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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作与支援

  1959年1月,黑龙江省在边境地区设立派出所。在实施前,黑龙江省边防部门的代表曾与 苏联边防部门的代表会晤,双方商谈边防部门间的联络与合作问题,并取得一致意见。双方 同意,对非法越入对方境内人员,一方边防部门要及时送交对方的边防部门;双方有义务帮 助查找对方失落的人员、牲畜、家禽或其他物件,找到后要及时如数交还对方。对于拾到的 属于对方的牲畜、家禽、或其他物件,也要主动送交对方。在会晤中,中方代表还向苏方代 表就中方设立边防派出所的目的、意义及派出所任务,作了扼要说明,并介绍了派出所的数 目、地点等。同时还商定了双方边防部门的联系办法。
    此后在60年代的上半期,双方都曾交回非法越境人员,中方还交还给苏方落水溺死人员 的尸体和被冲散的苏方在黑、乌两江中运输的木材。仅1965年在抚远县境内乌苏里江水域, 中方一次即拾到漂至中国水域的苏方木材80多立方米,全部交还了苏方。中方还曾把被大风 吹到中国岸边的舢板船,交还给苏方。苏方曾交还和帮助查找过越入苏境的中方的马、牛、 羊,也交还过中方落水溺死者的尸体。
    6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初,苏方对中方非法越入苏境人员,除少数扣留不交外,其余仍能 送还。但有些人被扣留、审讯时间较长,甚至将有的越境者的物品扣留。进入80年代中期, 情况逐渐趋于正常。
    1957年以后,中苏边境地区野外弄火情况增多,野火越境烧毁山林的情况时有发生。为 了搞好边境地区护林防火工作,应苏方邀请,中国曾派出以林业部副部长张克侠为首的代表 团赴莫斯科与苏方会谈。双方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 府关于护林防火联防协定》(见《附录》19)。双方决定加强联络与合作,防止两国边境地 区发生火灾及山火蔓延,以确保两国的森林资源和边境地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961年3月31日至4月2日, 双方代表曾在苏联布拉戈维申斯克市(海兰泡)会晤。经协商,确定了各自防火联络站的地 点与辖区范围、双方联系办法。这次会议,双方还制订了联络制度。除按规定每年召开一次 联络站长会议外,还决定在防火期内,每日按北京时间10时和16时,各自对口联络站用电台 进行联系。必要时双方代表也可以临时会晤。
    东部陆路边界较长,野火易于越界,中方的绥芬河护林防火联络站与苏方的边疆区护林 防火联络站,中方的虎头护林防火联络站与苏方的加里宁区护林防火联络站,均曾有过紧密 的联系。特别是绥芬河站与格罗捷阔沃站6年中会谈了6次(每方各3次),交换防火情况,研 讨如何采取措施,以便互相配合,更好地扑救边境地区的野火。虎头站与加里宁区站(又称 伊曼站)在1960年内两次会商边境防火问题。1966年以后,双方的护林防火联络站停止了接 触。
    在界河遇险救助方面,局部地区也曾达成过协议。1972年8月8日,中方虎头边防总站代 表与苏方伊曼边防站代表在伊曼河口会晤时,双方曾就界江遇险人员的救助问题达成6条协议 。规定任何一方遇险人员在本国境内未发出求救信号时,另一方不得进入对方境内救助;如 遇险人员漂入另一方境内,通知对方营救已来不及时,可进入对方境内救助。但人员和船只 均不得靠岸,事后应即通知对方;遇险人员被对方营救后,对方应及时将其移交给所属国家 ,不得非法审讯或拘留;关于所救助的落水人员的交接问题,按惯例,通过两国边防部门会 晤交给对方。双方还同意,关于遇险船只的救助,应按1951年中苏航运协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关于此次会谈,双方同意不签署书面声明,以会议纪要为据。
    此外,中苏两国边境地区,双方在救灾或生产上均曾相互合作,相互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