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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车安全

  由于各个历史时期铁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分类标准、记载方法不一,事故件数无法统一类 比。中东铁路1922—1926年5年中发生列车冲撞、脱轨、失火等事故计1182件。满铁仅1942年 哈、齐、牡三个铁道局就发生各种铁路运输事故14473件。
    新中国建立后,行车安全被列为铁路运输工作的重点。
    一、主要成就
    (一)行车事故总趋势下降 新中国建立初期,安全形势趋于稳定。事故件数由1952年的 2239件,到1957年降为2141件。1958—1976年间各种行车事故件数,几升几降,时好时坏, 到1979年后,安全形势逐年好转。1981年比1980年行车事故总件数减少15%,1982年比1981年 减少7%,1983年比1982年减少22.2%,1984年比1983年减少31.8%,1985年比1984年减少42 .5%。行车重大、大事故件数1984年为10件,比1983年减少64%,1985年3件,比1984年又减 少70%。
    (二)安全周期延长 1983年以前安全不稳定,安全周期比较短。1984年,安全情况好 转,全局实现1个百日无行车重大、大事故,6个安全月。佳木斯、加格达奇、牡丹江3个铁路 分局实现安全年,哈尔滨、海拉尔、伊图里河3个铁路分局各实现3个安全百日,齐齐哈尔铁 路分局实现2个安全百日。1985年,全局实现9个安全月,连续225天无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历 史最好成绩。在7个分局中,截止1985年末,佳木斯铁路分局已达到1195天、加格达奇铁路分 局895天、牡丹江铁路分局848天、齐齐哈尔铁路分局501天、伊图里河铁路分局413天无行车 重大、大事故。
    (三)行车事故损失减少 随着安全形势好转,安全周期延长,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逐年减少。1984年比1983年减少23.8%,1985年又比1984年减少40%。机车车辆损失逐年减少 ,1983—1985年下降趋势见下表。
    二、事故件数和损失
    自1949年6月—1985年末,36年来全局共发生重大事故1038件,大事故824件,险性事故 7914件,一般事故118720件,合计发生128496件。
    哈、齐并局前:哈局从1949年6月到1982年末,共发生重大事故593件,大事故438件,险 性事故4123件,一般事故65180件,合计70334件。齐局从1949年6月到1982年末,共发生重大 事故403件,大事故340件,险性事故3357件,一般事故44852件,合计48952件。原牡局自19 59—1962年,共发生重大事故24件,大事故23件,险性事故206件,一般事故5575件,合计5 828件。
    1949年以后,较为严重的重大事故有:
    1954年1月7日,博克图机务段担当的608次货物列车牵引37辆货车,在巴林站通过时,司 机接到调度员“变更在南木站通过会车,哈拉苏站上水”的纸条子后。在南木站以70公里速 度通过,与正在进站的601次尾部发生侧面冲突,造成机车大破2台,货车报废、破损20辆, 线路破坏160米,608次副司机、司炉死亡。
    1969年8月8日,加格达奇机务段担当的1706次货物列车牵引36辆,行至伊加线布苏里— 阿里河站间156公里180米处,由于列车超速运行,线路质量不好,造成先脱轨后颠覆。死亡 12人、重伤4人、轻伤4人。货车报废、破损15辆,枕木破坏1002根,钢轨损坏16根。中断行 车60小时47分。
    1970年12月10日,下城子工务段亮子河养路工区,在梨树镇—八面通站间45公里830米整 治冻害违章作业,将线路曲股外侧连续起出22根枕木和59个道钉。378次旅客列车行至该处, 将曲线外股钢轨挤出,机车和机后1、2、3节车厢翻到路基下掉在河里,第4、5、6、7节车厢 脱轨。造成机车乘务员死亡3人,旅客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13人,机车大破。
    1973年11月18日,牡丹江机务段186号机车担当890次货物列车乘务,在青云站进三道停 车会943次,由于冒进出发信号与正在进站的943次发生正面冲突,机车乘务员死亡6人、轻伤 1人。机车大破2台,货车报废、破损21辆,损坏钢轨30根、枕木450根。中断行车43小时,直 接经济损失51万元。
    1975年7月16日,塔河工务段蒙克山领工区750轻型轨道车,在蒙克山—瓦拉干站间作业 ,由504公里去508公里带拖车乘32人,未经车站承认运行。与加北工程段重型轨道车5302次 相撞,造成死亡11人、重伤11人、轻伤11人,轻型轨道车报废。
    同年9月17日,林口电务段向阳信号工区在龙爪站检修信号装置,违章作业,擅自扳动道 岔,致使2572次列车计划进一道通过而进入三道,与停会的1707次货物列车发生正面冲突。 机车大破3台,货车报废、破损16辆,重伤3人。中断行车6时50分,直接经济损失97万元。
    1976年12月24日,绥佳线1349次列车运行至望江—兴莲站间363公里700米处,因守车前 12位货车勾套破损,列车自然停车。此时望江站值班站长因临时停电,也未确认前发列车是 否到达,即填写0号路票将451次旅客列车开入区间,在途中与1349次发生追尾冲突。造成死 亡9人、重伤4人。机车报废1台,客车报废1辆、大破1辆,货车报废3辆。直接经济损失40万 元。
    1977年10月9日,昂昂溪机务段机车担当1613次货物列车,行至鹤山—新高峰站间159公 里300米处,因拉不动而停车。司机擅自分割运转,对后部17辆货车未采取止轮措施,溜入鹤 山站与2441次机车相撞。造成死亡7人、轻伤2人;机车中破1台,货车报废、破损9辆,守车 报废1辆。中断行车8小时10分,直接经济损失371万元。
    1979年7月29日,绥化机务段担当的1315次货物列车司机在运行中睡觉,冒进沈家站进站 信号,与正在起动的421次旅客列车发生追尾冲突。造成死亡3人、重伤4人、轻伤29人。客车 报废、破损5辆,机车小破1台。直接经济损失39万元。
    1981年4月21日,6273次保温列车在顾乡屯站外第二接近信号前停车,1013次货物列车司 机不按信号指示停车,与6273次发生追尾冲突,使机车及货车颠覆脱轨14辆。死亡4人、重伤 4人。报废和破损保温车7辆、试验车1辆、守车1辆,机车大破1台,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1981年8月11日,佳木斯铁路分局孟家岗—申家店站间541公里850米处,线路涵洞被洪水 冲毁,941次货物列车行至该处发生事故。两台机车冲入涵底,16辆货车颠覆,3辆脱轨。机 车乘务员死亡2人、重伤1人。线路破坏50米,合计损失103万元。
    1983年1月5日,海拉尔铁路分局海满站扳道员错扳道,将291次客车接入有车线与2002次 货物列车相撞。造成死亡3人、伤12人。机车大破2台,客车报废2辆、中破1辆,货车报废、 破损3辆。中断行车5小时55分,直接经济损失51万元。
    1984年1月10日,昂昂溪机务段1829号机车担当1902次货物列车,在进三间房站时关闭自 动停车装置,全员睡觉,列车冒进进站信号与正在解体3002次列车的调车机正面冲突,致使 3002次货运员宿营车起火,货车1辆颠覆起火、5辆脱线。1829号机车副司机、司炉和3002次 3名货运员死亡,调车机乘务员4人轻伤。机车中破2台、小破2台,货车报废、破损21辆。
    三、事故规则的变革
    东北解放后,东北铁路总局、中长铁路管理局、哈局、齐局都极为重视铁路事故的发生 。1947年11月哈局制定了《哈尔滨铁路管理局事故办理细则》。同年,齐局公布了《齐齐哈 尔铁路管理局运转事故处理暂行规程》。1949年6月,东北铁路总局制定了《行车安全办法》 ,将行车事故按其性质、损失程度及对行车影响,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和作业 技术事故等4种。并规定了重大、大事故及一般事故的通报、处理、调查办法和统计报告制度 。同年12月29日,又公布《东北铁路总局行车事故处理细则》,共6章20条,将行车事故分为 重大事故、大事故、恶性事故、一般业务技术事故4种32项。该《行车安全办法》和《行车事 故处理细则》在东北统一执行。
    1950年执行铁道部颁发全国统一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以下简称《事规》)。 以后又进行了6次较大的修改。1955年10月1日实行的《事规》,将旅客列车冲突、脱轨都列 为重大事故,车辆破损程度按车辆大、中修的修程作为衡量事故等级的标准;1957年把以车 辆大、中修为标准的规定,改按车辆大、中破损程度作为衡量事故等级的标准,规定了车辆 破损、弯曲尺寸限度,于1958年12月公布,1959年实行;1959年修改《事规》时,又将列车 火灾事故纳入行车事故。
    1966年下半年—1970年,因“文化大革命”安全监察工作中断,事故无人处理。1970— 1972年7月,在铁路局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内设安全组负责安全工作。1972年7月恢复安全 监察室、继续开展安全监察工作。
    1979年,随着铁路技术设备的不断更新,新的技术设备不断投入使用。对《事规》又进 行1次修改,于1980年1月1日起在全路试行。这次修改坚持“从严要求、合理修改”的原则, 重新修改了重大事故和大事故的构成条件;将性质严重的一般事故,纳入“险性事故”(原 称“恶性事故”)范围;将火车与其他交通车辆碰撞造成的交通重大事故,其件数统计在路 外伤亡事故中。
    1985年,随着铁路运输形势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事规》的部分内容已不能 完全适合实际需要,又进行1次修改,自1985年4月1日起在全路实行。这次《事规》修改本着 列车事故从严、列车事故与调车事故有所区别的精神,分列调车作业事故项目,对构成重大 、大事故的条件进行了合理的修改和调整。同时规定了各种行车事故的通报、调查处理、统 计分析、总结报告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