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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房产管理

  一、管理体制
    中东铁路时期的房产基本上由工务部门进行管理和维修。在哈尔滨设有城市总段,统管 全市铁路房产的管理和维修。沿线各站的房产则由辖区内工务段下设的房产分段(工区)负 责。在20年代后期,中东铁路管理局一度建立过房产处,但只管按职工工资来制定分房面积 标准,并掌握住房分配。满铁的房产,在各铁道局工务课设建筑系进行管理。在各基层,则 由各工务区(段)的建筑助役(助理段长)具体分管和组织维修。
    解放战争初期,铁路的房产分别由各人民铁路局总务处、工电处、工务处设专业科室或 设专人管理。基层生产单位的房产设备由各该使用站段管理。从1954年开始,哈局和齐局都 设立了房产建筑处,对房产设备实行专业管理,路用土地仍由工务部门管理。“文化大革命 ”期间,从1968年开始撤销了房产建筑处,其工作由后来成立的铁路局革命委员会工电组负 责,以后又由后勤部的生活组设专人管理。1972年哈、齐两铁路局机关恢复了处、室建制, 房产工作由工电处设房产科管理。1978年重新成立房产建筑处,归口管理房产和建筑物。从 1982年开始,铁路局房产、建筑物和路用土地基本上统一归房产建筑处系统管理,分属12个 房产段管辖。但工程、大修、工业部门还是自管房产;沿线小工区的房产仍由工务处管理。
    公用(生产、办公、宿舍等)房屋的管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管理和维修统由一个部 门(房产或工务)承担;另一种,管理和维修是分开的,即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管理,养护 维修由房建部门负责。1954年以前,公用房屋统一由工务处(或总务处)下属的房产科统一 管理和维修。根据铁道部文件的规定,哈局于1954年3月,将公用房屋交给使用部门管理,养 护维修由房建部门负责。工务部门的公用房屋,仍由工务部门养护维修。齐局于1955年3月, 将公用房屋交给各业务部门使用单位管理。1958年9月,又将管内各单位的公用房屋固定资产 和专用建筑物(不包括机务和车辆部门),重新划归房建部门接管。齐局并入哈局后,1985 年7月,其所属工业、工程等部门的公用房屋,又由房建部门移交给使用单位管理,养护维修 仍由房建部门负责。
    公用房屋由房建部门统一管理时,对房屋的分配和使用单位的变化,以及拆迁等问题, 需征得房建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公用房屋由使用单位管理后,使用和分配一般由各级行 政管理(总务)部门负责管理,房建部门负责维修和技术监察。维修的周期和住宅一样为5年 ,维修费用比住宅高20—30%,每年由铁路局下达给房建部门计划指标,年末按实际工作量结 算。1985年维修材料费平均每平方米0.91元,住宅维修材料费平均每年每平方米0.58元。 对不经批准进行拆、改、移设等违章滥用情况,由房建部门进行技术监察。
    房建设备的技术管理则统由房建系统负责。其技术档案—包括房屋、站场和公共建筑物 的设备台帐、平面图、布置图、工程竣工文件图纸,以及每年对房建设备定期检查和分析的 资料等主要部分,存放在各房产段。铁路局房产建筑处和分局房产科保存历年房建设备数量 和技术状态统计分析资料,及主要地区的房建设备总平面布置图。
    二、住宅分配
    解放战争初期,铁路住宅的分配(包括调剂和对换),由各铁路地区和单位负责管理。 铁路地区建立由党组织、行政、工会、青年团和房产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房产管理委员会,单 位建立房产管理小组或成立临时分房委员会,负责住宅的分配和调换工作。以后,在不同时 期,铁路局对职工申请住房,都有过不同的规定。有权请求住宅的条件大致是:路龄满3年以 上的本局正式职工,并有供养关系的直系家属。对开除路籍、离职、死亡者,要在规定期间 内迁出铁路住宅。
    住宅分配标准,中长铁路管理局时规定:一级(局级干部)本人50平方米,二级(处级 干部)本人30平方米,三级(科级干部)本人10平方米,四级(其他职工)本人4平方米,职 工家属每人4平方米。1982年哈局执行黑龙江省规定的标准:局级干部本人30—50平方米,处 级干部本人20—30平方米,科级干部本人15—20平方米,一般职工10—15平方米;职工家属 每人5平方米,独生子女另加5平方米(以上皆为居住面积)。
    随着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住宅的数量和职工及其家属的数量都在日益增长,几十年来 职工的住房水平有所提高,但住宅的增长仅略高于职工及其家属人数的增长。1953年,哈局 住宅共9868栋,140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居住47102户,人均居住面积3.12平方 米。1956年建立沈阳铁路管理局之后,哈局住宅为4760栋,685000平方米,居住24053户,人 均居住面积3.27平方米。1964年,哈局有住宅7628栋,1313870平方米,居住41216户,人均 居住面积2.95平方米。到1976年,哈局住宅10135栋,2116467平方米,居住61160户,人均 居住面积3.17平方米。齐局并入哈局前的1982年,哈局住宅增长到10949栋,2410121平方米 ,居住71149户,人均居住面积达到3.50平方米。到1985年末,按已承租的房屋计算,全局 住宅总数为19228栋,建筑面积5322167平方米,居住130930户。住房率由新中国建立初期的 46%上升到54%,人均居住面积由2.54平方米上升到3.70平方米。据1985年房屋普查资料, 普查总户数126073户,其中人均居住2平方米以下的3212户,占2.5%;人均居住面积2—4平 方米的40891户,占32.4%;人均居住面积4—6平方米的44338户,占35.2%;人均居住面积 6—8平方米的21692户,占17.2%;人均居住面积8—10平方米的7182户,占5.7%;人均居住 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8758户,占7%。1985年缺房人数77310人。
    三、房屋收费
    房屋收费包括住宅租金、独身宿舍租金、家具备品租金、冬季取暖费、水电费、浴池收 费及其它房屋租金等。收费方法,本局职工在每月发工资时扣除,路外及他局职工收缴现金 。
    1952年以前,铁路职工居住铁路住宅不收租金,铁路职工未住铁路住宅者,支给房租津 贴。从1952年开始,中长铁路管理局和齐局核收铁路住宅租金。按沈阳市租率的半价核收。 中长铁路以后,哈局和齐局的租率按房屋等级和地区不同,分别作过数次调整。齐局并入哈 局后,1984年全局对住宅租金率作了统一调整,共分6类房屋,按居住面积每平方米租率最低 0.05元,最高0.17元。小量家具、备品租金一起核收。1985年全年共收租金330万元。
    独身宿舍租金1952年4月开始核收。最初,独身职工和别居职工略有差别,于1972年统一 标准,按床位不同,每人每月收费0.40—0.80元。1984年以前,独身宿舍由房产部门管理 ,1985年交生活部门管理。1985年全局有独身宿舍75处,住宿人数10746人。
    冬季取暖费:1958年以前,铁路职工住有暖气设备的铁路住宅,取暖费的收缴是根据当 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1958年哈局规定,有集中取暖设备的住宅,在取暖期每平方米收取 暖费0.45—0.50元。1960—1978年间,又加收暖气设备管理费每平方米0.08—0.10元。 住独身宿舍职工,不发给冬季取暖补贴,每人每月收取暖管理费0.20元。1978年以后,根据 黑龙江省政府的规定,凡集中取暖的住宅,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不发给职工本人,作为取暖 费收缴。住在无集中暖气住宅的职工,照例发给冬季取暖补贴(30元)。
    水费:凡铁路供水的住房,按月核收水费,由地方供水的,向地方缴纳水费。在1952年 、1962年、1979年、1983年水费略有调整,但一直维持低标准。1983年每吨按0.05元核收, 生产单位按成本核收。
    四、房屋采暖
    1945年冬,房屋采暖设备是接收伪满铁道局留下的铸铁M型低压锅炉。1946年哈、齐两铁 路局管内43个站(区)有暖气设备,共有锅炉房318处,锅炉385台,暖气采暖面积56.41万 平方米,其余房屋大部分是火墙采暖。到1985年,全局180个站(区)有暖气设备,共有锅炉 房1235处,锅炉1466台,供热面积301.22万平方米。其中有暖气采暖住宅22049户,占住宅 总户数17%。
    采暖设备,除新建暖气房屋外,还须对原有设备进行改造。60年代以后,哈、齐两铁路 局在齐齐哈尔、哈尔滨、满洲里、牡丹江、绥芬河等较大地区,将蒸汽供热系统改成温水供 热采暖系统。1979年齐齐哈尔房产段建立锅炉厂,到1983年生产锅炉71台。哈局房建部门到 1974年共改造锅炉18台,制造锅炉69台,蒸汽系统改温水系统124处,合并锅炉房66处。哈尔 滨地区从1978年开始使用双层炉排锅炉,到1983年已有此种锅炉117台,消烟除尘比率达到7 6%。1985年哈局房建部门已拥有240万大卡/小时快装链条炉排锅炉42台,建成供热面积2万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锅炉房17处。实现焚火机械化的锅炉房87处,机械焚火供热面积1248726平 方米,机械化焚火比率46.7%。消烟除尘比率达到56.4%。
    1964—1979年,齐局对采暖设备进行部分改造,由烧煤改为烧油。1964年起,齐齐哈尔 房产段在煤中掺烧大庆落地原油。1970年在齐齐哈尔南局宅锅炉房施行在燃烧室内加装油盘 的方法烧油。1973年齐局拨款7.29万元,用于改装烧油设备。并在齐齐哈尔建贮油池1座, 在有关锅炉房安装贮油、加热、喷烧等设备。
    此外,在热网供热地区,通过接入办法,解决采暖问题。1982年富拉尔基地区热网供热 ,铁路接入房屋15栋,15000平方米,代替4处锅炉房、5台锅炉。1984年佳木斯热网接入铁路 房屋29栋,45427平方米,代替4处锅炉房、9台锅炉。
    采暖管理。自1958年起,暖气设备除机务、车辆、工程、工厂系统以外,均由房产部门 管理维修。供热制度齐局是按遍数供热,哈尔滨地区小锅炉房沿用“双四双八”焚火法,即 早四点开炉,八点停炉,晚四点开炉,八点停炉,按时间供热。1984年把按时间供热改为按 温度供热。在采暖期,规定室内的标准温度是:办公房屋14—16℃,住宅、宿舍16—18℃, 医院、公寓17—19℃,学校15—16°C,候车室、文化宫13—15℃。供热监测每日最少两次。
    1973年前监测手段使用普通寒暑表,人工填写记录。1983年齐齐哈尔房产段试制成功NJ —1型供热温度监测台,可监测30个点,作用半径1.5公里,实现了供热质量集中管理。198 5年齐齐哈尔房产段与大连海运学院合作,又研制成NJ—2型供热温度微机监测系统,用微机 系统处理温度信息,荧光屏显示数据,通过打印机打印记录数据,可同时监测6处暖房,监测 面积10.33万平方米。
    哈、齐两局在1961年以后,实行采暖用煤的定额管理,制定耗煤定额,开展优秀暖房竞 赛,推广先进焚火技术和节约煤炭经验,实行节煤奖励办法。
    1984年以后,执行锅炉房进入“管理状态”的10条标准,采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1985 年焚火期,哈局焚火人员(由各房产段每年定期派任)3706人,担负采暖面积2671947平方米 ,人均烧煤量38.76吨,人均供热面积721平方米。到1985年全局房建系统机械化焚火达到4 6.7%,清烟除尘比率达到56.4%。
    五、铁路住宅区建设
    由于职工住宅的增加和居住区域的集中,住宅区的整顿和环境建设成为职工生活中的一 个课题。1953年以后,哈、齐两铁路局采取签订“住宅保养合同”,开展红旗住宅区、“五 好”住宅区、标准住宅区、文明住宅区等群众性活动,动员职工群众自己动手,配合房产部 门搞好住宅区的整顿和建设,使住居区逐步绿化和美化。1967—1982年齐局共在住宅区修柏 油路34534平方米,修砂石路88345平方米,修建排水沟渠87281米,基本改变了雨天走路难的 状况。从1974年开始,对住宅区多年形成的“私占、滥建”进行全面治理,1982年,先后拆 除私建小房1522户,拆除杂乱设施3741处,并相应设立了垃圾箱、公厕。从1964年起,动员 群众在住宅区植树563725株,栽种榆树墙10万株,种草坪10416平方米。在一些住宅区的中心 形成“小花园”。
    1961年起,哈局开展“房屋修理好、房屋养护好、环境卫生好、绿化爱护好、服务管理 好”的“五好”活动。哈尔滨地区交通街、东大直街、曲线街、沙曼屯等住宅区坚持开展文 明住宅区活动。哈尔滨道里的“四大院”,是中东铁路修建的住宅区,地区条件很差,被称 为“臭泥泡”。经过3年治理整顿,拆除了私建的仓库、板帐等300多处,清理菜窖70多个, 修砂石道路14条,修排水沟13条,下排水管路3500米,修污水井10处,宅旁植树1500多株, 种榆树墙500多平方米。使这个住有276户的住宅区改变了面貌,多次受到哈市、道里区和铁 路局的表扬、奖励。
    哈尔滨道里的“地包”(地德里)住宅区,原是哈市有名的“黑、脏、乱、臭”地区, 经过1978、1979两年的努力,清除了残土和杂乱建筑。整修了道路和排水沟渠,并对住宅进 行了整修,使这个住宅区739户职工和家属出入不再趟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