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中东铁路的附属企业
沙俄利用从中东铁路取得的特权,强占中国东北的土地、山林、水面,经营林业、矿业
、航运、发电和工商业等,巧取豪夺,从中得利。
一、林业
中东铁路动工后,沙俄借口《中俄续订东省铁路支线合同》第四条的规定,任意砍伐铁
路沿线及附近林木,并拒绝缴纳地方当局征收的木材税。他们从“长白山脉之大森林伐采木
材,组以为筏,流向下江。至吉林,更合数组,以为大筏,流向哈尔滨。充房舍建筑及铁道
枕木之用”①(①引自《白山黑水录》第15页。)。1900年借出兵东北之机,大肆掠夺当地
森林资源。除筑路所用外,还将珍贵木材船载运往俄国。中东铁路建成后,1904年霍尔瓦特
又与黑龙江省驻中东铁路交涉局总办周冕订立《黑龙江省铁路伐木合同》。划定三个地区(
成吉思汗—牙克石陆路段,长600华里、宽60华里;呼兰河与诺敏河各至水源处,长300华里
、宽100华里;岔林河与浓浓河各至水源处,长170华里、宽70华里),任其采伐。周冕“居
心向外,罔利营私”,所定区域,过于宽广。清政府遂令杜学瀛、宋小濂2人与霍尔瓦特多次
谈判,废除旧的合同,分别于1907年、1908年另订《吉林省铁路伐木合同》②(②清末吉林
省含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等地区。)和《黑龙江省铁路伐木合同》。新的合同在采伐地
段方面有所限制。前者为石头河子、高岭子、一面坡3处约2800平方华里,即通称东林场。后
者为火燎沟、皮洛衣、岔林河3处约2300平方华里,其中前2处即为绰尔林场(有称楚里斯喀
牙林场或错勒林场)。同时允许中东铁路“在伐木地段内……堆积木料,建设锯木厂等”,
并有权“将应用敷余之木植外卖”。不久,中东铁路沿线的林场多数开设制材厂,有的还设
松脂油工厂、火柴杆厂、木材蒸馏厂等。其木材制品除用于修路、开矿之外,其余或高价出
卖或运往俄国。每年沙俄从我国吉林、黑龙江两省掠夺的木材价值约在1亿银元以上。中东铁
路在哈尔滨、老少沟(第二松花江岸)、一面坡3处设有木材加工厂。直至1935年尚保留哈尔
滨总工厂的木材加工厂1处。
1924年后中东铁路管理局由地亩处掌管林业。辖有东林场和楚里斯喀牙(今呼伦贝尔盟
绰尔河上游)林场,总面积为4500平方华里(合1125平方公里)。仅原木、枕木、方木3项每
年生产约16万根以上。除自用外还可出售,1927年得利为144万卢布,1928年为185万卢布。
二、煤矿
中东铁路在勘测线路时,借口《中东铁路公司章程》而要求开采沿线煤矿,遭到拒绝。
义和团运动后,沙俄凭藉陈兵东北之机,迫使清政府分别于1901年7月和1902年1月签订《中
俄吉林煤矿合同》和《中俄黑龙江煤矿合同》。该合同允许在铁路两侧30华里内,“采看矿
苗,开挖煤斤,铁路公司有独擅之权”。从而取得在中东铁路沿线开矿的特权。日俄战争后
,中东铁路所属煤矿仅存扎来诺尔一处。其煤炭除中东铁路自用外,还供西伯利亚之需。该
矿自1901年开采,1903年产煤为16457吨,到1906年猛增至447183吨。以后平均年产量约25万
吨,除路矿自用外,每年出售约50000吨,年得利100多万卢布。
中东铁路管理局内设矿业部,主管煤矿开发。1924年后撤销矿业部,把扎来诺尔煤矿作
为管理局的附属企业,由材料处经营管理。该矿1927年产量为244421吨,1928年为254290吨
。“中东路事件”中,该矿遭破坏而停产。1930年恢复生产。
三、航运
《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第四条规定:“中国政谕令各地方官,凡该公司建造铁
路、需用料件……及水陆转运之舟车夫马,……皆需尽力帮助。……其运转各事,仍应随事
,由中国政府设法使其便捷”,沙俄政府却曲解条文,以运送筑路器材为名,擅自开辟航路
。1898年的通航季节,沙俄船只装载筑路物资和器材由黑龙江而入,溯松花江而上,驶抵哈
尔滨。当时中东铁路计有汽船18艘、小汽艇4艘、钢制驳船40只、木制驳船20只和挖泥船1只
。中东铁路通车后,其船只并未撤离,反而搭载客货,沿岸停泊,兜揽生意。中东铁路管理
局还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船舶科(后为航运处)。其船只不仅航运于松花江,还深入我
国内河嫩江,驶抵嫩江县城。
1909年,中国松、黑两江航运公司成立,购置9艘轮船和驳船,开展内河航运。中东铁路
船只以其巨额资本同中国航运竞争。1911年5月27日《盛京时报》报道:“松花江俄国轮船,
每星期往来两次,所搭客商及运载货物,全船几无间隙。我国轮船开驶与彼无异,而所载客
商货物几乎全无”。中东铁路还兼营海运业务,经营大连、海参崴和朝鲜、日本与中国其他
港口之间的客货运输。1902年,拥有海轮12艘,著名的有“满洲号”和“蒙古号”。1915年
,航行于黑、松、乌3江的船只属于中东铁路和俄国船主的有汽船262艘、货船289艘、汽艇8
0只,而中国船主仅有汽船18艘。当时沙俄垄断黑龙江航运,水陆运输相接,控制黑龙江省经
济命脉。
俄国十月革命后,中国政府于1924年1月下令禁止中东铁路之轮船航行于松花江。1926年
8月31日,东三省巡阅使张作霖发布命令,由东北海军司令部接收中东铁路停航的轮船11艘、
拖船30艘。至此,被中东铁路攫取的航运权才被收回。
四、工商业
中东铁路初期的组织机构就有商务部。其主要业务是代理商人报关、贷款、仓储、保险
、装卸、大豆混保(①大豆混保,全称为大豆混合保管,是中东铁路一种货物运输制度。发
货人托运出口贸易大豆,须先行验等,入库后发给仓储证券,持此券可到银行抵押借款,亦
可以此券售货,或凭券异地领取同等同量大豆(不是原发运货物)。),以及其他经纪营业
。到1928年末,商务部人员已达1378人。下属商务事务所40余处,遍设于中东铁路沿线,且
远及天津、上海,甚至海参崴、神户、莫斯科。年收入1926年为242.6万卢布,1927年为32
7.5万卢布,1928年为411.9万卢布。
中东铁路经营的工商企业除直接服务于铁路生产的铁工厂、制材厂、修缮厂外,广及社
会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发电厂有哈尔滨总工厂的发电分厂。在铁路沿线还设有齐齐哈尔、
富拉尔基、扎兰屯、巴林、免渡河、横道河子、三岔河、宽城子、扎来诺尔9座电厂。中东铁
路开设的满洲面粉厂是北满最大的面粉厂。还有火锯厂、洗毛厂、印刷厂、农事场、园艺场
,以及服务行业的旅 馆、照相馆等。1907年于哈尔滨设立商场,并设消费组合于沿线各站
。
中东铁路的修筑和松花江的通航,为沙俄的商品侵略提供了有利条件。1903年,沙俄通
过铁路向东北地区倾销商品1404800普特,1905年增至3338100普特①(①引自罗曼诺夫斯基
:《北满的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