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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复查牌价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要求各级国营贸易部门以严肃的态度对待牌价,正确地执行牌 价,充分利用牌价的作用体现党和国家的价格政策。国营牌价保护了生产者、消费者和合法 商人的利益,打击、制裁了不法商人的投机行为。1952年6月起,松江省商业厅在全省范围内 开展了消灭无牌价活动。各级专业公司的库存商品都要有价。有货无价的商品限期作出价格 ,新进商品尽快作价,最迟不得超过8小时。省百货、煤建、土产、医药等公司接到通知后, 及时开展复查牌价工作,对作价权限内所采购、推销的商品及以文件下达价格的商品,逐品 种进行了复查;各地、市专业公司和各级批发站也全面复查了所管作价的商品牌价。到11月 止,松江省商业系统连续进行了4个多月的复查牌价工作,调整了907种不合理的商品牌价, 消灭了全部有货无价的事故。1952年6月,原黑龙江省商业厅按照东北贸易部复查牌价的指示 ,总结了复查牌价试点工作,在已经消灭了403种无牌价商品的基础上,部署下属专业公司、 批发站,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全面开展复查牌价工作。经过一个月的集中复查,到7月 25日,共复查了6930种商品,牌价不合理的有271种,占复查商品的3.9%。其中质量差价不 合理的170种,占62.6%;地区差价不合理的43种,占15.8%;牌市价严重脱离的36种,占1 3.2%;商店错执行牌价的20种,占7.4%;规格差价不合理的2种,占0.3%。
    1953年,黑龙江地区根据全国第四次物价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地调整了地区差价、批零 差价和安排了市场。采取团结、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的合法经营一面,打击了私人投机商 ,促进了国家对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改造,巩固和加强了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活跃了城乡 物资交流,稳定了市场物价。但在复查牌价中也发现一些部门的领导和物价人员政策思想不 明确,片面从价格上图经济核算,甚至擅自调整价格。如,庆安县擅自越权将东北区掌握商 品的鸡蛋价格调低13%,给毗邻县造成影响。嫩江、青冈等县百货公司把批零差价当作拨付扣 价执行9个月,提高了商品价格。龙江县百货公司查出错价商品730多种,占其经营品种的21 %。为解决这些问题,1954年5月,原黑龙江省商业厅进一步部署了复查牌价工作。以市、县 工商科为领导,组织各公司物价人员成立复查牌价小组,检查对价格政策、调价文件的贯彻 执行情况;检查合作商业与国营商业执行价格是否统一;检查物价员与营业员、采购员之间 有无联系制度等。松江省商业厅根据检查发现了汤原县百货公司错乱价商品达715种;木兰县 百货公司柳石营业部错价商品达300余种;密山县土产公司营业部对1953年末调整白条猪价格 拖延7天才执行;尚志专卖公司将酒精以每公斤低于单价400元(旧人民币,下同)出售,使 国家损失2400万元;五常县煤建公司上调燃料油价格,因零售部门没有及时执行,使国家损 失720万元。因此,1954年6月决定,在全省继续开展有组织、有领导、有重点的牌价复查工 作。
    1954年11月,黑龙江省商业厅部署各市、县工商科组织各专业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 的复查牌价工作。1957年1月制定的《基层物价管理办法暂行草案》规定,市、县公司作价单 位负责指导与检查各基层商店、合作社、铁路职工生活供应站、公私合营商店与合作商店的 物价工作及商品价格执行情况;建立“牌价差错报告单”制度登记物价事故,情节较严重的 上报上级公司和同级商业行政部门;基层商店将经常检查牌价执行情况列为工作职责之一。
    1963年5月,黑龙江省商业厅、供销合作社根据系统内的物价机构、人员变动较大,对物 价没有进行全面复查,程度不同的存在变相提价、盲目涨价、擅自变价和错调、漏调价格等 情况,决定对全省商业和供销社系统的各级公司、站(部)、商店、基层供销社和城乡饮食 服务业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复查。重点复查纠正了贯彻执行物价政策和各项差比价中的 问题,在执行计划价格中盲目定价、自发涨价、压级压价和城乡饮食服务业乱搞高价、变相 涨价,擅自提高规定的毛利率和收费标准等问题。1964年2月,黑龙江省物价委员会与有关部 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对复查价格中发现的差价问题的处理意见》,基层企事业单位未执行 国家、省、市、县物价委员会和主管行政部门规定价格的,经当地物价委员会或主管行政部 门审核后,按规定价格执行;属省以上管理的商品价格,未按省规定的价格或地区差价率执 行的按规定纠正;市、县管理的商品价格,发现不合理的,经当地人民委员会批准按政策规 定进行调整。1965年以后,全省行业系统内的复查牌价不再进行,以其它物价检查形式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