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伤亡事故
随着全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铁路沿线的各种车辆和行人日益增多,违反安全规定,行
人和驾驶车辆盲目抢越道口、线路,造成路外伤亡事故逐年增多。发生的严重事故有:
1960年11月27日,安西站有拣菜人员千人左右待车回哈,看见一道有1055次进站,便抢
越线路准备抓乘货车回家。当跨越线路时130次旅客列车驶来,停车不及当即撞轧死亡4人。
1961年3月20日,179次旅客列车进入肇东车站尚未停稳,旅客正由站台跨越一道上车,
调车机推进10辆重车驶来,连结员瞭望不彻底,盲目领车,造成轧死8人,撞伤2人重大伤亡
事故。
1971年7月29日,4359次单机逆向运行至萨尔图—让湖路站间160公里700米有人看守道口
处,与大庆运输站六队07—90877号汽车相撞,造成死亡9人,重伤4人,轻伤1人。
1975年4月13日,哈尔滨热电厂汽车去平房接亲,抢越孙家—黎明站间15公里道口与火车
相撞,死亡11人,轻伤16人。
同年8月22日,宁安镇胶车社拉砂子大汽车行至兰岗—宁安站间209公里道口处,与4319
次货物列车相撞,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1人,汽车报废,货车破损4辆,中断行车18小时
50分。
1982年12月7日,2542次货物列车行至牙林线诺敏河车站外道口处与抢越道口的拖拉机相
撞,脱线15辆货车,中断正线行车20小时17分。
1984年3月8日,615次旅客列车运行至兰棱—双城堡站间187公里415米处,与内蒙古乌兰
浩特运输公司抢越道口的汽车相撞,死亡3人、重伤1人,汽车报废,机车大破,车辆大破1辆
。
1985年5月16日,20次国际列车行至白山乡—黑岗站间304公里105米处,与黑岗大队个体
户李树山开的拖拉机抢越道口时相撞,造成死亡1人,机车破损2台、客车小破1辆,拖拉机报
废。
同年9月29日,2017次列车行至豪门—嵯岗站间869公里500米道口处,与抢越道口的东旗
财政局汽车相撞,造成死亡7人,汽车报废,机车小破。
1953年,哈局公布《机车、车辆与交通车辆发生冲突及造成路外人员伤亡处理办法》。
规定: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临近单位应立即抢救并报告铁路分局。在处理路外伤亡事故
时,采取组成事故处理委员会的形式,铁路分局法律顾问、铁路管理局法律科根据情况参与
处理。主管部门将肇事原因、责任及处理结论作成记录,报送铁路管理局法律科、铁路分局
法律顾问各1份。构成诉讼案件时,则按规定送交铁路分局法律顾问或法律科处理。1958年铁
监余(58)字第35号、(58)公交字第815号关于《铁路行车路外人员伤亡及铁路与公路车辆
冲突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中规定了“伤亡事故总的统计分析工作由各级安全监察室负责”。
1961年,根据铁道部要求,铁路局增设了专职路外安全监察员1名。1973年,哈局重新公布《
铁路行车路外人员伤亡及铁路与公路车辆冲突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路外伤亡
事故仍由安全监察室负责统计、分析和处理。
1979年前,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的各种损失费用,均由铁路承担。1979年国发178号文件
,即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
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后,发生事故要划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者承担。1980年初
,哈局作了补充规定,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政府
领导下进行工作。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
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主持,铁路
公安和有关业务单位以及伤亡人员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必须参加,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事故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交有关方面监督执行,统计分析工作仍由各级安全监察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