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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铁路交涉总局

  东省铁路修筑伊始,一应与筑路有关的对俄交涉,统由黑龙江、吉林两地方的交涉处、 交涉总局或地方行政长官办理②(②《东北国际约章汇释》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192、 213、233页。)。自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筑路工程全面展开后,中俄筑路员工猛增, 中俄交涉事项也日益增多。在当时铁路经过的地方,由于清政府的基层地方机关较少,一旦 发生情况,各地方长官均感鞭长莫及。而且铁路上发生的事件,多与俄人有牵连,如事事都 由地方官员办理,层层转请,势必延误时日,给俄国人以滋事之机。倘若酿成涉外事件,地 方官员必受失职之责。因之,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与东省铁路公司办理交涉事宜 。东省铁路方面为解决与无实权的清朝地方官员办事拖拉的困难,也希望能和中方一个有实 权、能全面负责的机构办理交涉。中俄双方经过会商,就成立一个专办铁路交涉事项的机构 一事,原则上取得一致意见。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先后由吉林将军延茂、黑龙江将军 恩泽报请清廷批准,与东省铁路方面就设立铁路交涉局一事进行谈判。同年5月31日(农历四 月二十二日)、10月5日(农历九月初一日)延茂、恩泽的代表,先后与东省铁路工程局总监 工尤格维奇(A·Й·Югвич)的代表,订立了《吉林铁路交涉总局章程》和《黑龙江铁 路交涉总局章程》,决定在哈尔滨设立吉林铁路交涉总局,在富拉尔基设立黑龙江铁路交涉 总局。不久,爆发了“庚子事件”,两个铁路交涉总局停止办公。
    1900年,“庚子事件”后,经中俄双方重新谈判,订立了新的章程,两个铁路交涉总局 先后恢复(吉林于1901年7月恢复,黑龙江于1902年1月恢复),并把两个铁路交涉总局都设 于哈尔滨。
    按重订的两局《章程》规定,铁路交涉总局的基本任务,是办理“迳涉、牵涉东省铁路 公司各事”。“凡属铁路通事、服役、工匠并承揽各种料件、工程之人,以及居住铁路界内 各色华人,遇有迳涉、牵涉之事,均归哈尔滨总局定断办理”。按其性质来说,本是中国地 方政府下属的涉外机构,但《章程》中却规定,对于总办、会办两个负责人“凡遇委派、更 调,应由将军与总监工预先斟酌,总宜彼此确知为贤能之员,熟悉铁路事宜方可委任,斟酌 定后,仍请将军扎委”。对总办与会办的任命,必须先征得东省铁路俄国总监工的同意。两 局《章程》还规定,两个铁路交涉总局的经费,均由东省铁路公司拨发(吉林局每年经费为 吉平银6万两;黑龙江局每年经费先为江平银4万两,后因分局增加,经费也有所增加),乃 至局舍、家具设备、人员住房,均由东省铁路公司负责。后来黑龙江将军程德全曾向清廷报 告称“经费仰给俄人,有损国体,而且俄人借此视交涉总局为铁路办事机构”要求经费改由 各省自筹。黑龙江方面曾自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起,一度停止向东省铁路领取经费。 但后来因地方财政困难,无力负担,只得又改由东省铁路公司拨发。
    辛亥革命后,两个铁路交涉总局,仍分别由吉、黑两省行政长官节制。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1920年9月,中国政府停止给予原俄国使领馆的使领 待遇,陆续收回了为东省铁路侵夺的一些权利。铁路交涉总局与东省铁路方面的交涉事务, 也逐渐减少。从1922年起,先后撤销了沿中东路各地的铁路交涉分局,其业务改由各地新成 立的市政当局接管,由铁路交涉总局总办给市政局局长加委,兼办各地的铁路交涉①(①《 程中丞奏稿》卷5。),两个铁路交涉总局也不再由吉、黑两省行政长官领导。为交涉统一起 见,两局归后成立的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直辖②(②《东北国际约章汇释》213、233页。) 。1932年2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哈尔滨,两局先后为日本占领者及伪政权强行接管。
    一、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
    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黑龙江将军恩泽与中东路的代表议定在富拉尔基设立黑龙 江铁路交涉总局。局舍尚未动工,“庚子事件”起,遂告停顿。
    1900年,“庚子事件”后,经中东路方面提议,黑龙江将军的代表、湖南候补道周冕与 中东铁路俄人代表达聂尔于1901年1月14日(清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签订了《黑龙 江铁路交涉总局章程》。决定在哈尔滨设立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局址在哈尔滨市道里石头 道街。
    总局设总办1人,下设会办、提调、书记、会计、俄文书记、发审委员、差遣委员、掌案 委员等。此外还设有翻译、稽查、司事等辅助人员。同时,在黑龙江将军辖区内的中东路沿 线的重要站段,成立了昂昂溪、博克图、海拉尔3个铁路交涉分局,由总局派出专员负责各管 区内的交涉事项。同年10月13日,又增设了扎兰屯、安达、满洲里3个分局及对青山、满沟2 个交涉分所(分所后撤销)。
    1932年2月,日本帝国主义占领哈尔滨后,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被日伪当局强行接管。
    二、吉林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
    1 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5月,吉林将军延茂与中东路总监工尤格维奇,就在哈尔滨 设立吉林铁路交涉总局一事达成协议。其任务与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相同,人员设置也大体 相同。但因吉林将军驻地在吉林,吉林铁路交涉总局设治哈尔滨,故特设驻省委员一人,负 责与将军保持联系。
    不久,中东路吉林境内沿线各地设立了绥芬河、穆棱河、横道河子、一面坡等交涉分局 。分局负责人称“总理”。“庚子事件”起,总局房舍焚于火,遂停办。1901年(清光绪二 十七年)12月,应中东路之请,重建吉林铁路交涉总局(地址:在今哈尔滨市道里柳树街)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1月,清廷曾一度下令撤销吉、黑两铁路交涉总局,置滨江关 道,专办铁路交涉,兼征关税,但并未全面执行。最后只由滨江关道道尹兼任吉林铁路交涉 总局总办,且不兼黑龙江事。民国时期设外交特派员后,亦由特派员兼任吉林铁路交涉总局 总办。这一点,也与黑龙江方面不同。
    1932年5月,日本帝国主义占领哈尔滨后,被日伪当局强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