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中国民航国内空运货物、邮件、逾重行李运价按旅客运价比率
计算。自1950年8月1日起,货物、邮件、行李每公斤运价按同程旅客票价的1.5%计,贵重货
物以普通货物运价的2.5倍计。同年9月18日起,随着旅客运价降低,货运每吨公里由3.28
元(已折新人民币值,下同)降低为2.61元,幅度20.4%。1951年2月5日,随旅客运价提高
,货物运价每吨公里由2.65元提高到4.53元,幅度70.9%,客货运价比率未变。1952年4月
29日起,货物运价按旅客运价的0.6—1%计,取消普通、贵重货物等分类;行李按旅客运价
1%;邮件按1.35%计。1954年2月1日起,实行货物运价分类,第1类为贵重物品,包括象牙、
珊瑚、玉器、水晶、玛瑙、珠宝、首饰等;第2类为危险品、动物类;第3类为普通货物;第
4类只适用于各线西南回程货运。各类货物吨公里最低运费,贵重货物类0.56元;危险品、
动物类0.53元;普通类0.35元。
1955年1月1日,中国民航实行全国统一航线运价后,取消货物运价分类,改为货物运价
按同程客票价的0.8%计;行李运价按客票价的1%计;邮件运价实行递远递减,1000公里以内
每公斤公里0.004元,1000—2000公里每公斤公里0.003元,2000公里以上每公斤公里0.0
025元。此后,国内航空货物运价随着1958年、1962年、1964年、1967年旅客运价的4次调整
,累计平均下调20—40%。1971年3月,旅客运价大幅度下调,国内货物、邮件、行李运价实
行与旅客运价脱钩,并以货物运价作为行李、邮件运价的基价。货物每吨公里运价,沿铁路
航线为0.65元,不沿铁路航线为0.8元。货物与行李、货物与邮件的运价比率分别为1:1.
25和1:1.69。
自1974年1月15日起,国内旅客运价实行两种票价,货物运价亦分为两种:第一种货物运
价适用于国内居住的中国公民,运价按原规定不变;第二种货物运价适用于外国公民及港澳
同胞和华侨,运价按规定比率计。其中:45公斤以下货物,每公斤按客票价的0.8%计;45公
斤以上货物,每公斤按客票价的0.6%计。9月1日起,国内航线实行统一运价,货物、行李运
价按原规定比率,以统一运价计算。1975年至1983年标准未动。1985年8月,黑龙江省内试行
航线货物运价见表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