,采取随机抽样方法,在哈尔滨市抽选了300户,齐齐哈尔市抽选了200户,大庆市
、伊春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各抽选100户,绥化市、阿城县、讷河县各抽选50户
,全省共抽选1150户,进行经常性登记,由调查员定期整理按月汇总。调查内容为职工家庭
基本情况、现金收支、生活费支出和购买主要商品。1980年第4季度职工家庭人均月生活费收
入达35元,比1978年职工家庭基本情况调查的人均月生活费收入22.4元已有显著提高。
这一阶段,调查人员列入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大中城市形成了职工
家计调查网络,坚持常年登记调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就业门路拓宽,就业人数增
多,城镇居民家庭类型多样化;居民家庭收入已不限于来自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工资,还有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收入;有些城镇居民户已不是纯粹的消费单位,变成既是消
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的家庭;家庭收入和支出构成也发生新的变化。原来只调查职工,未调
查个体劳动者、离退休职工家庭的做法已不适应需要。随着多种经济类型、多条流通渠道、
多种价格等新情况的出现,城市职工家计调查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
1983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组建城市和农村两支抽样调查队,1984年国家统计局下达
了《关于城市抽样调查队的方案》,建立职工家计调查的专职机构,配备了专职调查人员,
形成从上到下的职工家计调查网络。在1984年一次性调查的基础上,从1985年起扩大了调查
范围,由调查职工家庭扩展到调查全体非农业居民家庭,即包括个体劳动者、离退休职工、
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等非职工家庭。1985年职工家计调查正式更名为城市住户调查。全省按
照类型抽样与等距抽样相结合的方法,抽选出11个市、县、1250个调查户,其中:哈尔滨市
300户,齐齐哈尔市200户,鹤岗市150户,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和伊春市各100户,
富锦县、讷河县、尚志县、宁安县各50户。采取由记账户逐项记录日记流水账和分类流水账
,并开始采用将记账资料由计算机录入,进行计算、分类、整理和制表,提高了数据的利用
率和加工的深度。1985年城市住户调查指标日趋完善,分组增多,调查内容逐步由比较单一
的职工家计调查发展为综合性社会经济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和指标有:(1)城市居民家庭基
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的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收入等主要社会经济特
征。(2)就业人口,分全民所有制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劳动者、其
他领取退休金又重新就业的劳动者等。(3)货币收支和主要商品的购买情况,包括期初、期
未手存现金,按职工工资、职工从工作单位得到的非工资性收入,个体劳动者收入,离休、
退休人员收入,赡养、赠送收入,出售财产收入,存款利息、助学金、抚恤金等收入来源划
分的实际收入;储蓄、借贷收入和支出;按生活费支出、赡养、赠送等项划分的实际支出,
其中生活费支出分为食品、衣着、日用品、文娱用品、书报杂志、建筑材料、医药及医疗用
品、燃料及其他等购买商品支出,房租、水电费、煤气费、交通费、修理服务费、文娱费、
医疗费、邮电费、学杂费、保育费及其他非商品支出。(4)约120种主要商品的实物购买量
;贵重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主要有自行车、缝纫机、手表、收音机、电视机、洗衣机、电
冰箱、电风扇、录音机、沙发、毛皮大衣、毛料服装等20种。(5)居住条件,包括居住间数
、使用面积,自来水、卫生设备、取暖设备和燃料使用情况,有无厨房及房屋产权等。对上
述调查内容,应用计算机按人均生活费收入的高低进行分组。分季调查资料按居民家庭人均
月生活费收入由低到高分为:25元以下、25—35元、35—50元、50—60元、60—70元、70元
以上6个组;年度调查资料按规定比例将全部记帐户分为7个组,即最低收入户占10%,其中更
低收入户,占最低收入户的5%,低收入户占10%,中等偏下户占20%,中等收入户占20%,中等
偏上户占20%,高收入户占10%,最高收入户占10%。通过分组,深入地了解收入水平不同的住
户生活消费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