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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水产品价格

  黑龙江地区江、河、湖泊水面面积达600多万亩,淡水鱼等水产品较为丰富,大马哈鱼等 名贵鱼闻名遐迩。由于气候因素的影响,明水期与冻水期鱼价不同,明水期价格低于冻水期 。民国时期,水产品价格随行就市。东北沦陷时期,水产品(含海产品)收购价格由伪满洲 国兴农部管理,贩卖价格由伪满经济部管理。随着日伪当局加紧经济统制,水产品上市量减 少,价格逐年上涨。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水产品交易基本处于自流状态,价格波动不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1950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分别颁布了《水产品交易暂行规则》 ,到1955年国营、集体经营水产品仅占30%左右,多数由私商经营,价格由市场调节。1955年 黑龙江省水产品供销公司成立后,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产、供、销情 况安排水产品价格,购销价格逐步上升。随着城市人口增加,淡水鱼逐渐供不应求。1958年 将淡水鱼列入二类物资管理,实行计划价格。60年代初,由于农业遭到严重自然灾害,粮食 减产,副食品供应紧张,农村“以鱼代粮”,城市“以鱼代肉”,滥自捕涝现象比较严重, 价格比较混乱。1961年对重点产鱼县和省属国营渔场生产的淡水鱼实行统一收购,统一调拨 ;对社队渔场和专业渔场生产的水产品实行“购留各半”的政策。经济形势好转后,供求矛 盾缓和,1962年调低了水产品价格。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水面污染日趋严重,水产品产量 下降,加之海产品远洋捕涝,成本上升,70年代海产品产地价格几次上调,而销地价格未动 ,经营部门购销价格倒挂,地方财政补贴增加。仅1979年全省给予经营单位的差价补贴即达 23万多元。
    根据国家部署,1979年大幅度提高水产品价格,并在国营、集体经营单位实行平价和议 价销售,议价高于平价40—50%。1984年起水产品列入三类物资管理,实行有指导的市场调节 价格,市场活跃,价格涨幅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