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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汽车客、货运

第二章 公路运价

  黑龙江地区汽车客、货运输,始于中华民国之初。1912年(民国元年)齐齐哈尔至黑河 已有汽车从事营运,到1929年(民国18年)关于汽车客、货运价史料已有详细记载。东北沦 陷时期,伪满国营汽车运价比较统一,民营汽车实行自由运价。“九·三”抗战胜利后,汽 车运价较为混乱,多为主、客双方议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运价逐步统一,因实行冬 、夏季节运价,变动较为频繁。1954年8月,黑龙江省实现全省统一运价,其后30多年,运价 多次调整,升降幅度不大。
    一、客运运价
    《远东报》载,1919年(民国8年)7月,哈尔滨天泰客栈开往呼兰、绥化、海伦等地的 汽车,乘客拥挤,每车往返一次获利200余元。1924年(民国13年)3月,哈尔滨至呼兰河北 团林子(今绥化)的汽车,冬季每位客票为大洋8元,春节后因道路泥泞,乘客稀少,每票减 价1.6元。1929年(民国18年)齐齐哈尔和哈尔滨已有517家汽车店,1005辆汽车从事客运。
    1933年(民国22年)3月,伪满首条汽车营运路线开通,每人公里运价为哈大洋(下同) 0.05元。随着营运路线扩展,铁道总局将北满地区客运运价调为每人公里0.06元。1939年 (民国28年)初,将客运运价由3种改为9种,每人公里为伪满币(下同)0.02—0.06元。 同年3月,由9种缩为5种,每人公里0.02—0.05元。
    民营汽车运价同国营相近,主要线路运价为:宾州至哈尔滨90公里,运价7元;双城至拉 林54公里,运价5元;黑河至拉哈416公里,运价30元;呼兰至哈尔滨35公里,运价2元;庆安 至绥化52公里,运价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松江、黑龙江两省分别制定运价。原黑龙江省1950年4月,依照 东北公路总局汽车运输成本计算标准,制定统一运价,每人公里为东北币(下同)1338—21 50元。其中:望奎至哈尔滨1388元,兰西至肇东1500元,拜泉至海伦1670元,克东至宝泉21 50元。同时间,松江省为解决汽车运价偏低问题,实行汽车运价高于畜力车运价,全省烧木 炭汽车每人公里2038元,烧木柈汽车每人公里1941元。同年10月,原黑龙江省调整客运运价 ,每人公里1660—2480元。其中:齐齐哈尔至甘南为1660元,北安至黑河为2480元。松江省 烧木炭汽车每人公里哈尔滨至依兰1490元,牡丹江至宁安为1730元,巴彦至哈尔滨2120元, 依兰至勃利2310元。1952年5月,松江省根据道路质量情况,上调客运运价,每人公里冬季运 价为旧人民币(下同)200—250元。其中:牡丹江至宁安200元,东宁至绥芬河250元。同年 ,原黑龙江省客运运价调整为每人公里293—358元。其中:肇东至肇源293元,孙吴至嫩江、 孙吴至黑河,皆为358元。
    1954年8月,黑龙江省统一客运运价,冬季人公里基本运价,乙级路面317元,丙级路面 330元,计时包车按10人折合1吨计价。1956年12月,调整全省客运运价,基本运价每人公里 为新人民币0.033元(内含2%保险费),计时包车为每客座每小时0.67元。1960年6月1日, 客运运价由每人公里0.033元降为0.03元,计时包车每客座每小时由0.67元降为0.6元。 1964年,度过三年困难时期之后,国民经济形势好转,汽车、汽油、轮胎等价格下降,运输 成本降低,1965年1月再次降低客运运价,基本运价由每人公里0.03元降为0.028元。1966 —1983年期间,受“文化大革命”及其它因素的影响,客运运价18年之久未作调整。
    根据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自1984年9月1日起,实行公路汽车运价改革。全省客运 基本运价为每人公里0.028元,宽座客车0.039元,小型客车0.057—0.07元。大兴安岭地 区加价20%。计时运价,每客座、小时0.6元,宽座快车0.8元,小型客车每客座、小时1. 5—2元。直至1985年12月间运价保持稳定。
    二、货运运价
    自1912年(民国元年)开始,齐齐哈尔至黑河的公路已有汽车货物运输,到1929年(民 国18年)黑龙江地区已有长途汽车线路29条,总延长里程3607公里。在此期间,汽车业主订 价,先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转呈省府审批。因所报运价高低各异,批准运价亦不统一。
    1939年(民国28年)8月1日,伪满铁道总局自动车局制定《汽车旅客、货物运输核算表 》,国营汽车货运实行普通、特区特定、临时约束3种货物运价率。普通货物,每公里每百公 斤1级品为伪满币(下同)5.5分,2级品4.5分,无级品2.5分。特区特定货物,佳木斯至 富锦之间,每百公斤货物1级品8.36元。临时约束货物,大型货物高超1.3米,宽超1.5米 ,长超3米,重量超200公斤的,依同级运价率加价20%;危险货物,火药类按1级品运价率加 价2倍;石油、酒精、磷、生石灰类执行1级品运价率,其它品种依1级品运价率加价50%;活 动物、高级品依1级品运价率加价2倍;煤炭、砂石类按各自等级运价率计。伪满民营运价与 国营运价相近,长途货运每百公斤公里运价在0.057—0.114元之间。
    1946年至1949年期间,黑龙江地区处于巩固政权,恢复经济阶段,公路运输尚无统一运 价,存在一线一价,一线多价,协商定价等多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1950年4月, 松江、原黑龙江两省依照东北公路总局《运输成本计算标准》,分别制定本省运价。黑龙江 省每吨公里运价为东北币(下同)16400—22223元,松江省不分线路,烧木柈汽车为24260元 ,烧木炭汽车为30570元。同年10月,两省调整运价·黑龙江省每吨公里19120—30950元,其 中齐齐哈尔至甘南19120元,北安至黑河30950元。松江省烧木炭汽车,每吨公里22390—345 40元,其中哈尔滨至依兰22390元,依兰至佳木斯34540元。1952年5月,松江省根据道路质量 情况,平均提高运价8%,每吨公里冬季运价为旧人民币2700—3500元,其中哈尔滨至依兰27 00元,密山至宝清为3500元。黑龙江省运价分为5等,2等货物每吨公里运价,齐齐哈尔至甘 南3481元,齐齐哈尔至林甸3865元,青冈至哈尔滨3913元,嫩江至黑河4355元,嫩江至孙吴 4655元。此期间黑龙江省发布《公路汽、胶车货物运输收费暂行办法》,实行货物运价加成 率。
    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后,统一黑龙江省运价。实行按路面等级定价,每吨公 里甲、乙、丙级路基本运价分别为2544元、2769元、3032元。1955年7月,实行夏季运价,较 上年冬季运价提高4%,12月实行冬季运价,较上年冬季运价降低2%,乙、丙路运价分别为新 人民币0.2714元、0.2849元。1956年12月,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价计算暂行办法》 ,调整汽车运价。货运以10—25公里为基本运价,每吨公里0.2849元,9公里以内运价递近 递增,26公里及以远执行同一运价率。计时运价,每车吨、日37.69元,每车吨、时4.19元 。货物运价分5等,以5等货物运价为100%,4等、3等、2等、1等品分别较5等品运价加价10% 、20%、40%、60%。1960年6月1日实行新运价规则,恢复路面等级,每吨公里基本运价甲、乙 、丙级路分别为0.2544元、0.2901元、0.3307元,运价降低10—20%。计时运价,每车吨 、日27元,每车吨、时3元,降低20—30%。1962年下半年,因汽车配件、轮胎质次价高,运 输效率降低,成本上升,全省平均每吨公里成本由1961年0.2187元上升为0.263元。1964年 计时运价出现混乱,同年10月作了整顿和调整,每车吨时由3元降为2元。随着国民经济形势 好转,汽油、汽车、轮胎等价格降低,运输管理加强,运输成本开始降低,1965年1月,调低 运价,每吨公里基本运价甲级路由0.2544元调为0.235元,降低7%;乙级路由0.2901元调 为0.261元,降低10.04%;丙级路由0.3307元调为0.294元,降低11,1%。为了支援工农 业生产,有利城乡物资交流,1966年2月,取消路面等级和干、支线差价,实行统一运价。6 月,取消运程、货类差价,实行基本运价加固定运费计算运价。汽车整车货运,每吨公里基 本运价0.2元,另加每吨每次固定运费0.4元,平均下调幅度10%。此期间,为了支援农业生 产,对农村公社、生产队支付运费的农业机具、排灌设备及配件、化肥、种子、农药等运输 ,给予运费10%减成优待;利用去、回空捎运市场民用煤炭,继续给予50%减成优待。1967年 至1983年期间,除少量运费项目之外,运价基本未作调整。
    1983年之后,公路交通出现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经营运输业,原订的运价已不便于 企业经济核算、提高效益和平等条件下竞争,按照交通部1984年5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 ,自同年9月1日起全省汽车运输恢复里程、车种、货等、区域等多项差价。以26—35公里为 基本运价,每吨公里0.2元,25公里以内运价递近递增,36公里以远执行同一吨公里运价率 。普通货物分3等,以1等品运价为100%,2等、3等较1等品运价分别加价10%、20%;长大、笨 重、危险、贵重、鲜活货物较1等品运价加价30—60%。
    计时运价每车吨时,普通货车2元,小型货车3元。调后运价至1985年12月以前保持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