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检查
黑龙江地区物价监督检查,曾以明码标价、复查牌价、审价和物价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中央政府为维持其统治,1940年发布《不当利益取缔规则》,并强
制各商号、贩主明码标价。为控制市场物价上涨,责成伪省、市警务(察)厅实施具体物价
管理,对违价商户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黑龙江地区普遍实行商品标价制度。20世纪50—70年代,各级
政府和商业、物价部门多次组织各种类型的物价监督检查活动,先后进行复查牌价、审价等
整顿物价工作,纠正了贯彻物价政策和执行价格中的错乱现象。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加强了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组建了各级物价检查机构
,充实了检查人员,组织了有领导干部、专业人员和职工参加的群众性物价大检查.并做到
经常化、制度化,有利于市场物价稳定,亦维护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