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的红砖自由交易,价格随行就市,基本上是逐年上涨。哈尔
滨市1934年至1943年红砖价格上涨1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由于对建材产品价格加强了管理,红砖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促进了基本建设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1950年至1954年期间,红砖价格稳中有升。
50年代到60年代初,由于各地、各砖瓦生产企业之间生产成本不平衡也不稳定,不便实
行统一价格,省只规定市以上红砖生产企业的红砖价格。将哈尔滨等9个市划分为5个价区,
各价区间红砖出厂价格高低不等。1957年全省红砖平均出厂价格每千块为36.4元,1962年为
44.7元,1963年为45.2元。
为使各地生产的红砖价格相衔接,1963年4月,黑龙江省对各市生产的红砖出厂价格进行
有升有降地调整。提高了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市生产的红砖出厂价格,降
低了鹤岗等6个市红砖出厂价格。每千块出厂价格,哈尔滨市由34.74元提高到36元;齐齐哈
尔市由37元提高到38元;牡丹江市由33.55元提高到40元;佳木斯市由33.4元提高到38元;
鹤岗市由55元降到50元;鸡西市由60元降到50元。
红砖等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后,由于建筑材料价格偏高,致使基本建设工程成本增加。为
有利于国家基本建设的发展,1965年1月调低了红砖的出厂价格。哈尔滨市1等红砖每千块出
厂价格由37.1元降为33元;齐齐哈尔市由39.2元降为34元;牡丹江市由46.4元降为40元;
佳木斯市由39.2元降为33元。为进一步衔接各地红砖出厂价格,1966年1月规定:哈尔滨、
齐齐哈尔、佳木斯3市的1等红砖执行同一出厂价格,每千块33元;牡丹江市每千块由40元降
为37元。
1966年调整红砖出厂价格后至1979年,14年价格未动。由于原材料、燃料价格发生变化
,特别是煤炭价格几次上调,并且烧砖使用价格偏高的小窑煤比例增大,红砖生产成本增加
,企业利润减少,甚至有的企业亏损。哈尔滨市第二砖厂,1966年每千块红砖生产成本为17
.65元,1979年增加到24.25元,增加幅度38%。为有利于红砖生产发展,进一步统一价格,
1979年7月提高了红砖出厂价格。每千块1等红砖出厂价格,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市由
33元,牡丹江市由37元,统一提高到43元。除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
鸡西、双鸭山市外,其余各市和铁路沿线县份,每千块红砖出厂价格统一为48元;非铁路沿
线县份为50元。原来价格高于调后价格的,拉到:调整后的统一价格,并严格执行分等出厂
,按质论价。
随着基本建设的发展,为满足供应,并进一步统一价格,1982年8月,再次提高红砖出厂
价格。市级红砖生产企业产1等红砖每千块由43元提高到50元;县级生产企业,不分铁路沿线
与非铁路沿线,每千块分别由48元和50元一律提高到55元。为鼓励冬季生产红砖,对具有专
用设备的红砖生产企业冬季生产的红砖,在调后价格的基础上每千块补贴10元。
在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中,本着解放思想、坚持改革、放宽政策、搞活经济的原则
,自1985年8月起,下放部分建材产品出厂价格的管理权限。国家和省只管建材产品中的水泥
、平板玻璃和红砖价格。省管价格的红砖生产企业为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个
市的砖厂和革志砖厂。省管的建材品种价格下放一部分,由市、县物价部门和生产企业管理
。各市、县本着逐步缩小计划管理,扩大市场调节的原则,选择管理重点企业的部分主要品
种价格,其余品种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省只管计划内产品价格,计划外产品允许企业自销
部分由企业自行定价。。计划内产品分为指令性和指导性两种价格。指令性计划部分执行国
家规定价格;指导性计划部分由省规定价格浮动幅度,具体价格由企业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
确定。省管的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的砖厂和革志砖厂生产的计划内红砖出厂价
格,1等品每块由50元调整为60元,以此为最高限价,生产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供求等情况可
向下浮动价格。同时,取消了冬季生产红砖每千块补贴10元的规定。其它市、县红砖价格按
不高于省定价格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