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价检查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的各伪省公署为维持统治,对不法商贩抬高物价行为进行检
查监督。1938年12月,伪滨江省公署责成警务厅,对所管区内的售货商店、商贩进行检查,
对高价出售商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罚。初犯者,责令写保证书给予警告;屡犯和
情节严重者,严惩不贷。1939年6月,伪滨江省公署向市民公布,市民可随时向警务厅报告出
售商品超过标准价格的违法从业者,以便严厉处罚。同年12月又登文告诫从业者,严禁乘年
货上市之机抬高物价,对高抬物价、储货惜卖的商店、商贩,一经查出,给予严惩。1940年
9月伪满洲国制定的《不当利益等取缔规则》中规定,严禁经商者在出售商品中获取不正当利
益。1942年5月,哈尔滨市南岗警察署经济保安科接到市民的检举后,查获9个商店高价贩卖
胡麻油、豆油,贩卖者将协定价每斤0.70元的胡麻油以2元的高价出售;将协定价每斤0.3
9元的豆油以1.70元的高价出售。警方当即没收胡麻油80斤,豆油100斤。1943年5月,哈尔
滨市道外警察署经济保安科,对管区内50多家饭店进行检查,发现这些饭店的食品多以高价
出售,分别给予停业3—5日处分。1945年黑龙江地区解放后,相继成立的各省政府,由于货
币发行量过大难以控制物价,市场价格呈上涨趋势。1947年以后,各省政府先控制住粮价,
使市场物价上涨有所缓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黑龙江地区的各人民政府对市场物价管理十分重视,经常开展
物价检查工作。1951年3月,原黑龙江省商业厅根据嫩江、拜泉、林甸等10个县工商科检查百
货系统执行牌价的情况,部署全省各县进行全面的物价检查。1952年11月,松江省商业厅检
查中发现佳木斯市百货商店出售的藏青制服呢,由进货价每米5.7万元(旧人民币),竟擅
自将每米零售价提高到12万元,提价1.1倍。对此,商业厅给予全省通报批评。1955年2月,
黑龙江省商业厅检查物价中发现部分地区和单位不认真执行物价政策。勃利县将省规定的2等
蜂蜜每公斤收购价格9000元,(旧人民币,下同)擅自提高为12000元,高出规定价格33.3
%;肇源县收购生猪未执行省规定的城乡差价,使农村生猪收购价格高于省定价格的2—10%;
齐齐哈尔市木材第一营业部出售的板皮每公斤690元,同一规格质量的板皮而第二营业部卖1
200元。因此,省商业厅向各市、县商业部门部署坚持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
1958年12月,黑龙江省商业厅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检查哈尔滨市市场食品质量和价格存
在的问题,查出糕点中的“杏仁酥”无杏仁,“核桃酥”无核桃仁;用60%玉米面和40%白面
制成的面包,工厂仍按60%大米面和40%白面的面包价格以每个0.17元出厂,商店按每个0.
20元的大米面面包销售;每公斤1.60元的水晶肚与每公斤0.40元的猪皮冻质量相似。为制
止粗制滥造、变相涨价,稳定市场物价,省商业厅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物价
检查工作。由于1958年第四季度出现一些副食品、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供应紧张,部分国
营企、事业单位在市场上抢购、套购紧缺商品和私自采购农副产品;投机商贩乘机高价倒卖
生产资料和土副产品,引起物价的连续波动,致使有些工业品、手工业品的出厂价、销售价
和土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自发上涨;饮食行业抽条减量,质次价高;服务、修理行业和小脚车
的收费标准普遍上涨。为整顿市场物价混乱状况,1959年7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省人民
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的指示,各地、各部门从原材料到产品,从厂价到销价
,从修理、服务业到交通运输等行业,对于盲目自发涨价的商品和项目都按规定价格和标准
作了坚决纠正。
自1961年国家着手稳定1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之后,黑龙江省加强
了市场物价检查工作。1963年上半年,哈尔滨市物价委员会对工业品价格进行了全面检查整
顿,共检查了13776种工业品销售价格,未执行规定价格的1033种,占7.5%。其中,高于规
定价格的525种,低于规定价格的274种,销售企业自行定价的234种。共检查工业品出厂价格
和工厂自销价格4379种,不符合规定价格的373种,占8.5%。其中,高于规定价格的71种,
低于规定价格的74种,工厂自行降价的196种。省物价委员会针对上述问题,于6月26日发出
通知,各地全面开展了物价检查整顿工作。为巩固、扩大物价检查成果,保证人民生活和市
场物价稳定,1964年至1965年下半年,全省再次进行了物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整顿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央采取了冻结物价的措施,但受“左”的思想影响市
场物价仍然存在不稳定因素。1968年3月和1969年7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先后
批转省计划统计组召开的两次物价工作座谈会纪要,针对存在的物价纪律松弛,违反物价政
策等问题,部署各地有组织、有领导、有重点地进行物价检查整顿工作。1972年9月,黑龙江
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制止自行提高物价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立即开展了执
行物价政策情况的检查。对已经自行提高产品(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的,恢复到规
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对自行提价多收的价款退还了用户,退还有困难的,全部上缴了地方
财政。
1973年1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批转了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对市场物价问题的调查报
告。哈尔滨市调查了部分工、商企业执行价格政策的情况,共检查了14个行业108个基层单位
的360个品种(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高来高走,提高价格水平。哈尔滨市服装商
店,从江苏杨州高价采购锦纶裤,每条进价17.05元,零售价20.05元,比规定的零售价格
高22.7%;市食品公司从武汉、天津等地购进冰蛋59.5万公斤,进价每公斤2.20元,以每
公斤2.80元供应,比规定的供应价高出42.7%。二是降低质量、变相涨价。市肉食商店,将
低于平均价的7个部位肉绞成肉馅提价出售,每公斤提价0.12元。道里煤炭第五、九商店供
应的木柈,规定合理水分为10%,实际高达26.6%,相当于全年少给居民木柈1600万公斤,所
售的煤炭含矸石粒度50公厘以上的达10%,比规定超出6.5个百分点,按全市每年销售民用煤
炭80万吨计算,消费者每年就多买矸石5.2万吨。三是抽条减量,克扣群众。对17个饭店61
种饭菜价格抽查,高于规定的有33种,占54%;31种主食中,抽条减量的有17种,占54.8%。
松滨饭店卖烧肘块,每盘成本0.78元,应卖1.20元,实卖2.20元,提价83.3%;松江饺子
馆卖凉拼盘,每盘成本0.236元,应卖0.32元,实卖1元,高出合理价格2倍多。四是短途运
输,多收运费。在哈尔滨市第二运输公司3个月的票据中检查出多收延时费、多打工时、提高
吨位、多收管理费等累计多收运费54万元,占同期营业额的13%。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匡算,
哈尔滨市居民因滥涨价收费多支出1000万元左右,平均每人每年多支出5元。中共黑龙江省委
员会针对哈尔滨市存在的违反物价政策的问题,在全省开展了物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整顿
工作,对严重违犯物价政策而又拒不检查改正的,给予了严格处理,切实纠正了自行涨价、
变相提价的不正之风。同年12月,在全省物价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开展群众性的物价大检
查。此次物价大检查,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广大群众,重点检查了党的物价政策
和计划价格的执行。
1975年8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组织物价检查团检查了哈尔滨市物价政策执行情况。发
现市场上商品价格上涨的特点为:中央和省管价格的商品是采取变相涨价,市以下管理价格
的商品则公开涨价。经检查多数商品涨价是因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违背政策擅自决定的
。省物价检查团按政策界限对违价单位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有效地制止了商品滥涨价行为。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
物价。1978年1月国务院指出,采取有力措施,整顿物价,刹住随意变动价格的歪风。对随意
变动价格、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不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乱定价格的,对损公肥私、低
价自销、削价私分的,利用价格贪污、投机倒把的,要坚决制止,迅速纠正。
1979年5月,黑龙江省各地市场上出现较大范围的“涨价风”,群众议论纷纷,不利于安
定团结。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认为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已经成为严肃
的政治问题。因此,要求各地严加控制市场物价涨势,各地党委主要领导挂帅,组成了物价
检查组,对各种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逐项进行全面大检查。制止了随意提价,自发涨价的
歪风;纠正了质价不符、抽条减量、克扣群众、变相涨价的行为;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
追究了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11月6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转发了《国务
院关于开展物价大检查的通知》,随后各地组成检查团,按着有价必查的原则对所有商品价
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作了全面检查,对8种副食品及连产品的提价幅度、质量标准和执行情况
作了重点检查,制止了搭车涨价。
1980年2月,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指示,省物价检查团结合春节市场供应,就8种副食品调
价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证实,一方面调价出台前后,各级人民政府对8种副食品调价
工作重视,及时开展宣传教育,调价测算科学、准确,调价后补贴合理,商品货源充足,市
场丰富,群众满意。另一方面也发现一些问题,一是有些商品如咸菜、小面包、长白糕、饼
干、高粱饴糖等品种,不该涨价却涨了;应少涨价而多涨了的有红肠、猪排骨等。二是抽条
减量、克扣群众,饮食业菜码不足,酒量不足,袋装精盐、糖精、豆腐粉等数量标准不足。
三是降低质量,变相涨价,煤炭质量下降。四是医疗收费自发上涨。五是职工食堂饭菜质次
价高。省物价检查团对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品种给予及时纠正,对质次价高、抽条减量、变相
涨价的问题,进行了处理。3月6日,为把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依靠群众监督
物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物价局制发《黑龙江省物价检查证》并试行义务物价检查员制
度。首批聘请了省直机关342名干部为物价检查员,从此,兼职物价检查员持证对市场物价进
行监督检查,有效地制止了违价行为。同年4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
了系统物价大检查,切实纠正了违反物价政策的现象和处理了违反物价政策的问题,凡违反
国家政策规定,任意提价、变相涨价所得的非法收,全部收缴财政。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领
导和当事人,按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了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严重者
依法惩办。同年9月,省人民政府在颁布的《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中,对物价检查工
作作出具体部署,各企、事业单位分别进行自查、互查和联查;各级企、事业行政主管部门
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也进行了物价执行情况的检查;同时组织全省或地市、县范围内的物价
大检查。11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为稳定市场物价,通过电话会议决定全省采取8项整顿市场
物价的措施。即:保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稳定;制止各种形式的变相涨价;严格控制议
购议销商品范围和价格;整顿贸易货栈;工业自销产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加强市场管理,
取缔黑市;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管理;开展物价大检查,刹住涨价风。
1981年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邀请人大、
政协并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物价大检查,在节日期间进行了
较大规模的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正确执行物价政策,制止了擅自涨价和变相涨价。同时各级
政府充分发挥义务物价检查员和群众物价监督站(组)的作用,使物价检查经常化、制度化
。1982年8月,国务院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通知各地、各部门认
真贯彻《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各级物价部门和各有价单位把物价检查作为一项主要任务,
开展了定期或不定期地物价检查和整顿工作。分期进行了总结并表彰和鼓励模范执行物价政
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了批评教育,严重的依法严肃处
理。
1983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为做好物价改革和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再次提出对擅自提
价、变相涨价等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区
别情节轻重,严肃处理。黑龙江省物价局为进一步贯彻《物价管理暂行条例》,部署各地、
市、县物价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把物价检查工作当作各级物价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
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物价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不仅加强对物价检查工作的领导,而且
切实加强了物价检查人员,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物价监督检查站和义务物价检查员的作用
,扎实的进行了物价大检查。为落实国务院“承包不要涨价”的指示,制止经营承包单位利
用涨价办法增加非法收入,当年6月,省人民政府部署各地进行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
格和非商品收费的检查整顿。这次检查对擅自降低冷饮品质量标准的,不仅没收了非法所得
,还追究了领导者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对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给予了严厉的打击。7月,
国务院为加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批准全国各地组建物价检查所。10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对《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作了补充规定。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设立物价检查机构,各
级业务主管部门设专职物价检查员。物价检查机构和物价检查员,有权监督检查物价方针、
政策和法规在本地区(含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本系统、本单位的执行情况,并依照法
律和政策规定,检查处理违反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行为。城市街道办事处、工矿企业和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立以退休职工为主体的群众物价监督组织。11月,黑龙江省物价检
查所成立后,各市、县物价检查所陆续成立,并开展了经常性的物价检查工作。同月,黑龙
江省物价局贯彻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初步意见》和《对违反物价纪律
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通知各地物价部门,不断提高对物价监督检查工作重要作用的
认识,逐步扩大检查范围,明确检查工作重点,建立健全了物价监督检查制度,充分调动各
有关部门的积极性,深入检查。对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按《规定》实行经济制裁。12月,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总工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职工义务物价监督组织,此后职工义务
物价监督员活跃在城乡市场,履行义务监督检查物价的职责,协助政府加强物价管理。
从1984年起,黑龙江省物价局建立了重大物价违纪案件备案制度。11月,依据国家物价
局确定物价检查的重点,对就地转手加价倒卖商品,从中渔利;生产企业和商业批发部门以
零售价或高于零售价向经营单位和个体商业批发销售紧俏商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缺斤
少两,提级提价;泄漏物价机密,造成市场混乱等问题,进行了认真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
,对违纪的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必要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1985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邀请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领导,组成了大型物价检查
团,分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市进行物价检查。重点检查了转手倒卖或计
划外销售生产资料,乱涨价或变相涨价的紧俏耐用生活资料和副食品价格。为进一步加强职
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总工会、省物价局6月制定的《黑龙江省职工物价监
督暂行规定》,从此全省职工物价监督站进一步普及与加强。当年7月,哈尔滨市已建立义务
物价监督站170多个,市区达到每1万人口有1个物价监督站。
同年8月,哈尔滨动力区物价局根据群众揭发,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物资供应收费在同
一城市加费最高不得超过两道环节”的规定,查处了1984年2月至1985年8月间,转手经营达
14个月的倒卖钢材案。此案涉及的8个单位8次转手倒卖26.8吨日本进口的0.5厘米冷轧卷板
,从每吨调拨价1195元加到2150元,累计每吨提价955元,提价幅度为80%,非法收入达1.9
万元。对转手倒卖的7个单位给予了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罚款的处分。总计没收非法收入189
28元,罚款22049元。
为实现审理物价违纪案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国家物价局于1985年8月制发了《物价违
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对审理物价违纪案件作出明确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
切从实际出发;以党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为准绳,在维护国家利益前提下,兼顾
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
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案件的处理要经集体审议决定。处理违纪案件做
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违纪案件审理程序经过立案、调
查、定案处理、复查、结案5个环节。还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作出政策规定:违反物
价纪律分为一般违纪行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非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直接损失的金额
在1千元以下);一般违纪案件(非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在1千元至1万元
);重大违纪案件(非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县级(含县
级市、区)物价检查所有权对一般违纪行为和一般违纪案件进行处理,万元以上重大违纪案
件,报同级物价局审批,处理决定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物价检查所备案;地、市级物价
检查所处理违反物价纪律案件的权限,最高为非法收入金额5万元的案件,5万元以上的重大
违纪案件,报同级物价局审批,处理决定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物价检查所备案;省、自
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物价检查所处理违反物价纪律案件的权限,最高为非法收入
金额10万元的案件,10万元以上的重大违纪案件,报同级物价局审批,处理决定抄报同级人
民政府和国家物价局物价检查司(计划单列市抄报省物价检查所)备案。规定下发后,为各
级物价检查所在工作上提供了依据,使物价监督检查进入制度化、规范化阶段。9月,黑龙江
省人民政府在全省部署与开展了物价大检查,主要检查各地贯彻执行物价方针、政策情况,
各级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有无超越权限、违反政策制定产品价格或增加收费项目、提
高收费标准的;检查扩权以来价格放开的情况,是否制定了适当的管理措施,是否有抬价争
购问题;整顿各种经营性、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有无滥收费、滥摊派行为;检查钢材、水
泥、木材、煤炭、汽车等重要生产资料,在经营和价格上有无转手倒卖,有无计划内转计划
外高价出售活动;检查毛呢、丝绸、高档服装、彩电、摩托车、名牌自行车等紧俏耐用消费
品,有无不执行规定的作价办法,以零售价购进再加价出售或任意抬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问题;检查节日蔬菜等主要副食品的价格和质量,有无抽条减量、以次充好、缺斤少两问题
;检查各类贸易公司、商行(场)、货栈在经营上有无投机倒把、买空卖空、哄抬价格等问
题;检查集市贸易和个体工商业户有无不执行规定价格,擅自涨价等问题。
同年11月,黑龙江省大兴安岭行署物价局对大兴安岭某林业局林产品公司违反省物价局
、省森林工业总局、省林业厅《关于整顿木材价格的通知》和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关于放
宽木材综合利用产品及部分抚育伐材价格的通知》问题进行检查处理。该公司1985年1—10月
间,随意将抚育伐材顶替屋架料售出3086.32立方米,获取非法收入17638.90元;将综合板
方材顶替门窗料售出299.83立方米,获取非法收入1094.05元;还巧立名目,多收铁线费用
3320元,超载费137.35元,装车费12006元,垫棍费1742元,喷涂费85元,计非法收入2041
67.30元。为严肃物价纪律,维护用户利益,责令该公司将非法收入164167.30元,限期全
部退还用户,到期不退则一律收缴财政;没收无法退还用户的部分非法收入40000元,并罚款
2000元。
此次物价大检查采取了先自查、后抽查的方式,至11月15日,全省已有11.3万户工商企
业进行了自查,占工、商企业总户数的89%。共查出物价违纪单位4130户,占自查企业的3.
7%。其中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40起,非法收入306.7万元,已退还用户59.8元,上缴地方财
政159.1万元。自1983年黑龙江省成立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起至1985年,共查出价格违纪案件
84152起,经济制裁总金额为3846.21万元,其中退还用户256.71万元,罚款301.96万元。
通过物价检查整顿,加强了物价纪律,提高了执行物价政策的自觉性,对促进企业改善经营
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推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为深化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