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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土地管理

  一、铁路用地的由来与变迁
    根据1896年中俄两国签订的《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规定,铁路用地应是“建造 经理防护铁路所必需之地”,以及“于铁路附近开采沙土石块石灰等项所需之地”。然而沙 俄“辄自侵占,漫无限制”,对民地低价强购,巧取豪夺。如在哈尔滨江北对拒绝出售土地 者则以骑兵“毁墙捣壁,量地插标”。沙俄疯狂侵占铁路沿线土地,并“与华人不时冲突” ,经清政府外务部与沙俄公使璞科第再三磋商,于1907年8月签订《黑龙江省铁路购地合同》 和《吉林省铁路购地合同》。根据合同,沙俄在东北以筑路之名,在内蒙古和黑龙江省境内 ,西自满洲里国境,东至哈尔滨松花江北,共占土地126000垧;在吉林省境内,东自绥芬河 国境,西至阿什河(今阿城),共占土地55000垧;另于两个《合同》之外,在南支线又占地 9500垧。在哈尔滨占地10394垧。至1907年,中东铁路共占地200894垧,其中71%的多占土地 或高价出售、出租,或“建立俄罗斯居住地”①(①以上本目引文据李济棠编著《中东铁路 —沙俄侵华的工具》一书第93—97页。)。
    1932—1945年,伪满铁路时期内,除侵占中国民族铁路用地外,1935年又购买了中东铁 路土地63302垧,此外,大量新建铁路又扩大了土地的占用。日本投降前,仅哈尔滨铁道局有 土地就达123838垧。②(②垧与公顷换算见本志第8页。)人民铁路时期,由于每个阶段的局 界变化,以及新线、复线、枢纽工程建设,铁路用地占有量每个阶段都有变化。中长铁路19 50年测绘结果,铁路用地总面积为80537.9公顷,较中东铁路减少63752.5公顷,缩减的地 段,已退交给东北人民政府。1953年成立的新哈局,接管了中长铁路管理局的全部用地和新 划入的铁路用地共89012.7公顷。1956年后,经过沈阳铁路管理局建立、牡局的成立和撤销 、齐局并入哈局等变化,到1983年末,哈局铁路用地总面积为58588.5公顷。其中,在黑龙 江省内有44111.2公顷,在吉林省内有1040.3公顷,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有13437公顷。
    二、土地管理机构
    中东铁路管理局设地亩处,负责铁路用地的地号租放、征收捐税、开辟道路、规划户居 地号等事宜。
    伪满时期,铁道局设产业课,下设殖产系、农务系、土地系、爱路系,负责掌管铁路设 施用地,经营地号租放和大量的种畜场、育成场、苗圃、采种场等副业用地。
    东北解放初期,哈、齐两铁路局都在总务处设地亩股,管理铁路用地。
    新中国建立后,中长铁路管理局和齐局都在工务处设地亩科。此后,土地工作由工务部 门管理。齐局自1958年将土地管理机构设在房产建筑处。哈局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68 年,在生产指挥部设地亩管理人员1名,1972年该员编入工电处建筑科。1978年土地管理纳入 房产建筑处。1983年以后,在房产建筑处设铁路用地规划管理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全局用 地并直接管理哈尔滨、三棵树地区的土地工作。
    三、土地经营
    中东铁路时期,以筑路的名义,扩大占用土地,继而把非筑路和运营所需的土地,变为 “铁路附属地”。任意租放地号,征收捐税,高价出售,实施殖民统治。伪满时期,铁路用 地继续扩大,组织多种“会社”,除铁路运输外,还兼营矿业、水运、自动车运输(公路运 输)、农牧场、土地出租等项营业,并以“开拓团”“自警村”等形式,移民东北,扩占土 地。
    人民铁路时期,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铁路所占用的土地均为国有。铁路部门对铁 路用地拥有使用权、管理权,在国家颁发的有关土地政策、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履行管理职 责。
    中长铁路根据我国政府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于1951年开始进行土地清查、租户登记、 收取租金等工作。至1952年末,查定租户为3674户,占地面积910.8公顷(13662亩)。应收 租金758300元,经批准免除粮库和困难户租金281860元,实收租金476440元。1953年哈局根 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的规定,将铁路两旁留用而暂不需用的土地,交当地政府组织农民耕种 ,签订“承种书”,铁路局不收租金,产权仍属铁路所有。此次交给农民承种的土地共3051 .8公顷,签订“承种书”13802份。自此,铁路局每年减收土地租金31.6万元。1956年,根 据铁道部指示,将铁路暂时不用的土地和租户全部造册,移交给地方政府代管,地权仍属铁 路所有。在代管期间,由政府收取租金并收缴地产税。从此改变了旧的铁路用地出租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铁路用地管理混乱,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一些单位、个人在铁 路用地内私占滥建情况非常严重。为整顿铁路用地管理,由哈局和齐局联合制定了《铁路用 地管理办法》,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批转各地执行。从1979年11月开始,全面开 展了土地清查整顿工作。到1985年底,共查出路外占地14742户,面积6111亩,收回铁路用地 61处,计655.5亩。处理滥占用地和土地纠纷4815件,处理非法买卖铁路用地36起,没收非 法所得14000多元。1980年5月,启用“哈尔滨铁路局地亩专用章”,规定路内、路外单位占 用铁路用地,需经铁路房产建筑处审批。从此,铁路用地管理工作走向正常。
    四、土地征用和调拨
    中东铁路和伪满铁路用地是强占性质,付给农民的损失费极其微薄,很多人因此而倾家 荡产,无以为生。
    人民铁路建设需用土地,依法进行征用,付给合理费用。原哈局自1953年以来,在新线 和复线建设、枢纽改造、站场改造、基层站段扩建等工程中,共征用土地62252.7亩。原齐 局自1964年以来,在修建让通线和滨洲线一些站场新建、扩建等工程中,共征用土地26610. 2亩。
    30多年来,哈局用地除在历次清查划界中,将线路两旁留用而暂时不用的土地交给地方 一部分以外,在较大城镇,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照顾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在 可能的情况下,也向路外调拨一部分用地。自1953年以来,向路外单位调拨路用地共174项, 面积共145.23公顷(2178.5亩)。其中仅哈尔滨市就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市建设银行和 工商银行、哈市邮局、哈尔滨日报社、儿童公园、省展览馆、北方大厦、花园村等地号,都 是铁路调拨给地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