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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小农具

  铁、木制小农具是农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工具。黑龙江地区农村小农具需求量大,而且 所需品种繁多,规格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人民政府对小农具的生产和供应十分 重视。1958年“大跃进”中,由于“土高炉”以铁炼铁,致使铁制小农具的生产原材料不足 。用“小高炉”炼出的生铁为原料生产的小农具,因成本高,厂、销价格普通上涨。富锦县 农具厂生产的折四铧子出厂价格,1958年每条2.65元,1959年涨到10元,提高2.8倍;销售 价格由2.92元涨到10.53元,提高2.6倍。齐齐哈尔、海伦、宁安等29个市、县的镰刀、铧 子、扬锨等16种铁木小农具,平均每件零售价格由1.11元至1.72元上涨为1.23元至2.28 元,上涨幅度为11%至67%。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社与社之间小农具价格高低悬殊。为了稳 定小农具价格,并使价格相互衔接,1961年3月,对全省铁木小农具销售价格进行了整顿。对 各市、县生产的镐、锄、镰、铧子等主要小农具,以1958年的价格水平为准,价格低的不动 ,高的降下来。地区间、城乡间、社与社之间销售价格,本着就低削高的原则作了统一调整 。
    由于用于生产小农具的主要原材料生铁价格每吨由100元上涨为220元,主要燃料焦炭价 格每吨由50元上涨到100元以上,小农具生产成本增加,而厂、销价格偏低,致使生产企业亏 损,经营部门赔钱。为了促进生产,有利于经营,1962年6月,提高了铧子、锄板、锄钩、镰 刀、片镐等5种小农具厂、销价格。全省平均出厂价格提高20%,销售价格提高30%。铧子零售 价格每公斤由0.45元调为0.77元,幅度为71.1%;锄板每块由0.76元调为0.98元,幅度 为29%。其它铁制小农具价格相应调整。随着生产发展和经济形势好转,生产小农具用的原材 料、燃料的生产成本降低,价格回落,生铁价格每吨由220元降为150元,焦炭价格每吨山10 0元以上降为6070元。加之,小农具生产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改善,劳动效率提高,生产成本下 降,质量提高,生产企业和经营部门都有一定的利润。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发 展,1963年3月,调低了铧子、锄板、锄钩、镰刀、片镐等5种小农具厂、销价格。全省县城 以上平均出厂价格:铧子每公斤由0.64元降为0.48元,锄板每块由.1.02降为0.98元, 锄钩每个由1元降为0.97元,镰刀每张由0.82元降为0.8元,片镐每把由3元降为2.6元。 全省县城以上平均零售价格:铧子每公斤由0.77元降为0.58元,锄板每块由1.25元降为1 .18元,锄钩每个由1.21元降为1.17元,镰刀每张由0.98元降为0.96元,片镐每把由3. 63元降为3.1元。其它小农具价格同时相应调整。
    1965年2月,进一步降低省管的勃利、东宁、拜泉、讷河、海伦等县生产的铧子、锄板、 镰刀等铁制小农具厂、销价格。出厂价格平均下调12%,零售价格平均下调15%。其它市、县 参照上述4种小农具调价幅度调低了小农具的厂、销价格。
    为解决小农具地区间、品种间价格差距悬殊等问题,1966年1月,本着价格高的多降,成 本高的少降的原则,进一步衔接了铁制小农具价格,缩小了地区之间的差价。通过衔接,全 省铁制小农具价格平均降低10%。
    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木制小农具生产成本不断降低,工业生产利润增加。为了降低农 业生产成本,1966年2月,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调低了木制小农具价格。出厂价格调低10% ,在减少经营环节,打紧费用的情况下,将进销、批零差价率各缩小10%,零售价格平均降低 20%。
    1981年木材销售价格提高后,木制小农具的生产成本增加。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木材 和木制品的价格问题的通知》,当年5月,提高了尚志、梧桐、铁力、桦南生产的锄杠和锨板 的厂、销价格。1等锄杠出厂价每根由0.71元提高为0.98元,零售价格由0.87元提为1.1 8元;1等锨杠出厂价格每根由0.81元提为1.08元,零售价格由0.99元提为1.31元;1等锨 板出厂价格每块由0.7元提为0.86元,零售价格由0.86元提为1.04元。其它市、县生产的 木制小农具厂、销价格相应作了调整。
    由于原材料、燃料多次涨价和职工工资的提高,铁制小农具的生产成本不断增加,生产 企业发生的亏损由财政部门和经营部门补贴。1981年11月起,生产企业在打紧费用,核实成 本的基础上,成本利润率掌握在10%左右的原则,调高了铁制小农具的出厂价格。出厂价格提 高之后,地方财政和经营部门对生产企业不再补贴。销售价格作了相应调整。后因对小农具 厂、销价格不再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各地厂、销价格按当地情况进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