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装卸历史已久,随公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而兴旺。各地方装卸队参加铁路、
水路货物装卸,同铁路、水路系统装卸队交叉作业,作业费率由地方政府制定。1922年(民
国11年)3月,《哈尔滨指南》载,哈尔滨人力装卸粮食以袋计费,每车装160袋大洋(下同
)3元,装320袋6元,装640袋12元。东北沦陷时期,哈尔滨道外头道街、七道街码头、八区
粮栈、火车站等地装卸业多由把头控制,作业费无统一标准。1950年装卸业民主改革后,在
大中城市逐步试行统一费率。1951年,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先后制定木材、粮谷、杂货统一
费率。1953年10月,松江省制定煤炭、焦炭、盐、粮豆装卸车船单价73项,固定、临时工人
以工薪分①(①1953年10月工薪分每分之值: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鹤岗为旧人民币20
70元,伊春2150元。)计作业单价。其中固定工人卸火车:每吨煤、散(袋)粮0.6分,小
袋面0.7分,散(袋)盐0.84分,豆饼0.93分,焦炭1.05分;装火车:每吨袋粮0.93分
,散粮1.12分,小袋面、袋(散)盐1.20分,煤、豆饼1.4分(糠麸、稻子、芝麻、大麦
、葵花子按粮谷作业单价加30%),焦炭2.2分;倒运:每吨煤1.2分,焦炭1.68分。上列
各项作业,临时工人较固定工人装卸费率增加15%左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之后,省
内装卸收费一度混乱,出现多种收费形式和费率标准。
1975年9月,经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批准,试行《黑龙江省人力装卸搬运价格规定》,统
一全省货物装卸费率。火车货物装、卸、搬:每立方米20公分以上原木(含特大方)分别为
0.94元、0.56元、0.80元,成材分别为0.80元、0.43元、0.70元;每吨散装煤(含砂
、石、土、炉灰)分别为0.80元、0.35元、0.70元;散粮(含小袋面、食盐、豆饼)分别
为0.70元、0.47元、0.70元(袋装粮谷、糠麸分别降低20%)。汽车货物装卸费率与火车
货物装卸费率水平接近,相差幅度不大。1980年12月,黑龙江省实行装卸浮动费率,由省定
最高限率,下调了火车、汽车货物装卸最高费率。其中火车装卸煤、建材、化工油脂、百货
、土产、副食、五金器材类下调12%;机械重件(含大件)类,装费下调57.9%,卸费下调6
2.4%。鉴于火车货物一面卸车较两面卸车消耗工时多,1984年5月,黑龙江省恢复了一面卸
车费率标准,散积物资一面卸车较两面卸车费率增加30%。为解决部分散积物资和木材装卸火
车费率偏低问题,1985年4月将部分装卸费率标准上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