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沦陷时期的1934年,每公斤生猪价格为伪满币0.13—0.32元之间,1935年涨到0.
190.32元之间,1936年伪满政权限制生猪经营,致使生猪产量下降,价格上涨,到1939年每
公斤涨到0.36—0.53元之间。1942—1944年,生猪奇缺,价格继续上涨。抗日战争胜利初
期的1946年,黑龙江地区商业、供销社开始经营少量生猪。1948年至1949年各地陆续成立土
产公司后,扩大了生猪经营业务,收购生猪实行“看猪论等,毛斤计价”的办法,价格一般
较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黑龙江地区生猪价格变动频繁。1950年猪粮比价为1公斤生猪
换6公斤高粱。全区生猪平均每公斤为东北币42446元。为保证军需,适当调剂民用,1951年
原黑龙江省调整了生猪收购价格,每公斤为旧人民币(下同)44005800元。1952年生猪收购
量增加,黑龙江地区共收购33万头,占城市消费量的40%左右。在此期间,由于粮食收购价格
提高,农民养猪收益减少,不愿向国家交售生猪。松江省又3次提高生猪收购价格,每公斤由
3200—4800元提高到3800—4940元。并实行生猪“预购定金”,每头预定金10万元。又因粮
价上调,生猪生产成本上升,收购价格未动,农民养猪积极性受挫。为此,1953年东北财经
委员会规定,农民养猪以稍有利润为原则,每公斤收购价,在大中城市可换7公斤高粱,铁路
沿线县城可换6.5公斤高粱,非沿线及农村不低于换6公斤高粱。黑龙江、松江省又两三次调
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等城市生猪收购价格。黑龙江地区生猪平均每公斤5828元(最
高为6000元,最低1240元)。1953年11月,规定了收购生猪城乡差价(10公里内由各地自定
,10.5—20公里差价8%,20.5—30公里差价10%,30.5公里以上差价13%)。随着城市人口
的增加,副食品消费量增多,加之养猪成本提高,收益减少,农民养猪积极性低落,市场猪
肉供应偏紧。1954年松江省提高生猪定购比例定金标准和收购价格,按计划收购量的50—60
%定购生猪,每头预付定金20万元,生猪收购价格平均每公斤为5940元。1955年实行生猪购留
各半的派购政策。为消除收购生猪的“看猪论等,毛斤计价”存在出肉率低的弊端,同年10
月改为“以出肉率定等,以毛斤重量计价”的收购办法,同时调整了63个市、县生猪收购价
格,每公斤合新人民币0.54—0.73元。哈尔滨2等生猪每公斤0.7元,齐齐哈尔0.69元。
59个市、县平均每公斤0.512元,当年收购生猪达53.4万头。1956年养一头猪收益4.47元
。1957年2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提高生猪收购价格,并规定农民养一头70公斤的猪,
得90—125公斤原粮的收益。黑龙江省本着“偏低的多提,合理的少提,偏高的不动”的原则
,于同年3月调整了收购价格,59个市、县市场3等生猪收购价格平均提高15.6%,哈尔滨、
齐齐哈尔等8个城市2等生猪每公斤提高到0.8元,其他市、县提高到0.700.78元,59个市
、县3等生猪每公斤平均提高到0.698元。是年底,农民养一头70公斤猪,实际获得150公斤
高粱的收益。
1958年人民公社化之后,实行集体养猪,生猪产量下降。为促进生产发展,增加收购量
,满足市场供应,1959年扩大了肥猪等级差价,调整了收购规格,其中150200公斤的肥猪价
格提高3%,201公斤以上的提高5%,全省3等生猪平均收购价每公斤0.696元,2等生猪0756—
0.86元。并将“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的收购办法,改回到“毛斤定等,毛斤计价”,实
行肥瘦猪同价,增加了收购量。
三年困难时期因遭受自然灾害,畜牧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为促进生猪发展,1960年交
售给国家一头生猪,奖售给原粮25公斤,1961年5月根据国务院部署提高了生猪收购价格。以
每头毛重50—65公斤的生猪为标准品(2等),全省平均每公斤生猪由0.696元提高到0.90
元,提高幅度29.27%。调价后实行城乡一价,同时实行卖猪返还猪肉的办法,按毛重30%返
还给生猪交售户。为鼓励农民育肥猪,对65.5—75公斤的肥猪加价5%,75.5公斤以上的加
价10%,不足50公斤的克郎猪也按50—65公斤生猪的价格执行。农民交售一头猪除得奖售粮外
,还在棉布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得2尺奖售布票。1962年农民交售1.5公斤生猪奖售给1公斤
饲料粮,在工业品紧缺的情况下,按收购值的20%发给布票或购买紧俏工业品的奖售券。超售
部分按收购价加价10%(布票奖售执行到1980年棉布敞开供应时,奖售粮到1985年还在继续执
行)。
收购生猪实行“毛斤定等,毛斤计价”的办法后,有些农民在卖猪前用喂大肚的办法增
重,胀死猪的现象时有发生,不能体现优质优价政策。1965年又恢复“以出肉率定等,毛斤
计价”的办法收购生猪。标准品3等生猪出肉率定为63—66%,每公斤收购价格为0.95元。
1972年生猪超售加价改为:交售生猪超过1头的,超过部分按收购价加价25%。根据国家
计委《关于衔接东北地区生猪价格的通知》和《关于提高部分地区生猪收购价格的通知》,
1973年10月1日起,调整了生猪收购价格。调整后的各等猪每公斤收购价格为:特等1.17元
,1等1.1元,2等.1.05元,3等0.99元,4等0.94元,5等0.87元。为了鼓励农民养大肥
猪,在收购等级上增加一个新特等,原来的特等和1—4等在收购规格不变的情况下,改为1—
5等;增加的新特等猪出肉率为73%以上,新特等比原特等(改后1等)加价6%。同时,对社员
家庭养猪和生产队集体育肥猪,发放预购金贷款,全省年发放300万元。1978年对国营农场交
售的商品猪,按毛重的50%给予收购加价,加价率为25%。并以户为单位,每户交售3头以上生
猪的,奖售一件紧俏工业品(手表、自行车或缝纫机)。1979年4月1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
署,全省3等生猪平均每公斤由0.99元提高到1.24元,提高幅度为25%,拉开了地区差价。
哈尔滨等10个城市调为每公斤1.30元;铁路沿线县份每公斤为1.24元;非铁路沿线县份1.
22元。同年超交生猪按议价收购。农村社员(含非农业户)交1头猪按牌价收购。超过1头的
,超过部分按议价收购。生产队集体养猪,平均每10户(所属的养猪户)交售1头商品猪,按
牌价收购,超过部分按议价收购。议价为:要奖售粮的按收购牌价加价25%,3等猪每公斤1.
61元;不要奖售粮的按收购牌价加价50%,3等猪每公斤1.86元。城镇居民交售商品猪,继续
实行卖猪回肉的办法,每交售1头商品猪,按毛重回肉30%改为15%。要回肉的按生猪毛重以牌
价收购。不要回肉的,按毛重以议、平价各50%收购。由于提高价格和实行其他经济政策,年
底全省收购生猪达798.3万头。
由于全国养猪业发展较快,关内猪肉大量涌入黑龙江市场,生猪一度供大于求,因此,
1980年4月对个人养猪停止议价收购。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国营、集体养猪比例下降
,加之粮食收购价格提高,生猪价格没有相应调整,1984年猪粮比价下降为1:5,生猪供求
偏紧,市场价格上涨。根据国务院部署,1985年3月1日,取消生猪派购,放开价格,每公斤
生猪上浮0.4元,平均由1.24元上浮到1.64元,上涨幅度为32.3%。各地食品经营部门参
照省规定的指导价格,因地制宜地调整了本地区价格,实行多种形式的收购。要饲料粮的合
同定购,每公斤生猪上涨0.4元;不要饲料粮的合同定购,每公斤上涨0.5元;此两种形式
的收购占全省收购量的15—20%;根据季节和市场行情,价格在每公斤上涨0.4元基础上,上
下浮动20%的合同定购,占全省收购量的60%,价格定死不变动的占全省收购量的10%。这就有
效地保证了生猪收购工作的完成。当年5月7日,国营农场总局为适应人们对瘦猪肉的需求,
培育出“三江白”瘦肉型猪种。为鼓励发展瘦肉型猪,采取提高收购价的措施,在同等级普
通猪收购价基础上,每公斤加价0.1元,对每头毛重不足80或超过100公斤的不予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