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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机械

  1948—1957年10年间,黑龙江地区的国营机械农场、农业机器拖拉机站使用的农业机械 ,由国家以内部结算价格进行分配。1958年国家开始生产大中型拖拉机、各种配套农机具、 半机械化农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田排灌设备机械等,由商业部门经营,执行国营商业 部门的作价办法,向国营机械农场、地方国营农场、劳改农场、拖拉机站、农村人民公社等 分配供应。省、县两级经营的拖拉机不加利润和税金,全省统一零售价格,商业部门实行送 货制。捷克斯洛伐克产的热特25A型拖拉机每台零售价为7680元,热特25K型每台7890元,热 特35K型每台10230元;波兰产乌尔苏斯45拖拉机每台9320元。三铧梨每台960元。
    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自1961年起将商业部门经营的农机商品改由农业机械部门经营 。1962年,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公司下发了农机产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L—5—35 五铧犁每台出厂价格2300元,播种机每台出厂价格1300元。1963年5月,L—5—35五铧犁每台 出厂价格由2300元降为2100元,48行播种机每台由1980元降为1950元,仿苏B3.4圆盘耙每台 由1300元降为1250元。1964年,国家决定农业机械产品降价18.2%,其中五铧犁降低12.5% ,铲机降低10.9%。为了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机工业生产,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1965年1月调整了省管农机产品的出厂价格。41片PY3.4圆盘耙每台由1250元降为1170元。在 农机具生产成本逐步降低的条件下,1966年1月,对中央和省管的农机具及配件价格作了全面 调整。重型五铧犁每台出厂价由1900元降为1750元,41片圆盘耙每台由1170元降为1000元, 48行播种机每台由1700元降为1600元。市、县管的农机产品出厂价格相应降低。为了鼓励农 村社队购买大型农机具,农村社队以自筹资金购买的拖拉机、农用汽车、拖车、机引农具等 ,经营部门本着保本的原则,在进货价基础上只加4%的经营费用销售。1967年2月,调低了农 机具及配件的收费标准。拖拉机、内燃机、机引农具配件和半机械化农具、粮米加工机械配 件以及运输工具等,调拨价格收费率由加5%降低为加4%,同时降低销售环节的收费标准。
    从1973年起,全省农机产品执行全国统一作价办法,在出厂价和销售基价基础上,分别 加统一的调拨费率和销售费率制定调拨价和销售价格。
    黑龙江省农机生产企业由于技术基础薄弱,产品成本偏高,执行国家统一价格有困难。 为了促进农机生产发展,加速农业机械化进程,根据国家关于“农机生产企业,由于条件限 制,一时难以避免亏损的,由农机经销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必要的价格补贴”的规定,19 74年1月起,对省内按计划生产农机产品的国营和集体企业,因客观条件所限,致使生产成本 偏高而又一时降不下来,执行国家和省统一价格有困难的,给予30%以内的、期限不超过1年 的价格补贴。
    1983年11月,随着国家部管价格的重型五铧犁、20片缺口耙、41片圆盘耙等农机产品价 格的调整,全省对省管价格部分农机产品价格作了相应调整。重型五铧犁每台出厂价格由15 00元调为1900元,重型四铧犁每台由1500元调为1800元,开荒五铧犁每台由1750元调整为21 50元,41片轻型圆盘耙每台由1979年制定的900元调整为1100元。提高出厂价格后,取消对这 些产品的价格补贴。
    为了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改革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管理,黑龙江 省物价局、农业机械管理局、财政厅根据国家1984年4月颁发的《农机商品销售价格暂行管理 办法》,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管理细则》。《细则》规定:农机商品销售价 格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一、二类农机产品的销售基价按照“合理计费,保本经 营”的原则确定。此规定至1985年末没作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