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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蜂 蜜

  东北沦陷时期由于糖源不足,伪满洲国曾经提倡养蜂。当局对养蜂者进行残酷盘剥,蜂 蜜价格低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为促进养蜂业的发展,满足市场供应,对蜂蜜收购价格作过多 次调整。
    1961年5月,在提高粮食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时,提高了蜂蜜收购价格。标准品(2等, 下同)每公斤收购价格全省城乡一律调整为2元。1962年调整二、三类农副产品价格时,2等 蜂蜜每公斤收购价格由2元降为1.8元。1980年7月,根据国家调整蜂蜜价格的规定,按不同 花种的蜂蜜制定不同等级和收购价格:椴树、梢条、毛水苏子花的蜂蜜为1等品,每公斤收购 价格2.2元;葵花、油菜、草木樨花的蜂蜜为2等品,每公斤收购价格为2元;各种山花和农 田花的蜂蜜为3等品,每公斤收购价格1.4元。各等蜂蜜收购价格均以浓度40度为标准,每增 加1度加价0.05元,每降低1度减价0.1元。
    1981年6月,国家将蜂蜜统一收购价格改为浮动价格,省内产蜂蜜收购价平均向下浮动1 5%左右(集中产区多浮动,分散产区和销区少浮动)。以40度为起点,每提高1度,每公斤加 价0.1元,42度以上不再加价,执行42度的价格;每降低1度每公斤减价0.2元,38度以下的 不收购。收购蜂蜜实行浮动价格后,对扩大购销,搞活经营起到促进作用。但省外蜂蜜提高 收购价格,省内蜂蜜收购价格显得偏低。为促进生产,扩大收购,经与吉林、辽宁省衔接, 从1983年新蜜上市起,调整了省内蜂蜜收购价格。每公斤收购价格:1等为2元,2等为1.8元 ,3等为1.6元,等外1.2元。浓度以40度为标准,每提高1度每公斤加价0.2元;每降低1度 减价0.2元。42度以上不再加价,执行42度价格,38度以下不收购。
    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搞活经济的决定,从1984年新蜂蜜上市起,对收购蜂蜜的浮动价格 进行调整。1等由2元降为1.8元;2等由1.8元降为1.6元;3等由1.6元降为1.4元。各地 根据年景丰歉和市场变化,对收购价格进行上下浮动,每公斤不超过0.2元。浓度仍以40度 为标准,每增加1度加价0.05元,每降低1度减价0.1元。42度以上的不再加价,执行42度价 格,38度以下不收购。
    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搞活经济的决定,从1984年新蜂蜜上市起,对收购蜂蜜的浮动价格进 行调整。1等由2元降为1.8元;2等由1.8元降为1.6元;3等由1.6元降为1.4元。各地根据年景 丰歉和市场变化,对收购价格进行上下浮动,每公斤不超过0.2元。浓度仍以40度为标准,每增 加1度加价0.05元,每降低1度减价0.1元。42度以上的不再加价,执行42度价格,38度以下不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