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 资
中东铁路前期,中国工人大部分是临时工和日工,工资比同工种的俄国工人低得多。19
24年后,中国工人的工资待遇有所改善,较优于当时铁路以外的行业。如1928年的工资分配
状况:理事年薪2万卢布以上,正副理事长则加倍,高级职员中年薪1万卢布以上较多,另外
还有供给薪炭、住房、电灯、电话以及车马费等公费的待遇。年老时还有储金、恤金等。额
(定员)内一般职员月薪最少为80卢布,临时职员为40卢布。额内常工月薪40卢布,临时工
人为20卢布。
满铁职工资格分为参事(相当于处级)、副参事、职员、准职员、雇员、佣员和临时工
。1938年末,各种资格的平均月薪为:参事233.74元(伪满币,下同),副参事156.14元
,职员89.11元,雇员80.99元,中国人佣员日薪只有0.74元(月薪20元左右)。此外,日
本人还有各种津贴,待遇优厚。
1949年后,铁路职工工资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不同时期实行过不同的
工资制度,基本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进行
工资制度的改革,使铁路职工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一、计时工资
(一)工薪分制 日本投降后,铁路职工的待遇属于维持救济状态,标准不统一。1946
年下半年东北铁路总局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共同研究确定了评定工资的原则:最低工资应保
证达到铁路职工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相差最多不超过5倍;职名与待遇要
统一,避免仅凭资格决定工资;实行半货币与半实物工资制度,不因物价波动影响职工生活
。当时确定工资分为9等,每等分3级,每级确定相应的工薪分。一等1级为3005分,九等27级
为1000分。实物工资部分为每月粮食90市斤、烧柴300市斤(独身减半)。为确定每个职工的
工资等级,各分局、各单位组成工资评定委员会,最后将评定结果报人事部门审查批准。根
据中共中央东北局的指示精神,东北铁路总局决定,自1947年1月1日起,增加职工工资。货
币工资一等至六等增加50%,七等增加40%,八等增加20%,九等增加10%。实物工资部分粮食
增加50%,即高粮米由90市斤增加到135市斤。烧柴增加一倍,即由300市斤增加到600市斤。
自1948年春开始,国营企业及机关学校统一实行战时工薪标准。基本内容为:①实行以
实物计算的货币工薪制。即以5种实物(混合粮、棉布、豆油、粒盐、中等煤)的每月14、1
5、16日3天平均价格计算,折合东北地方流通券。②工薪的计算方法。以“分”为计算单位
,每分值等于混合粮1.63市斤、白棉布0.2平方市尺、豆油0.03市斤、粒盐0.045市斤和
普通煤5.5市斤的价格之和。其数值由工业部的工薪审核委员会每月公布。③各职务的工薪
标准,按贡献大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多种因素衡量。企业的局长、厂长、经理、专门技
术人员,每月最高可达300工薪分,最低不少于75分。重体力劳动最高为120分,轻体力劳动
最高为100分。普通职工最低不少于60分,学徒工不少于35分。这次调整工资,从1948年9月
份开始,到年末结束。1949年全路又统一调整工资,技术工人可到210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员可增至630分。1950年3月对技术人员与生产工人工资进行了调整,并补发了新旧工资标准
的差额。
1951年9月份起,中长铁路提高职工工资幅度15%。1952年4月又提高职工工资10%。此外
由于实行住公房收费办法,又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20%,加发了房租、水、电的补助费用。这
次调整工资人数为83568人。平均每人工资为234.9分,较调整前提高29.4%。
(二)货币工资 在1956年4月1日—9月20日期间,铁路工资制度改革与全国同步进行,
取消工薪分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按划分工资区重新制定工资。如:司机分3类,一类为9
9元;技工分8级,一级工为33元,八级工为99元;建筑工人分7级,七级工为94.48元。为控
制干部工资增长幅度,规定处级干部增长工资不得超过13%,科级干部不超过20%,一般干部
不超过30%,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增长幅度不受限制。这次调整工资,铁路公安、文教、卫生人
员分别执行国家有关统一工资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指示,为使工资增长不致出
现过大悬殊,一般的应在1956、1957两年内,两步达到工资方案规定的工资标准。
1971年7月1日,对工资偏低的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
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或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类似的工作人员一般调
高1级。对机车乘务员和调车组工人,调整工资时又分别增加了半级或1级。1977年10月1日,
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年限、等级类似的其
他工作人员(不包括17级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同的干部),调整工资面为40%。增长幅度在5—
7元之间。当年9月底哈局职工人数为109899人,调整工资人数为40499人,每月增加工资额为
264660元。1978年11月,实行按固定工总数的2%给工作成绩优异者升级。哈局下达指标为22
14人,实际升级数为2557人。1979年11月,对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按40%的面进
行升级。以政治表现、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为依据,对工人进行考工,对干部进
行考核。由群众评议,领导批准。这次升级哈局基础人数为105503人,实际升级为43161人,
占40.9%,每人平均增加工资6.15元。月增加工资总额为265425元,冲销附加工资87367元
。
1983年,实行对9月30日在册的、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不包文教、卫生、公
安人员)进行工资调整。从10月1日起按新工资标准支付。凡调整工资的职工都要经过考核,
确定升级、缓升或不升。对中年知识分子,多年工资偏低,以及1982年9月底以前正式授予工
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主治医师等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可增加最高不超过两个
级差的工资。1983年9月底固定职工为220366人,属于调资范围的169945人,实际升级15692
3人,增加工资的人6975人,每月增加工资152.3万元。
(三)工资改制与改革 自1984年1月份起,铁路除教育、卫生、公安系统外,均进行了
工资改制工作。将16种工资标准序列,改为铁路一个工资标准序列。全路统一划分为8个工资
区,工资等级表共有30个标准,从而解决了铁路工资标准繁杂全问题。哈局共有206000人参
加了工资改制,平均每人增加工资2.49元。1985年7月1日,开始铁路企业内工资制度改革。
原则是把企业职工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同年11月底,在册职工数
为230800人,其中执行铁路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生产人员工资的有107258人
,执行铁路工人工资的123542人,人均实增工资13.43元,各种原因不升级的6846人。
二、计件工资
中长铁路时期,凡实行定额管理的,均实行计件工资制。1951—1952年先后颁发《铁路
工作人员计件工资暂行规程》、《线路经常维修包件工薪实施办法》以及《中国长春铁路工
人计件工资条例》等。实行计件工资的形式有单一无限计件工资制、累进计件工资制、包工
工资制。当时,除了运输生产中主要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外,铁路局翻译人员也实行计件工资
制,全局实行计件工资的人数共有24840人。1953年哈、齐两局开始扩大计件工资范围,对基
建施工、线路大修也实行了计件工资制,房产大修实行整栋包工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实行人
数1954年为1953年的155.4%。
1958年“大跃进”中,铁路计件工资全部停止执行。1961年劳动部党组向中央反映实行
计件工资的得失。在肯定其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指出计件工资制也产生消极因素,有
些工人为了多得工资,重视产品数量而忽视产品质量;对原料、材料和机器不够爱护;在工
作上挑肥拣瘦,不顾协作,弄虚作假等等。中心问题是计件工资强调了物质鼓励作用,忽视
了思想政治工作。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思想政治工作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在有条件的工种中
适当地进行计件工资制。1962年3月,省内铁路局公布了计件工资9个实施办法,强调实行有
限计件工资制。“文化大革命”期间,计件工资被批判为“物质刺激”、“金钱挂帅”而全
部停止。
1978年10月,铁路局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扩大了试行计件工资的范围。指定在装卸、
调车、机车、车辆检修、运转车长、房产大修工人、基建施工工人等58个单位试行计件工资
制。1979年对机车、车辆维修车间的计件工资制进行改革,改变了过去个人或小组计件传统
方式,实行以车间为计件工资制的单位。1983年铁道部在下达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时,下达哈
局计件超额工资控制数为829.5万元,铁路局也层层分劈下达进行控制。到年末实际支出为
1003.5万元,超过部定标准20.9%。1984年铁道部规定,计件超额工资,在奖励基金项下列
支,超过规定标准的缴纳奖金税。根据改革放权的精神,哈局对计件工资管理权限下放,除
不纳税的单位和工种,由铁路局统一管理外,其余一律下放分局级单位自行处理。放权后,
各单位结合各自情况,有的试行全额计件工资制,有的实行部分浮动计件工资制,有的将超
额工资、浮动工资、津贴捆在一起使用,还有的停止计件改为奖励。
三、奖励工资
新中国成立初期,铁路为完成运输生产任务,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开展了
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诸如“铁牛”运动和“满载、超轴、五百公里”的运动。并实行《超过
牵引吨数奖励办法》,每超过牵引定数万吨公里,奖励10工薪分。中长铁路时,针对运输生
产中薄弱环节,建立了单项奖励办法,制定并实施《机车高质量检修奖励办法》、《电务部
门无事故奖励暂行办法》、《节约燃料奖励办法》、《运行超轴奖励办法》等等。1953—19
57年间,哈局制定了38种奖励办法,齐局制订了35种奖励办法。1958年“大跃进”时期,各
种奖励制度均停止实行。1960年开始恢复并制定了《综合奖励办法》、新奖励办法规定奖励
面一般控制在50—70%,个人奖金划分为一、二、三类,每类又分3个档次,最高一档12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判了“奖金挂帅”,各种奖励办法一律废止。1969年8月,根据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的指示,将原实行的综合奖变为活工资,随同基本工资一起支付。1978
年8月,恢复了《综合奖励制度》,同时制定了奖励办法。1982年,按《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
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奖励晋级,所需工资额列入成本。1984年哈局将奖励的管理权限
下放到分局和站段。各单位根据奖励基金的多少,自行制定奖励办法和奖金标准。同时执行
国家规定的征收奖金税制度,1984年度,哈局向税务部门缴纳奖金税64万元。同年11月份起
,在冬运期间实行浮动工资奖励办法,实现规定的考核条件,按本职务工资标准向上浮动一
级。1985年全局实行浮动工资人数为233212人,全年支出浮动工资2706.4万元。所需款源在
奖励基金项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