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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铁路运价

第四篇 收费标准

  自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7月中东铁路全线通车,黑龙江地区铁路运输业逐渐发展, 运输初期货物运价较低。1916年(民国5年)12月《远东报》载,中东铁路自俄历1917年1月 1日起,南满、北满之间实行旅客直达票价,在中东铁路界内,执行《中东铁路运客货章程》 ;在南满铁路界内,执行《南满铁路运客货章程》。20世纪20至30年代期间,中东铁路也曾 实行站站之间的客货运价。30年代中期,伪满中央实业部降低东北境内的谷物种子和豆粕运 价,40年代初期,日伪政权为维护其统治,全面提高各种货物的运价。
    1946至1947年东北地区解放初,受货币贬值及物价上涨的影响,铁路运价一度上涨,但 低于商品价格的涨幅。由于东北地区解放较早,1949年2月已实现全地区统一运价,12月国家 统一了北方、南方局的货物运价,实现大区铁路局统一运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为实 行全国财经统一管理,解决东北运价低于关内的矛盾,1950年8月,关内运价降低11.7%(其 中货物运价降低11.9%),1952年4月和1953年1月,东北地区货物运价先后提高29%和16%, 缩小了关内外运价的差距。1952年3月关内外铁路通车,旅客基本运价统一为每人公里135元 (旧人民币)。195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旅客基本运价提高30%,每人公里为新人民币0.017 55元。与此同时,关内外统一了货物运价。
    5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初,铁路货物运价多次调整,但运价总水平保持稳定。1965年国家 取消1955年起实行的东北地区农副产品特种运价。1967年11月运价改革,简化计费办法,运 价总水平降低3.3%。1968年至1981年的10多年间,铁路运价处于“冻结”状态。1982年8月 ,提高110公里以内运距的短途货物运价。因铁路运输大宗货物长期亏损,国务院批准自198 3年12月起货物运价上调21%。为缓解短途运输紧张和运价偏低的矛盾,发挥铁路运输“长、 大、重”的优势,经国家批准,自1985年5月15日起提高短途客货运价,运距在200公里以内 的货运和运距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运价相应上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