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报资费
1881年(清光绪七年)清政府在上海开设电报局,资费不统一。1882年全国各大城镇相
继通报,报价视各局远近而订,高者达每字洋银2、3角。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资费调整
,同府往来每字5分,同省1角,逾一省加2分。1908年,邮传部发现资费过昂,有碍商业发展
,资费减低20%,1909年(清宣统元年),黑龙江地区资费降低20%。每隔一省加费2.4分。
1910年资费以远近区分,高者达每字4角。
经中华民国元年5月5日国务院会议决议,1912年6月1日起电报资费统一,标准大幅降低
。实行远近同费,取消递加。省内往来,中文电报每字大洋(下同)6分,隔省每字1.2角;
中文密码及外文电报,加收半费;官报不论明密,皆减半费;新闻电报不分省内外,每字3分
,外文加半。1922年1月1日起资费上涨,中文明码同城,每字银元3分,同省6分,隔省1.2
角;中文密电加收半费(外文同费)。1928年10月10日,资费再次调整。中文明码不分省内
外,一律每字1角,密码或外文加倍,加急电3倍收费;新闻电报按寻常电报25%计费;官电中
文,不分明、密、加急或寻常,皆减半,外文按寻常电报收费。1931年4月,东北三省电报除
对迪化(今乌鲁木齐),中文明码每字银元3角,外文及密码每字4.5角外,各地中文明码每
字皆为1角,外文及密码每字皆为2角。
东北沦陷时期,军政、私务电报基本费相同。1932年9月,中文每字1角(已折伪满币,
下同),1933年4月每字8分,1942年1月每字9分,同年12月每字1.5角。新闻电中文,1932
年9月每字3.5分,1933—1942年1月,每字3分,1942年12月每字5分。以上各项外文与中文
资费相近。加急资费,军政电加1倍,私务电加2倍,新闻电除1933年加2倍,其他年份皆加1
倍。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电报资费变动较繁,1948年5—9月间作4次调整,受东北流通
券贬值的影响,资费逢调即涨。1949年2月,电报基本费中文每字东北币(下同)2000元,外
文密码加倍,军政、新闻电分别按50%、25%计费,加急皆加倍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资费水平较高,1949年末,国内汉语电报合每字小米市价2斤的
价值①(①哈尔滨市1949年11月26日小米市价每市斤东北币6000元。),因各地解放有先有
后,各地区资费标准各异。1950年2月15日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电报资费调整为:寻常私务
电,中文明码,国境内外分别为6000元、8000元,中文密码和外文明码,境内外分别为1.2
万元、1.8万元;军政电,中文明、密码,境内外分别为2000元、3000元(外文明码分别加
倍);新闻电,中文明码境内外分别为1000元、1500元(外文明码分别加倍)。上列各项加
急,皆加倍收费。同年3月1日,国家电信总局通令国际电报资费,经由中苏、中捷电路发往
匈牙利、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波兰、阿尔巴尼亚及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各民
主国家的电报,自即日起寻常电,每字225金法郎,政务电减半,新闻电每字21生丁②(②生
丁为瑞士货币单位,1瑞士法郎=100生丁。),加急加倍计费。同年12月1日国内电报资费下
调,幅度为20—25%。1951年4月1日,东北地区实行人民币,国内电报资费上调。寻常私务电
,中文明码境内外分别为470元、680元,中文密码和外文明码,境内外分别为940元、1360元
;军政电,中文明密码境内外分别为150元、230元(外文明密码加倍);新闻电、中文明码
境内外分别为80元、160元(外文明码加倍)。上列各项加急皆加倍收费。1955年3月1日,人
民币改行新币,国内电报资费再次上调。寻常业务电,中文明码每字境内外分别为0.06元、
0.09元。1958年1月1日邮电部统一调整电报资费,简化资费类项,标准大幅度降低。新资费
不分地区、明、密码和政军、企业、普通业务等差别,中文电每字0.03元、外文电每字0.
06元,新闻电每字0.01元,加急电继续加倍计费。此后资费稳定20余年,标准偏低。1983年
12月1日,经国家物价局、邮电部呈请国务院批准,国内电报资费标准上调,电报基本费由每
字0.03元调为0.07元,新闻电由每字0.01元调为0.02元。同时取消电报挂号年期的规定
,挂号费全年收费标准由10元调为30元,每3个月的收费标准由3元调为10元。
二、电话资费
(一)长途电话资费
1913年(民国2年),中东铁路局在黑龙江各地开办公众长途电话业务,资费以空间距离
远近、转接次数多少,按次计算。
1924年(民国13年)6月1日,黑龙江地区执行吉黑邮电区长途电话资费,每3分钟为1次
,每增3分钟加计1次,通话除缴电话费外,每次收通告费大洋1角。哈尔滨至各地话费标准为
:每次至奉天(今沈阳)2.4元,至吉林2元,至长春1.4元,至双城0.9元,至阿什河0.
6元,至五常0.8元,至望奎1.4元。1927年9月1日,奉吉黑邮区规定拜泉至各地长话资费为
:至克山1元,至海伦3.1元,至青冈2.4元,至兰西2.3元,至望奎2.7元。1929年1月1日
,依照东三省电政督办直辖哈尔滨电话局第五号公告,长途电话资费每次哈尔滨至长春2.4
元(哈洋,下同),至辽阳4.5元,至阿什河1.1元,至四平街(今四平)2.8元,至奉天
3.4元,至营口4.9元,至望奎2.1元,至肇东2.6元,至克山3.8元。1931年4月1日,东
北交通委员会公布《东北长途电话价目表》,以国币为单位,实收哈洋,哈尔滨至各地一次
通话资费为:至吉林2.6元,至长春2元,至锦州3.9元,至天津5.8元,至北平(今北京)
6.4元,至齐齐哈尔1.3元。佳木斯至各地一次通话资费为:至汤原1.3元,至三姓1.6元
,至富锦1.7元,至同江2.2元,至宝清2.9元。饶河至虎林之间1.7元。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满洲电电规定类聚》(注:电电指电报、电话)详载东北地区长
途电话资费标准。
1947—1948年,受货币贬值影响,长途电话资费大幅度上涨。1951年国内长途电话,按
经纬度及空间距离来确定计价单位,每10个计价单位寻常叫号人民币12600元,叫人18900元
,传呼25200元。每20个计价单位,寻常叫号人民币21000元,叫人31500元,传呼42000元。
1955年长途电话资费定为36级,每1000公里级每3分钟收费5.55元。1958年8月1日,邮
电部调整长途电话资费级别和收费标准,级别调为13级,资费平均降低40%。1963年1月,邮
电部调整长途电话资费级别和收费标准。
自1963年1月资费调整后,1983年5月,邮电部再次公布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标准,基本标
准未作变动。此次规定,长途人工和半自动电话通话基本时间为3分钟,不满3分钟按3分钟计
费,超3分钟的按实际计费。长途自动电话通话基本时间为1分钟,不满1分钟按1分钟计费,
超1分钟的按实际计费。
(二)市内电话资费
市内电话资费,1957年底以前,国家未制定统一标准,全国各地区收费各异。1958年1月
1日,国务院批准邮电部颁发统一收费标准。月租费见表4—23。
1965年邮电部再次制订市内电话使用规则和收费办法,并于1月1日在全国实行。此次月
租费标准基本未动,增添次数制局资费,见表4—24。
1980年2月,国家在哈尔滨、上海两城市进行市内电话计次收费试点,规定乙种用户电话
每月基本计次为200次,不超基本次数每月租费13元;甲种用户电话每月基本次数为100次,
不超基本次数每月租费9元。凡超过基本次数的,每超一次收费4分。此期间,经邮电部批准
对市内电话租费作了上调。普通电话,一级局甲种由原9元调到12元,乙种由原13元调到20元
;二级局甲种由原6.3元调为11元,乙种由原9元调到18元;三级局甲种由原3.8元调到8元
,乙种由原5.5元调到13元。其他费项同步上调。同年3月,国家提出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
企业的积极性,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发展邮电事业,黑龙江省决定对新设电话收取电话安装
费,收费标准为:地、市城市的企业单位,每部电话2000元(含中继线和专用线),县城的
企业单位,每部电话1000元。同年10月,经邮电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批准,对省会、省
辖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城镇及市内电话机械容量6000门以上的市县,收取电话初装费,标准为
每部电话正机、同线正户、中继线、专线:省会城市工业企业2000元、行政事业800元、中小
学、托幼园所、住宅300元;省辖市、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市工矿企业2000元,行政事业500元
,中小学、托幼园所、住宅300元。1983年6月1日,全省对新装电话收取初装费范围和标准作
出调整。
1985年1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决定,市内电话资费实行向上浮动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