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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理发、沐浴、照相费

  理发、沐浴、照相业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19世纪末20世纪初,黑龙江地区先后有 理发、沐浴、照相业兴办,到民国中期,这几种行业在大中城市已有相当发展。其管理逐步 由自由营业、行业归口到政府管理,价格由自由竞争、市县统一逐步到全省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仅在城市开设少数国营理发、沐浴、照相业,大量由私营企 业经营,各业皆有正常利润。政府对服务业实行以服务为主,薄利经营的政策。1965年第四 次全国物价会议重申:修理服务等行业主要是为人民服务,价格与收费水平贯彻合理稳定的 方针。因执行中对服务业收费标准长期求稳,加之受“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想影响,取 消优质优费,致使收费标准多年处于偏低状态,企业难以改善。1985年2月,黑龙江省为了发 展第三产业,上调了理发、沐浴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经营,优质优费,多年收费标准偏低的 问题有所缓解。
    一、理发费
    黑龙江地区理发业,已有近百年历史。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法国人布朗秀于哈尔 滨开办首家理发店,继之俄国人鲁西阿尔在哈尔滨开设理发兼售比妆品商铺。1904年(光绪 三十年)后,宁古塔(今宁安)、三姓(今依兰)、墨尔根(今嫩江)、黑河、齐齐哈尔等 城先后出现挑担串巷理发匠人。1920年(民国9年)《滨江时报》载,哈尔滨道外“广聚合” 理发所,理分发哈大洋1.5角,平发1.5角,光头1角,刮脸5分。民国中期,哈尔滨理发业 由同业公会管理。1931年(民国20年)7月同业公会成立后,剪光发统一为大洋0.2元。湖北 人开设的“湖北理发”店剪光发多在0.2元以上,南北市场、江沿一带多为0.1元,市场、 江沿一带理发店为招徕顾客,而自行减价。1944年(民国33年)2月,城镇理发收费为:每1 人次哈尔滨、牡丹江、黑河伪满币(下同)0.9元,齐齐哈尔0.8元,佳木斯1元。1945年7 月《齐齐哈尔理发组合规约》记载,理发店分为1、2等,1等店理发、光头、刮脸每人次分别 为0.7元、0.6元、0.5元;2等店分别为0.6元、0.5元、0.3元。各级店儿童理发每人次 为0.3—0.4元。1946年至1947年间,因流通货币贬值,理发收费标准不断上涨。1946年7月 同业公会制定中等标准:每人次理发、光头、刮脸分别为苏联红军票(下同)20元、17元、 14元,儿童理发12—14元。到1947年2月已4次涨价,每人次理发、光头分别涨至120元、90元 。为照顾小理发馆的利益,放开统一标准,便于小店减价,广招顾客,兴隆生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理发业收费标准由市、县工商业联合会管理,工商局审定。19 51年10月,齐齐哈尔市上调理发价格,以工薪分折合人民币计价:每人次,分发2工薪分,折 旧人民币(下同)3500元;光头17工薪分,折2900元;刮脸1.4工薪分,折2400元。是年, 国营“哈尔滨理发馆”开业,继之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大中城市国营理发 业逐步发展。1956年理发业实现公私合营,收费标准基本未动。1957—1964年,大中城市理 发收费标准比较接近,中等(2级)理发店理男发(不含吹风)每人次,哈尔滨、齐齐哈尔市 0.36元;佳木斯市0.35元;牡丹江市1957年0.38元,1962年后降低为0.35元。电烫女发 ,哈尔滨市每人次1.82元,其它城市略低。为活跃市场.薄利经营,1965年4月全省实行统 一收费标准,收费水平未动。
    1964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及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的思想 影响,将男烫发、焦发、理大鬓角等视为“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一度停止了烫发、染发、 美容等传统服务项目,取消分级经营,不分设备、技术、质量等差别,同一收费标准10余年 未变。
    80年初,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开始,理、烫发传统业务技术复兴。理发业实行分级经营, 按质论价,服务质量提高。但由于职工工资提高和燃料、工具及其它使用材料提价,理、烫 发成本逐年增高。为改善服务环境,扩大服务能力,增加企业效益,1985年2月黑龙江省理发 业价格平均上调30%。标准项目收费为:理男分发1等、2等、3等分别为0.65元、0.55元、 0.45元,理女发同一标准;烫发1等、2等、3等分别为2.2元、1.9元、1.7元。其后,又 按省定技术、设备、卫生等条件分设特、1、2、3级理发店,并规定各项烫发收费标准:短发 电烫带做,特级、1级、2级、3级分别为3.5元、3元、2.5元、2.1元;长发电烫带做各等 级分别加费0.5元;化学烫发各等级分别加费1.5元;特殊发型酌情加费。
    二、沐浴费
    20世纪初,黑龙江地区已始办沐浴业。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哈尔滨“东盛堂”浴池 开业,接着“滨江泉”、“胜江楼”和“新江泉”浴池先后开业。1920年12月,“新江泉” 建池一周年之际减低浴费10天,以示纪念。1922年(民国11年)制发的《哈尔滨管理浴池章 程》记载,一般沐浴费标准为:单间哈大洋0.3元,雅座0.25元,池塘0.2元。30—40年代 ,沐浴业发展较快,至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黑龙江地区已有浴池百余家,收费标准较为稳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沐浴收费有两次较大调整。1951年10月,齐齐哈尔市因房租 、燃料费上涨,盆塘每人次由旧人民币4200元调为5200元;单间由2600元调为3100元;雅座 由2100元调为2600元,平均上调20%。1956年8月,哈尔滨市国营、公私合营浴池开始分等计 费,洗澡增添手巾、浴巾和肥皂,浴费平均降低13.8%,1级男池塘,每人次0.3元。1957— 1964年,大中城市沐浴收费多年稳定,哈尔滨、齐齐哈尔市每人次,男池塘0.3元,男盆塘 0.5元;牡丹江市男池塘0.25元,男盆塘0.45—0.5元;佳木斯市男池塘0.25元,男盆塘 0.5元。
    黑龙江省自1965年4月,实行沐浴收费全省统一标准,不分等级,维持原有水平。1965年 4月至1985年1月,近20年收费未作调整。沐浴业因燃料等价格上涨,职工工资提高,成本累 计大幅上升,企业依靠开办旅店、经营商品弥补亏损。为巩固公共沐浴业服务能力,保障企 业经济效益,提高服务质量,1985年2月,全省提高沐浴费标准并按照房屋结构、室内设备、 卫生设施等条件分设1、2、3级浴池,分等计费。每人次1级淋浴、池塘0.7元,盆塘1.4元 ;2级淋浴、池塘0.5元,盆塘1元;3级淋浴、池塘0.4元,盆塘0.8元。非铁路沿线地区因 燃料费较高,经当地政府审定,沐浴收费标准高于铁路沿线地区。
    三、照相费
    清末,黑龙江地区已有照相业。1908年至1909年(清光绪三十四年至宣统元年),黑河 、哈尔滨相继有俄国人开办的两家照相馆。照相收费昂贵,每4寸照片洗6张俄洋12卢布。19 16年(民国5年)11月,受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影响,各种照相材料短缺,哈尔滨各家照相馆要 求修改“不准私自涨价”公约,由工会立案一律涨价。照相行业技术性较强,又系新兴行业 ,较其它服务业省力多赚。1928年1月《滨江时报》载:“照相业获利之优,尽人皆知。如近 日上海各大照相馆所定之价,每摄四寸半身影片三张需银八角,六寸等倍之,八寸等更倍之 ……所用干片、白金纸或灯光纸及各种药品等代价不过一角有余”。
    1945年“九·三”抗战胜利后,照相业不断发展,1947年哈尔滨新开业者达40余户。19 50年8月,照相材料奇缺并大幅涨价,致使照相成本突增。齐齐哈尔照相收费平均上涨50%, 照2寸片3张由东北币5万元涨为8万元;照4寸片3张由10万元涨为15万元;照8寸片3张由35万 元涨为50万元。加洗、放大和冲洗胶卷提价50—100%。1956年7月,私营照相业实现公私合营 ,照相收费标准降低10%左右。哈尔滨市普通照相2寸片3张,1等0.86元,2等0.8元;4寸片 3张,1等2.9元,2等2.6元;8寸片3张,1等10.5元,2等10元。1959年3月,国产照相材料 增加,照相成本降低,收费标准再次降低15%左右,收费稳定到1961年。1962年5月,根据中 共中央、国务院指示,全省照相收费标准提高50%。同时实行分级经营,优质优价,大中城市 分设1、2、3级相馆,以2级价格为100%,1级价格为120%,3级价格为85%。少数技术水平特别 高的设特级,以经营高级照相为主。普通照相费为:2寸片3张,1等1.28元,2等1.13元; 4寸片3张,1等3.6元,2等3.12元;8寸片3张,1等12.4元,2等10.7元。
    1964年,照相机、胶卷、相纸等原材料降价,照相成本降低,经商业部决定,全省1月、 8月两次降低照相收费标准。1月平均降价16%;8月平均降低:原照5%;加洗、风景放大20%; 人像放大10%;冲洗胶卷24%。普通照相费标准:2寸片3张,1等0.87元,2等0.77元;4寸片 3张,1等2.9元,2等2.68元;8寸片3张,1等10元,2等9元。此后,照相收费稳定20余年。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和摄影艺术的发展,照相业需求和生产 方式发生较大变化。从70年代开始,室外摄影逐渐增多。照相业除外景摄影外,还增加产品 喷绘、天然着色、景相合成及各种婚礼照、儿童照等多项服务。除当地统一收费标准,多视 工艺复杂或特殊要求程度,双方议定收费。进入80年代,大中城市及风景地区增添流动照相 ,国营、集体、个人等多种经营形式的彩色照相、冲扩服务由专业向社会发展,初期收费标 准较高,中期开始回落,全省未定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