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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学杂费

  黑龙江地区学前儿童、小学、中学生等学杂费标准,清代末年分别由朝廷、中央或地方 政府确定。中华民国期间标准各异,变化频繁,一度曾以文化程度高低确定缴费多少。“九 ·三”抗战胜利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学杂费标准由东北行政委员会制定,50年代中 期改由各省规定。1956年至1980年,20余年学杂费标准未动,1981年9月标准略有降低,直至 1985年未作调整。
    为鼓励学生到师范就学,扩大师资队伍,以利教育事业的发展,清代、民国和新中国建 立后,政府皆对师范学校的学生减、免学杂费,或给予津贴补助等优惠待遇。民国时期,对 贫困家庭的子弟给予减、免学杂费照顾。新中国建国后,为了普及城乡中小学教育,提高全 民族的文化素质,对军烈属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享受助学金待遇的学生,学杂费 给予减免照顾;对省内鄂伦春等少数民族学生只收学费,免收杂费。大学生的学杂费,建国 后由国家统管,基本实行免收政策。
    一、学前儿童学杂费
    清代末期,各州县开办蒙学堂,培养儿童有浅近知识并养护其身体。1902年(清光绪二 十八年)《钦定蒙学堂章程》载,蒙学以六七岁儿童入学,学至10岁以内,4年毕业,每人每 月收束修费①(①束修费是给予教师的报酬。)不超银元0.3元。1911年(宣统三年)黑龙 江省城齐齐哈尔建私立奎垣蒙养园,培养教育学前幼稚生20人。1915年(民国4年)9月28日 黑龙江巡按使朱庆澜签《国民学校令》,称蒙养园及类国民学校6—13岁儿童入学,不征学费 ,遇特殊情况由县知事裁定。1921年(民国10年)12月,黑龙江省发布《修正施行义务教育 章程》和1931年《实施义务教育章程》皆称,满6—13岁失学儿童普及教育,入国民学校免征 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国家多次明定学杂费政策。1952年3月中央教育部试行《幼儿园 暂行规程》,同年10月颁布《规程》草案,规定公立幼儿园以收杂膳费为原则,私立幼儿园 酌收学费,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1979年9月,黑龙江省修订1978年国家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收杂费、保育费和管理费。其中杂费标准由办园单位根据实际 情况自定;保育费,独生子女日托、整托分别为1元、1.5元,非独生子女日托、整托分别为 1.5元、2.5元;管理费,县(区)以上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园所,因国家已给予一定的 补助,收费从低,每人每月日托、整托分别为3元、5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办的 园(所),以收取管理费补充经费不足,每人每月日托、整托分别为7元、10元。管理费内含 保育费,扣除保育费的差额由儿童母亲的单位负担。为发展学前儿童托幼事业,减轻职工负 担,1983年6月学杂费作部分调整。杂费每人每月日托、整托分别为1元、1.5元;保育费, 独生子女日托1元、整托5元未变,非独生子女提高为每人每月2.5—5元;管理费改为每人每 月14—16元,由儿童父母工作单位各负担50%。1984年2月,黑龙江省试行《个体托幼组织管 理办法》,个体园(所)学杂费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寄托户的收费由收托人与儿童家长自 行商定,每人每月14—20元。自1985年开始,收费逐渐提高。
    二、小学生学杂费
    小学生学杂费始于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学生学费仿照西国书院章程略为减收 ,第一、二、三年每月每生收银1元,膳在外,驻堂不计房费”①(①摘自《黑龙江省教育史 资料选编》上编352页《女学堂试办略章》。)。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2月,《京外各学 堂征收学费章程》载,初等小学校征收学费每月每生不超银元0.3元,亦可根据地方情况酌 定免收;高等小学校征收学费每月每生银元0.3—0.6元;初等实业学校酌减,女子学校、 半日学校、艺徒学校免收学费。1910年(宣统二年)8月,黑龙江法政学校建立,学生食、宿 各费皆由官费支付。
    中华民国时期,学杂费由教育部或地方政府规定,县知事在权限内决定减免。1912年( 民国元年)9月,教育部《征收学费规程》规定,初等小学每人每月收学费银0.3元以下;高 等小学不超过学费银1元;乙种实业学校补学科不超过学费银0.6元。1916年1月黑龙江公布 《国民学校令施行细则》,国民学校征收学费,每人每月银0.2元,家庭贫困者给予减免。 区立盲哑学校、类国民学校各种费用由县知事酌定。同年3月滨江县劝学所(相当今教育局) 规定,年度内各校学生照章收费,每人每年初等生2元,高等生4元;贫家无力求学子弟于四 、九道街第一、第二国民学校内设夜班,招收16—20岁者入学,免收学费。1919年3月,哈尔 滨道外各国民学校学费由每生年缴4卢布提高为8卢布。1921年(民国10年),哈尔滨上号( 今香坊)举办崇尚两等学校,设高小、国民各一班,高小班12—17岁者入学,第一学年每月 学费1元,每学年增收2元;国民班7—12岁者入学,第一学年每月学费0.6元,每学年增收1 元。每学期高小生、国民生分别交杂费2元、1元。住宿者每学年宿费4元。1926年(民国15年 )黑龙江省《整顿教育暂行办法》规定,每人每月学杂费初小生不超过大洋0.3元,高小生 不超过大洋0.5元。1929年(民国18年)《小学组织法》决定小学以不征收学费为原则。
    东北沦陷期间,公立小学依据标准征收授业费;私立小学收费高低不等。
    1935年(民国24年)哈尔滨特别市私立小学校,每人每学期学费标准为:初小伪满币( 下同)2.43元,高小4元,私塾1—2元。此期间,三江省学校,除萝北、抚远、凤山、同江 县外,各县皆有私塾教育,缴纳学费依学级高低而定,1、2、3、4年级每人每月分别为5元、 7元、12元和15元。1938年(民国27年)1月,伪满中央政府制定《国民学校规程》和《国民 优级学校规程》,确定授业费征收原则与标准:公立国民学校、国民优级学校征收授业费, 每人每月分别为0.2元、0.3元以内,经省长同意由县、旗长裁定,但缺1日授业,即免征全 月授业费。家庭贫困无力缴纳者和兄弟2人以上同时在同一学校求学者,减授业费一部或全免 。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学杂费由东北行政委员会统一规定。1948年10月决定城镇小学 和完全小学归公办;农村小学实行民办公助,对民办学校依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经费 由地方公粮解决。1949年东北区《小学教育暂行实施办法》规定,3万人口以下的城镇(含城 郊)和全部农村小学免收学费;超3万人口的城市,酌收学费,每人每学期不超工薪分5分① (①1949年9月工薪分每分值为:哈尔滨、北安为东北币(下同)1.09万元,齐齐哈尔1.0 1万元,牡丹江1.1万元,佳木斯1.11万元,鹤岗1.14万元。);工人、贫民、军烈属子弟 免费并酌给书籍、文具费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国家经济力量有限,财政收支平衡尚有困难,为发展新民主 主义教育,1951年3月,东北区人民政府颁发《中小学校学生缴纳学费暂行实施办法》,提高 学费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为:城市小学高小、初小生,每人每学期分别为10万元、5万元;军 烈属、供给制干部直系子女、灾区户子弟、贫苦工农子弟和领取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免征学 费;工薪供给制公教人员子弟,确有困难者减收半费。为完成国家教育规划,普及义务教育 ,1956年3月黑龙江省颁发《中小学学杂费缴收标准和使用办法》,城镇、农村小学生每人每 学期缴收学费分别为4元、3元。1958年按着国家“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黑龙江省实行勤工俭学,半工半读制度,小学高 年级学生以课余劳动收入弥补学杂费不足。此期间,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中小学、盲聋哑学 校杂费收支管理办法》。60年代对《管理办法》作两次局部修订。“文化大革命”10年及其 后4年中,学杂费标准基本稳定。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免费教育与不免费教育并举”的教育方针,1981年9月起,全省学生杂费收缴标准为每人每学 期城市、县镇3元,农村2元,盲聋哑学校3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
    军烈属子女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镇居民、农民子女实行减或免;鄂伦春、鄂温克、赫哲 、柯尔克孜、达斡尔族学生免缴杂费。
    三、中学、师范生学杂费
    中学和师范生学杂费,清代末由朝廷统制。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奏定中学堂章程 》令,中学堂学生补贴学费标准依办学筹款难易而定。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京外各学 堂收费章程》记,中学、中等实业学堂每生每月征收学费银元(下同)1—2元;高等学堂、 高等实业学堂、法政学堂、大学预备科,每生每月征收学费2—3元;师范学堂免收学费,入 学时押收保证金10元,毕业后返还。1910年(宣统二年)8月,黑龙江建立法政学堂,学生食 、宿费皆由官费支付;班外学员不收学费,每人每学期只收讲义费5元。同年12月,双城官立 女子师范学堂建立,地区内学生不缴学费,并供给伙食;外地学生缴纳学费、伙食费,以补 充办学经费不足。
    民国时期,中学生与师范生实行差别收费制度,对师范生给予免费或优惠照顾。1912年 (民国元年)9月,教育部颁发《师范教育令》,师范、高等师范学校学生,不仅免收学费, 且发给必要费用,鼓励就学。1914年,黑龙江省立第一中学校新招生11班,每生年征学费小 洋10元,以补充冬季柴炭费用不足。1916年(民国5年)1月,教育部《学校征收学费规程》 、《修正师范学校规程》重申,每人每月中学校学生征收学费银1—2元;甲种实业学校学生 征收银0.8—1.5元;高等专门学校学生征收银2—2.5元;师范、高等师范学校学生免征学 费。1926年(民国15年)黑龙江省《整顿教育暂行办法》规定,专门学校每人每月不超过大 洋2元;中等学校每人每月不超大洋1.5元。1935年(民国24年)《三江省学校教育》记,桦 川县立佳木斯初级中学校,每学期住校生收费伪满币(下同)38元,通校生收费12.5元,皆 内含学费3元,余额为体育、书籍、制服、艺术费等。1937年伪满教育部《国民高等学校令》 、《女子国民高等学校令》规定,公立国民高等学校、女子国民高等学校每人每学期征收授 业费5元以内,师道科学生免征授业费。
    东北地区解放后,人民政府相继建立,教学经费、学杂费、助学金等政策陆续实施。松 江省政府为鼓励知识青年服务新民主主义教育事业,1948年4月发布《中等学校公费生补助奖 学金暂行条例》,决定省立各师范学校学生为公费就学,免交学杂费,并由公家供给伙食; 省立中等学校学生免交学杂费,对家境贫寒、思想进步、学业优良的学生,发给学生补助金 、奖学补助金,每人每月甲、乙、丙等分别为东北币(下同)1.2万元、6000元和4000元。 同年10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中等以上学校归公办,师范学校和农业干部班学生一律公 费就学,供给伙食、住宿、文具书籍费。1949年9月,东北公立中等学校实施《人民助学金暂 行条例》。人民助学金按月发放,分为3等,1等由学校供给全部伙食、书籍、文具费,高中 生发工薪分50分,初中生发40分;2等补助伙食和学杂费的50%,高中生发工薪分25分,初中 生发20分;3等补助伙食和学杂费一部分,高中生发工薪分20分,初中生发15分。师范学校学 生享受1等助学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中学、师范生学杂费标准由东北行政区统一规定。1951年3月规 定:初中、高中生每人每学期东北币20万元;工农速成中学、工农文化补习学校、师范学校 中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皆免收学费。1952年,东北人民政府颁发《中学暂行规程》规定 :中学学生酌收学杂费,标准由省、市文教厅、局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区以上人 民政府证明,申请人民助学金。1956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初、高中学生每人每学期收 杂费5元。1957年,城市公立中学的初、高中学生,每人每学期杂费调整为5.5元。“文化大 革命”中,学杂费标准未动,直至1981年。1981年9月起,调整学杂费标准,城市、县镇中学 生每人每学期5元;农村中学生每人每学期4元;初、高中住宿生每人每月加收1元;盲聋哑学 校生每人每学期3元。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军、烈属和社会救济的城镇居民、农民子女,给予 减免费照顾。鄂伦春、鄂温克、赫哲、柯尔克孜和达斡尔族学生免缴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