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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来水费

  1936—1938年(民国25—27年),黑龙江地区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市陆 续建成自来水供水工程。解放初期,水价波动不稳。1947年3月,佳木斯市为稳定水价,曾以 粮食折计自来水费,成人每人每月水费按1斤小米价格折计,儿童减半。此期间,齐齐哈尔市 水价上调,共用水栓,每月每人苏联红军票(下同)20元;5口人家庭,每月每户150元;15 口人以内家庭,每月每户250元;一般商店、服务业、机关、学校、医院,每月每户1500—2 000元;浴池、油坊、酒坊、工厂、官医院,每月每户1.5—2万元。以水表计费者每吨25元 。1949年,佳木斯市改以工薪分折计水价,每吨水价先后为0.5—1工薪分(9月每分值为东 北币11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自来水价由各市、县政府掌管。哈尔滨市1951年3月1日自来水 价每吨调为东北币2万元,每月每人亦为2万元。1955年2月水价下调,每吨基建用水调为旧人 民币1500元,工业用水、职工用水由1600元调为1500元,一般用水由1950元调为1800元。60 年代中期,为降低工业成本,减轻人民生活负担,全国物价委员会决定降低水价。黑龙江省 1965年1月1日起调低各市、县自来水价格,调后每吨价格为:工业用水,哈尔滨市0.1元, 齐齐哈尔、牡丹江市0.12元、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市0.15元;生活用水,哈尔滨 、牡丹江市0.08元,齐齐哈尔、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市0.1元。各县城本着“以水 养水”的原则,在不亏损条件下调低了水价。1966—1982年期间水价未动。70—80年代,由 于城镇人口增加,城乡工业发展,自来水耗用量逐年上升。为确保自来水正常生产,供需平 衡和企业合理积累,1983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水价。工业、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用水每 吨价格,哈尔滨市调为0.19元;齐齐哈尔市调为0.18元;牡丹江市调为0.2元;佳木斯市 调为0.22元。为使服务业专营浴池、理发、洗染店经营保持微利,对其用水实行优待价格, 每吨水价哈尔滨市0.1元,齐齐哈尔、牡丹江市0.12元,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市0 .15元。生活用水价格未动。1985年全省22个市、县统计,工业用水价格每吨在0.19元—0 .6元之间。其中:哈尔滨市0.19元,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市0.2元,佳木斯市0.22元 ,鸡西、鹤岗市、密山县0.3元,北安市0.35元,伊春市0.36元,安达市、加格达奇区0. 4元,绥化市0.48元,双鸭山市和双城、肇东、富锦县0.5元,阿城、尚志、同江县和黑河 市0.6元。生活用水每吨在0.08—0.3元之间。其中:哈尔滨、牡丹江市0.08元,齐齐哈 尔、佳木斯、鸡西、安达、绥芬河市和同江、密山县0.1元,富锦县0.12元,绥化、双鸭山 市0.15元,北安市0.19元,伊春、大庆、黑河市、加格达奇区、双城县0.2元,肇东县0. 25元、鹤岗市和阿城、尚志县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