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统计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统计法制建设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1950年10月贯
彻实施全国第一个地区性的统计工作条例,即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的《东北区统计报告暂行
规程》(草案),保证了各项统计报表制度的贯彻实施和统计调查的顺利进行;贯彻实施19
62年4月4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及1963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统计
工作试行条例》,纠正“大跃进”时期造成的统计工作混乱局面,加强了统计工作的集中统
一领导,保证了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贯彻实施了1983年12月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1984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
统计工作的决定》,全面整顿和恢复了“文化大革命”时期遭到严重破坏的统计工作,保证
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基本上改变了无法
可依的状况。在统计法制建设中,全省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法规进行了广泛的宣传,结
合检查统计数字质量、清理非法统计报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保证了统计法规的贯彻实施
,维护了统计法规的严肃性。同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了规范统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使全省的统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