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土特产品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随着农牧业生产的发展,饲草的生产与供应量相应增加。1959
年8月以前,谷、草、羊草的收购价格实行城乡差价,城市和工矿区每吨谷草收购价格为75元
、羊草为26元。1959年9月,根据生产成本和品种比价及毗邻地区饲草价格水平等情况,取消
了谷草、羊草的城乡差价,实行按里程补贴运费。城市和工矿区每吨谷草收购价格仍为75元
(不补助运费),其余县城,不分铁路沿线与非铁路沿线,取消里程差价,一律每吨55元,
并按当地运输部门规定的里程运价补给自产地到收购点之间的全程运费。为满足奶牛和优良
种畜的饲草需要,羊草收购价格在每吨26元的基础上,取消里程差价,改铁路沿线收购价为
产地收购价,由产地运到收购点交货的,按当地运输部门规定的里程运价补给全程运费。
1961年5月,在提高部分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同时,调整了饲草收购价格。混等谷草每吨收
购价格,哈尔滨等10个城市市场,仍为75元,其他各县的城乡市场由55元提高到70元。每吨
羊草收购价格,全上城乡市场,1等为37元,2等为35元。
根据国家1962年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安排,同年7月调整了饲草价格。由在生产队和草甸子
收购谷草、羊草,改为在铁路沿线(沿江)基层收购点收购。混等谷草每吨收购价格,铁路
沿线(沿江)为80元,非铁路沿线(沿江)为70元。每吨羊草收购价格,铁路沿线(沿江)
1等为56元,2等为50元;非铁路沿线(沿江)1等为46元,2等为40元。
1963年7月黑龙江省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关于调整三类小土产收购价格和分级管理
的通知》规定,谷草仍为省统一定价,羊草由省下发参考价,给予各市、县按照当地产、销
情况上、下浮动10%有机动权。全省铁路沿线谷草统一收购价格为:每吨黄谷草由80元调为7
0元,红谷草由80元调为60元。全省铁路沿线每吨羊草参考价格:1等由56元调为36元,2等由
50元调为32元。
随着饲草生产发展,产量增加,产大于销。为了扩大销售,1964年7月调低了谷草的收购
价格。铁路沿线黄谷草每吨由70元降为60元,红谷草每吨由60元降为50元。
为统一全省各地谷草价格,1966年10月省统一规定:各市和县城谷草收购价格,仍执行
1等每吨50元,2等每吨40元。远程运费补贴,由40公里改为30公里以远,每吨公里补贴运费
0.34元。铁路沿线谷草收购价格,执行县城的收购价格。县城以远在非沿线下设收购点的,
按县城收购价扣减里程运费每吨公里0.34元;草点距铁路沿线或非铁路沿线县城超过30公里
的,扣减运费截止到30公里,31公里以远收购点的收购基价,每吨1等为40元,2等为30元。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双鸭山、伊春、鹤岗、鸡西市和大兴安岭、七台河特
区的收购价格,高于县城收购价格的30%。
为增加收购,满足供应,1972年11月提高了饲草收购价格。省管价格的松花江、绥化、
嫩江地区各县和安达市及北安、德都、嫩江县谷草收购价格,1等每吨由50元提高为70元,2
等由40元提高为60元。远程运费补贴的里程,由30公里以远改为20公里以远,每吨公里仍补
贴运费0.34元。合江、牡丹江、大兴安岭、伊春地区的收购价格,参照省管价格水平由各地
自行确定。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5个市谷草收购价格,高于附近县城的3
0%。省管价格的肇东、肇州、肇源、安达、青冈、兰西、明水、林甸县和杜蒙自治县的羊草
每吨收购价格,1等由36元提高为40元,2等由32元提高为36元,远程运费补贴办法同谷草。
1973年谷草收购实行派购,对超过派购的部分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每吨加价30元。
由于羊草价格偏低,影响群众出售的积极性。为促进生产,增加收购,1978年7月再次调
高羊草的收购价格。省管价格的肇东、肇州、肇源、安达、青冈、兰西、明水、林甸县和杜
蒙自治县,每吨羊草收购价格,1等由40元提高为50元,2等由36元提高为40元。此后直至19
85年羊草收购价格未作调整。
自1973年实行谷草超购加价后,促进了谷草生产的发展,收购量增加,保证了军需,满
足了农业和交通运输业的需要。后来,由于产大于销,谷草大量积压。为扩大销售,于1979
年12月取消谷草超购加价。同时,省只规定重点产区松花江、嫩江、绥化地区铁路沿线县份
派购部分的谷草收购价格:送到铁路沿线收购点的,1等每吨70元,2等每吨60元,对远程送
交谷草的生产队,超过30公里的,按照超过的里程,根据交通部门规定的畜力胶车运价,给
予运费补贴。上述3个地区非铁路沿线县份和合江、牡丹江、黑河等地区所辖各县以及大庆市
的谷草收购价格及里程运费补贴,由各地本着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大中城市和
工矿、林区谷草收购价格,高于上述地区价格,由当地确定。此后,谷草收购价格到1985年
未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