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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组织领导

第二章 高等学校体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龙江地区的农村体育,根据中央和国家的要求,确定由各 级共青团组织负责组织领导。
    1954年,党中央《关于加强人民体育运动工作的指示》中,要求在共青团的各级组织中 建立军事体育机构,县以上和大城市中区的共青团组织建立军事体育部,共青团支部设军事 体育委员。同时指出,各级共青团对农村体育的具体组织领导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广大团员 和青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组织他们参加《劳卫制》的活动和多种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 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1954年,松江省和黑龙江省合省后,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员会建立了军体部,配备了专职 干部。省体委和地、市体委也确定有分管农村体育的干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鹤 岗等市团市委相继建立了军体部,配备了专、兼职干部;其它市及大部分县的团组织也先后 成立了军体部门,配备了专、兼职干部;各基层团委普遍设有军体委员。1956年6月,国家体 委和团中央在北京召开首次全国农村体育工作会议。会议强调开展农村体育必须依靠共青团 组织;各级体委要加强对农村体育工作的领导。在同年召开的黑龙江省体育工作会议上,团 省委就开展农村体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会议对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构,成立运动队和 锻炼小组,积极开展体育活动等问题作了部署。随后,由团省委、省体委组成农村体育调查 组,深入到青冈、宁安、双城、嫩江等县进行了调查研究工作,并总结推广了先进经验。
    1958年以后,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民兵工作“三落实”的开展,黑龙江省农村乡 镇(公社)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先后建立了乡镇一级的体委、体协或体育领导小组。这 些组织由公社领导、文教助理、民兵连长、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体育教师和体育 积极分子组成。日常工作由团委书记,文教助理或民兵连长负责。许多生产大队也按照这一 要求建立了相应的体育组织。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村体育工作的领 导。1985年统计,全省1126个乡镇,14051个村(大队),有1/3的乡镇成立了体育组织,建 起1156个文化站、300个文化中心、两万多个青年之家。通过上述组织和阵地的建立,为农村 体育活动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创造了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