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蔬菜、豆制品价格 黑龙江地区蔬菜生产季节短,冬季鲜菜多由外地进货。除蔬菜生产旺季外,无论地产菜
还是外进菜,价格均高于其它地区。春、夏菜价格水平高而且变动频繁,秋菜上市集中,价
格水平比较稳定。自1898年沙俄在中国修筑中东铁路和1905年外国商人在东北开设商埠之后
,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大中城市人口不断增加,蔬菜市场不断扩大,经营蔬菜的摊贩、菜店
和批发商随之出现。蔬菜价格不断上涨。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比1902年上涨27%,192
1年(民国10年)比1909年(清宣统元年)上涨28%。东北沦陷时期的1934—1939年,哈尔滨
、齐齐哈尔市部分春、夏菜小卖市场菜价见表2—35和2—36。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为平抑各地市场物价,民主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受多种
货币更迭的影响和币值毛荒,物价持续上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蔬菜自由种植和销售,价格由市场调节。1950年党和国家实
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方针。为扶持生产,政府向城郊农民发放农业贷款,蔬菜生产
得到逐步发展,价格逐步降低。
1953年后,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经济建设开始,城市人口逐年增加,对蔬菜需要量增加
。为加强蔬菜产销管理,1956年6月成立黑龙江省蔬菜公司,各市相继建立健全蔬菜管理机构
,农业社对蔬菜实行计划种植,国营商业扩大经销。为满足城市和矿区居民对蔬菜的需求,
确定呼兰、阿城、肇东、龙江、桦川、宁安、汤原、集贤、穆棱9个县为省的秋菜生产基地,
负责对临近大、中城市和矿区市场的蔬菜供应。根据1957年全国蔬菜会议提出的蔬菜生产“
按城划片,就近生产,扩大基地,力争自给”的方针,黑龙江省确定阿城、宁安、呼兰、泰
来、肇东、龙江、穆棱、桦川、海伦、安达、讷河、依安、克山13个县为省属蔬菜生产县。
由于对蔬菜产销加强管理,扩大了种植面积,增加了商品菜的上市量,菜价逐步回落。1957
年第4季度,哈尔滨等6个城市的菜价比上年同期下降25%。为了进一步鼓励农民种植蔬菜,并
使土豆与粮食保持合理比价,1958年将土豆收购价格上调6.5%。调整后每公斤收购价格为:
阿城、宁安县4.42分,讷河、富锦、安达、嫩江县4.32分。1958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
丹江、佳木斯、伊春、鹤岗、鸡西、双鸭山等8个城市,春、夏、秋菜的17个主要品种全年平
均每公斤零售价格为17.32分,比1957年平均的21.3分下降18.7%。
为认真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保持蔬菜价格
的基本稳定,自1959年起由省对蔬菜实行计划种植,统购包销,统一规定蔬菜购销价格水平
。
1961年提高粮食等农副产品和若干种经济作物价格时,全省蔬菜收购价平均提高25%。其
中:豆角、黄瓜、茄子、大葱、大蒜和尖椒等,收购价平均提高50%,其它春、夏、秋菜收购
价格平均提高20%。全省土豆10月份基期收购价格,各县平均提高35%,哈尔滨等10个城市平
均提高52.6%。主要秋菜(1等净菜)10月份基期每公斤统一收购价格为:山东白菜和大头菜
6分,本地白菜和大萝卜5分,土豆8分,大葱20分,紫皮蒜(8月份)1元。收购价格提高后,
销售价格相应调整。
1962年哈尔滨等10个城市的蔬菜收购价格稳定在1961年省规定的水平上,销售价格稳定
在1960年的水平上。其中:4种春菜(小白菜、春菠菜、韭菜、春葱)5—7月份平均每公斤收
购价格为22.76分,零售价格为25.72分;7种夏菜(西葫芦、茄子、黄瓜、大柿子、大青椒
、早大头菜、芹菜)7—9月份平均每公斤收购价格为21.68分,零售价格为25分;5种秋菜(
山东白菜、本地白菜、大头菜、大萝卜、土豆)10月份(基期)平均每公斤收购价格为5.8
8分,零售价格为6.16分。
1963年,鉴于大中城市秋土豆调入量增多,销售成本提高,零售价格上调,哈尔滨等8个
城市和铁力县每公斤零售价规定为12分。1964年白土豆收购价平均比1963年提高5%。1等白土
豆城市每公斤为8分,铁路沿线县城为7.52分,非铁路沿线县城为7.12分。1964年以后,蔬
菜购销价格保持基本稳定。根据春、夏菜上市集中、时间性强、价格变化较大的特点,1971
年4月将省管价格水平的城市春、夏菜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由各市自行管理。同年7月,调整
土豆购销价格,除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伊春、鹤岗、鸡西、双鸭山、大庆
等9个城市土豆购销价格未作调整外,其它市、县(含大兴安岭地区和七台河特区)取消铁路
沿线与非沿线之间土豆收购价的差价。
土豆收购价格调整后,销售价格相应调整。进销差率城市最高33%,县城最高28%,由各
市、县具体掌握。
本着有利于生产发展,巩固工农联盟和“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原则,1971年对秋菜
购销价格进行了调整。
1972年省管价的秋菜价格未作大的调整,只适当提高部分市县大红萝卜购销价格。
1973年和1974年,在保持价格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对秋菜个别品种价格作了有升有降
的调整。1974年宁安县大头菜零售价格上调0.6分,其他市、县及其他品种上调、下调0.1
—0.3分。
1975—1978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秋菜购销价格有涨有落。
因国家多年实行蔬菜统购包销的体制,致使蔬菜在品种、质量、价格上难以适应市场需
要,产销脱节,“水菜变干了,鲜菜变蔫了”的现象随处可见,而且财政补贴逐年增加,农
商矛盾日益突出。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对蔬菜购销体制和价格管理体制
进行了改革。蔬菜生产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由统购包销改为合同定购;价格管理
权限逐步下放,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形式。全省城乡建立了农贸市场
,对蔬菜供应起了辅助与补充作用,蔬菜市场繁荣。虽然农贸市场蔬菜价格高于牌价30%左右
,但是由于方便消费者选购,群众比较满意。
同年,省在双城等17个县试行蔬菜产销见面,由生产者进城卖菜,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在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的情况下,省物价局决定对蔬菜价格作较大幅度的调整,哈
尔滨市春、夏菜收购价格提高26.6%,秋菜提高15%。哈尔滨市等10个城市1等土豆每公斤收
购价格由8—9分,统一调为11分;讷河、拜泉等19个县城的铁路沿线收购点的秋土豆,每公
斤收购价格由7分调为8分,农村收购点由7分调为7.6分。提价后蔬菜上市量增多,品种较全
,蔬菜供应形势好转。
为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秋菜收购价格提高后,销售价格没有相应提高,经营部门购销
价格倒挂由地方财政补贴。1979年全省蔬菜价格补贴金额为4245万元,比1978年增加93.5%
。
1979年11月提高8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时,国家对蔬菜的销售价格严加控制,以尽量不
提或少提为原则作适当的调整,城市冬储菜和1980年的春、夏、秋菜(含土豆)零售价格在
1978年计划水平上平均提高10%以内。其中:春菜和秋菜提高8%以内,夏菜提高15%以内。其
它市县的蔬菜价格由各地自定。
1980年阿城、龙江两个县继续由国营商业经营蔬菜,其余各县普遍实行蔬菜产销直接见
面。城市蔬菜生产实行“大计划、小自由”政策,占商品量80%的主要品种的种植面积按国家
计划安排,对占供应量70—80%的秋白菜、土豆、大葱、菠菜、豆角等17个主要品种实行合同
订购,执行规定价格,其它品种(含温室、塑料大棚生产的蔬菜)由生产者自行出售,价格
随行就市。由于经营部门加强管理.蔬菜补贴额下降,1980年全省补贴额为3466万元,比19
79年减少18.4%。
蔬菜收购价格自1979年调整后,同粮食等其它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之间的比价趋向合理,
菜农的收入高于粮农,并接近城市一般职工的收入水平。1982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稳定
市场物价的通知》,黑龙江省本着大宗蔬菜购销价格稳定在1981年的计划价格水平上的原则
,对于品种之间不合理的,按物价管理权限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1982年哈尔滨等10个城市
蔬菜经营部门亏损3000多万元,在地方财政较困难的情况下,平均每公斤蔬菜给消费者补贴
3.5分。为了保持蔬菜零售价格的基本稳定,对个体商贩经营的蔬菜价格加强了管理。个体
商贩经营的蔬菜,执行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由于各级政府加强蔬菜产
销的管理,1982年全省蔬菜总产量由1981年的118.3万吨增加到128万吨,商品量由1981年的
97.58万吨增加到108万吨,市场供应充足,质量较好,价格基本稳定,群众比较满意。在保
持蔬菜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1983年哈尔滨等10个城市春夏菜购销价格继续由各地管
理。13种主要春菜中的10个品种,旺季价格由各地物价与商业部门共同管理,大萝卜、芹菜
、豆角价格放由蔬菜公司管理;其它春、夏菜(含温室、地膜覆盖、塑料大棚生产的蔬菜)
价格由蔬菜公司根据产销情况灵活掌握;淡季的细菜和旺季储、淡季销的细菜以及速冻鲜菜
价格由经营部门自行定价。省只管哈尔滨等10个城市秋白菜基期的购销价格和讷河等5个秋土
豆重点产县的收购价格及哈尔滨等4个城市的秋土豆购销价格。其他市县和其他品种价格由各
地自行管理。由于经营体制的改变,蔬菜产量上升,1983年蔬菜价格补贴率降低,仅比1981
年提高4%。1984年,随着土豆规格质量标准和城乡差价的调整,调整了秋土豆的收购价格。
县城和铁路沿线收购点收购的1等土豆,每公斤收购价格为8分,距县城或铁路沿线收购点最
远的农村收购点,每公斤收购价格为7.6分。
按照国家关于城市蔬菜实行“先南方后北方,先小城市后中城市,先细菜后大宗菜逐步
放开”的方针,哈尔滨等10个城市对蔬菜价格管理进一步实行了“有管有放,管放结合”的
改革。对占供应总量80%的蔬菜实行计划生产,合同定购:一是定价格、定面积和超产超购的
统购合同;二是只定数量、品种、价格,超产部分不予收购或定出收购幅度的合同;三是放
开的细小品种,只定数量,价格执行随行就市的议购合同。哈尔滨、齐齐哈尔市为“大管小
放,以管为主”,对占商品量70%的10个主要品种实行合同定购,其它品种价格放开,实行市
场调节;牡丹江、大庆、七台河、双鸭山市为“大管小放”,只管占商品量30—40%的品种,
其它品种价格放开;佳木斯、鸡西、鹤岗、伊春市只管市政府所在地的蔬菜主要品种价格,
其它全部放开。
黑龙江省蔬菜放开生产和经营后,管理工作没能完全配套,春菜合同只完成计划的57%,
夏菜完成66%,秋菜完成61%,蔬菜零售价格上涨。1985年中共中央提出“放调结合,小步前
进”的方针,黑龙江省把稳定蔬菜价格作为稳定市场物价的重点之一,大中城市继续执行“
大管小放”的办法。各地制定促进生产的优惠政策,多种价格形式并存,蔬菜生产喜获丰收
。农贸市场蔬菜零售价格在“四大节日”(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和供应淡季由
各地工商局、物价局挂牌出示最高限价,限价幅度一般高于牌价的20—30%。大中城市蔬菜零
售价格水平降低,但一些没有财政补贴的县城蔬菜零售价格水平上升。为保障人民生活水平
,1985年虽蔬菜增产,但财政补贴并未减少,增加到4300万元,全省菜农收入增加700万元,
城市居民比往年少支出1200万元,平均每个城市人口少支出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