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泥
“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前,黑龙江地区使用的水泥主要靠进口或从省外进货,水泥规
格不统一,价格随着市场供求变化而波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随着水泥生产品种的增加,自1951年末起按标号规定水泥品
质差价。普通400号水泥每吨批发价格,哈尔滨市为旧人民币(下同)65.3万元,齐齐哈尔
市67.1万元,牡丹江市69.1万元,佳木斯市69.3万元;普通500号水泥每吨批发价格,哈
尔滨市71.1万元,齐齐哈尔市72.9万元,牡丹江市74.9万元;佳木斯市75.4万元。每吨
零售价格按批零差率7%,另加市内平均马车费1万元计算。1952年11月,根据国家调低水泥调
拨价的规定,为与关内水泥保持适当差价,调低了水泥的销售价格。
1953年5月,实行水泥统一调拨。征收商品流通税后,增加了销售成本。为正确贯彻经济
核算制,将水泥牌价上调12.3%。普通500号水泥每吨批发价格,哈尔滨市由68万元提高为7
7万元,牡丹江、佳木斯市分别由73.5万元和74.5万元统一提高为83.5万元。普通400号水
泥,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每吨批发价分别为62万元、78.6万元、67.5万
元和68.5万元。
由于在基本建设中贯彻降低成本降低造价,历行节约资金和原材料等措施,水泥销量减
少,造成积压。为了扩大销售,减少库存,1955年9月调低水泥价格。混合硅酸盐400号水泥
(标准品)每吨批发价格,哈尔滨市由新人民币(下同)64元降为62元,齐齐哈尔市由68元
降为66.7元,牡丹江市由74.5元降为73.1元,佳木斯市由76.5元降为75.2元。铁路沿线
城市零售价格按批零差率8%计算,另加市内平均马车费(哈尔滨市为1.2元),非铁路沿线
不加马车费。
为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方针,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1980年1月调高了水泥出厂价格,
平均每吨提高3.5元。普通硅酸盐425号水泥每吨出厂价由52元调为56元。
随着铁路、水运货物运价的调整,对主要生产资料的进货费作了上调。从1984年6月起,
哈尔滨市水泥进货费每吨增加13.1元,提高了水泥的经营成本。
1985年2月,为贯彻优质优价政策,对获得省以上优质产品证书的哈尔滨水泥厂生产的天
鹅牌和牡丹江水泥厂生产的牡丹江牌525号、4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出厂价格在原规定的基
础上向上浮动10%。
二、生石灰
黑龙江地区生石灰的主要产地是阿城县玉泉和鸡西市梨树区。东北沦陷时期,生石灰价
格随着供求变化而波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随着基本建设事业的发展和人民住房条件的逐步改善,生石灰
的生产和销售数量不断增加。生产生石灰的主要原料是天然石灰石,在50年代至60年代初煤
炭价格较低的情况下,生石灰的生产成本和出厂价格较低,每吨出厂价格为新人民币15—17
元。1964年4月,随着生石灰生产成本增加,出厂价格每吨由17元提高为22元,销售价格作了
相应调整。阿城县玉泉产的生石灰,产地每吨批发价格由24.8元调为29.6元,哈尔滨市与
产地执行同价。经由哈尔滨市进货的各铁路沿线的市、县,执行哈尔滨市批发价格;不经由
哈尔滨市进货的其它铁路沿线市、县的批发价格,在产地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和
1%的综合差率制定。为有利于供销社、合作商店经营生石灰,将生石灰的批零差率由7%扩大
为13%,另加规定的市内平均马车费为各地零售价格。
1965年5月,玉泉产的生石灰每吨出厂价格由22元降为17元,销售价格相应调低。哈尔滨
市每吨批发价格由29.6元降为24.6元,齐齐哈尔市每吨由33.9元降为29.9元,牡丹江市
每吨由35.1元降为30.1元,佳木斯市每吨由36.9元降为31.9元。批零差率由13%扩大为1
5%。1966年再次降低生石灰出厂价格,每吨由17元降为16元。1966年调低出厂价格后,至19
79年10多年间,由于生产生石灰的原材料、燃料价格上涨,生产成本增加,企业由盈利转为
亏损。为促进生产,1979年7月将生石灰出厂价格每吨由16元提为26元。调后的出厂价格执行
到1985年末未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