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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明码标价

  1937年11月,伪滨江省公署在公布暴利取缔令中规定,各业从商者必须将出售的各种商 品写出价格标志。1938年9月,伪滨江省公署召集警务厅、商工公会和其它有关部门,议定了 对市民日常需要的面粉、烟草等商品的标准价格。10月,在时局紧张,物价上涨和商人任意 抬高物价的情况下,限令各商号于11月1日正式实行明码标价。1939年1月,伪省公署进一步 指令各商贩明码标价售货,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正当价格。同年7月哈尔滨市公署商工科和商 工公会,根据伪滨江省通令,规定了生活必需品的标准价格,并用中文和日文印刷几万张价 格表发给市民,以免受奸商愚弄。12月下旬,正值大批年货上市,哈尔滨市警察厅经济保安 科通知各基层警察署、派出所,对管区内的商户随时监察明码标价,对高抬物价的商户予以 惩罚。1940年11月,哈尔滨市公署、商工科、警察厅、经济保安科等单位,针对一些经商店 、铺不重视明码标价,暗地提高商品价格的现象,举行专门会议讨论制定商品标价方法和范 围,责令各商业主对所经营的商品按规定分别以公定、标准、协定、自肃4种价格添写商品价 码。公定价格中包括《统制法》、《管理法》管理的粮食酒、味素、絮棉、棉制品、小米、 玉米、荞麦、高粱、生铁、型钢、铁板、石油、酒精、火柴、面粉、食盐、烟草、皮革等重 要商品的价格;标准价格中包括砂糖、部分军用商品、胶鞋、加工后的棉花、麻袋、饮料、 大豆、豆油、豆粕、砖等商品价格;协定价格中包括白铁制品,标准价格以外的胶鞋、皮鞋 、防寒鞋和由从业者商定的并经当地有关部门认可的商品价格;自肃价格是除以上3种价格以 外的商品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国家对商品明码标价工作十分重视。1950年5月,哈尔滨市对各 区的粮店、农品杂货、百货商场、文教等17个主要行业进行了明码标价的检查。较好的行业 农品杂货,检查102家,除3家稍差外,其余实卖价格都与标准价格一致;菜籽业检查25户, 全部做到明码标价,发货单与标价相符;百货商场检查794户,标价与卖价全部一致。稍差的 行业有棉丝杂货、书籍文教业、食品杂货业、鞋帽业等;不好的行业有裁缝业,全行业有2/ 3的店、铺不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执行;铁匠炉业大部分不标价格,太平区检查85家近60家出谎 价欺骗用户。查后对明码标价执行好的予以表扬,对违纪的予以适当处理,推动了明码标价 工作。
    1951年11月,松江省政府为加强市场物价的管理,进一步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对抬高物 价的投机商和获非法暴利的不法商人予以严惩。1957年1月,黑龙江省商业厅在修改《黑龙江 省国营商业牌价掌握权限分工制度》中规定,商店、营业门市部建立新售货标价卡片,同时 收回旧的标价卡片,防止出现漏调、错调或一货多价的现象。
    为使各级商业、供销部门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1964年5月全国物价委员会下发 的《基层商业企业物价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基层商业企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购 农副产品实行张贴或挂牌公布价格,并详细注明品名、规格、等级、单位、单价等,能做到 样品陈列的,把价格标签与收购样品一并陈列;出售工业品实行商品标价签制度,做到有货 有价,一价一签,价格标签注明编号、品名、品号、商标、产地、规格、等级、单价等,并 与商品同位陈列;不便实行价格标签的水果、蔬菜、肉、蛋、鱼、熟食制品及农具、家具、 炊具等商品,采取挂牌的办法明码标价;照相、洗染、理发、洗澡、旅店、修配等行业,采 用张贴价目表的形式明码标价。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工作遭到干扰、破坏,行之有效的物价管理制度被废除,明 码标价也同样受冲击。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加强了对物价的管理,纠正了 “文化大革命”中不重视明码标价的作法。1980年9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颁布的《黑龙江 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中,重申建立明码标价制度,对不同行业提出不同要求。凡是出售的 商品,必须有经物价员审核盖章的价格标签;饮食行业向顾客公开投料标准、成品重量、零 售价格;交通运输和服务、修理行业,公开张挂统一规定的价格表及收费标准;农副产品和 废旧物资收购单位,须陈列实物样品,公开等级标准和价格。1983年10月,省人民政府在《 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中又重申,一切经营单位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 价,货价对位。1985年11月,国家物价局发出了《关于健全和坚持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为进一步完善明码标价的制度,要求应该实行明码标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 营者,在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下实行明码标价。把明码标价制度健全起来,减少价格错乱, 便于群众对价格进行监督。
    明码标价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既保证了正确价格的执行,又便于消费者监督,各行各 业的有价单位一直贯彻、执行,起到了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