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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货 运

  20世纪初即中东铁路营运初期,为使东北地区粮谷运往大连出口,运价较低。1904年( 清光绪三十年),日俄战争爆发后,俄国中东铁路为同日本控制的南满铁路竞争,曾压低运 价掠夺性竞运粮谷。民国之初,黑龙江地区铁路货物运输仍以运送粮谷为主,运价由中东铁 路公司(铁路局)制定。1917年11月《远东报》载,自是年俄历12月1日起,由中东路各站经 过海参崴或长春运出的大豆、豆饼和各种粮食,运费提高3倍,哈尔滨运至海参崴的大豆,每 普特由32.5戈比(不含装费)提高到124.5戈比(含装费);哈尔滨运至长春的大豆,每普 特加收运费54戈比。1921年(民国10年)11月《哈尔滨俄国商会通知书》载,经南满、东省 铁路管理局联运会议商定,1921—1922年度黑龙江地区运往大连粮食运价,以俄洋金卢布计 。
    1925年(民国14年)7月,经东省铁路局局长伊万诺夫呈报哈尔滨理事会通过,哈尔滨运 至大连的小麦、大豆,每普特增加运费2.2戈比;哈尔滨运至海参崴的同类产品,每普特增 加运费1.1戈比;哈尔滨运至大连、海参崴的豆油,每普特增加运费17.5戈比。1926年12月 ,松花江北呼海铁路局调整各站运往哈尔滨的粮谷运价,呼兰至马船口,每吨运费为哈大洋 (下同)32.4元;呼兰至松浦,每吨运费为24元;兴隆镇至马船口,每吨运费为110.4元; 兴隆镇至松浦,每吨运费为102元。1930年4月,东省铁路管理局调整哈洋同金卢布的兑换率 后,货物运价上涨。1935年10月至1936年2月期间,伪满中央政府先后实行北满特产品特定运 价,降低谷物种子、豆粕运价,将黑龙江地区大批特产品和粮谷运往南满各港口。1936年3月 伪满中央实行新运价制,改运距比例计价为远距离递远递减计价法,以降低运价,吸引东北 地区农产品积集,南运出口日本。此期间,海伦至哈尔滨每吨小麦运费为伪满币(下同)4. 39元,制成面粉,哈尔滨经拉滨线运至吉林市,每吨运费18.13元,新运价保护了哈尔滨制 粉工业,使其增加经济效益。1941年(民国30年)11月,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夕,伪满中央 政府通电提高各种货物运价,以吨计算谷物类产品,哈尔滨运至大连19.42元;各种牲畜, 齐齐哈尔运至哈尔滨7.84元。
    解放战争期间,为使铁路运输收支取得平衡,保持正常运输秩序,东北铁路总局决定自 1947年7月16日起,货物运价提高40%。基本运价(100公里以内)整车货物运输,1—6等每吨 公里运价依次分别为东北币(下同)42元、33.6元、25.2元、18.2元、12.6元和7元;零 担货物运输较整车运价加价1倍,1—6等每100公斤1公里运价依次分别为8.4元、6.72元、 5.04元、3.64元、2.52元和1.4元。超过100公里的整车、零担货物运价,自110公里起, 以5‰的差率递减。
    因东北地区解放较早,1949年2月已实现全区统一运价。统一运价等级改为10等,1等运 价相当于第10等运价的360倍,对煤炭、木材、大米、小麦、面粉、豆饼等8种货物实行优待 运价。零担运价较整车运价加价1倍。1950年4月,货物等级由10等改为30等(关内由20等改 为30等),1等运价为第30等运价的25倍,零担运价较整车运价加价1倍。为缩小关内外运价 的差距,同年8月关内货物运价降低11.9%,1952年4月,东北货物运价提高29%,1953年1月 又提高16%。1955年6月统一关内外货物运价,总水平未动。等级运价改为分号运价,整车62 个号,零担24个号,最高与最低相差11倍。零担运价较整车运价加价70%,对东北地区12种农 副产品实行特价。1961年3月简化运价号,整车合并为28个,零担合并为11个。1965年1月, 降低原油、有色金属、农药、部分化工产品等20多种货物运价,取消东北地区特价。1967年 11月运价改革,简化计费办法,总水平降低3.3%。再次缩减运价号,整车缩为7个,零担缩 为5个。高低号运价差,整车为2.14倍,零担为4.73倍。1967年之后,货物运价15年之久未 作调整。1982年8月,为解决铁路短途运输负担过重问题,对铁路货运运距在110公里以内运 输,适当加价。其中:货运运距50公里以内,每吨加价0.70元,运距51—80公里,每吨加价 0.50元,运距81—110公里,每吨加价0.20元。因多年来煤炭、矿石、建材等大宗货物运输 运价偏低,整车与零担运价比价很不合理,铁路短途运价过低于公路汽车运价,国务院决定 自1983年12月1日起货物运价提高21%。60至80年代,黑龙江省内兴建北安至讷漠尔、福利屯 至前进之间地方临时管理铁路,经黑龙江省物价委员会和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其货物运价 较国家正式铁路运价分别加价200—300%和100%,待成本降低后,具备条件时执行国家正式铁 路货物运价。为发挥铁路运输优势,实现铁路、公路、水运分流,缓解铁路短途运价偏低的 矛盾,经国家批准自1985年5月15日起提高铁路短途货物货价。铁道部正式营运、运距在200 公里以内的货物,每吨加收附加费4元,整车货物每吨加收4元;零担货物每10公斤加收0.0 4元;集装箱货物,5吨箱、1吨箱每吨分别加收12元、4元。同年6月,铁路运输的超产、加价 煤,每吨加收运费10元以内。1985年铁路短途运价调整后,普通运价水平为:煤炭、粮食, 每吨公里运价0.02元,木材、钢材,每吨公里运价0.0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