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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镇卫生

  一、饮水卫生
    1932年伪民政部卫生技术厂对哈尔滨市内5个区416口水井的水质进行化验分析,其中只 有118口井可直接饮用。1934年哈尔滨成立都市建设局,设立水道科,正式着手规划建设哈尔 滨市自来水管道。1936年王兆屯、南岗、马家沟、顾乡深井水源投产。同年公布了《哈尔滨 特别市水道给水条例实行细则》。据1939年统计,外国人使用自来水占94%,中国人只占6%。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前,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北安、绥芬河、 黑河、富锦、双城等市、县先后修建了水源地,主要是供应日伪军营和机关官吏的住宅生活 用水。绝大多数城镇居民都是饮用井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镇集中式给水卫生条件有了改善,哈尔滨市1954年的自来水 普及率为30.5%,1985年底增至78%。80%水源取之于松花江水,其余取自地下水。供水水质 不断提高,自来水的浊度、酸碱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余氯5项指标综合年平均合格率1 985年为98.5%。
    齐齐哈尔市1962年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要求,对12个水源地的8个末梢水质 逐月进行检验分析,表明集中式饮用水源的水质没有受到过污染。1963年3月,齐齐哈尔市卫 生局公布的《齐齐哈尔市集中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对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都作了详细的规定。1978年对市内9个水源地进行了卫生学调查,除铁、锰超过规定标准外, 其余各项指标都合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1983年省卫生厅、省建委颁布了《黑龙江省生活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各地贯彻自 来水公司、水厂、班组三级检验和定期水质监测报表制度。
    同年,在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和省爱委会、省卫生厅领导下,组织全省 10个省辖市、6个地区、67个市、县卫生防疫站,成立36个水质检验中心,按照全国统一要求 ,共动员9272人参加了生活饮用水质和水传性疾病的调查。在检验水质全过程施行质量控制 的条件下,同年8月丰水期对全省自来水、自备水源、深孔井、农村自来水、手压井、大口井 、泉水等11种195万个水源,抽样化验1197份水样;在1984年3月枯水期取样1201份,分别检 测了水温、色、嗅、味、浊度、酸碱度、总硬度、铁、锰等17项指标。结果表明,生活饮水 的主要问题是水源卫生防护不好,污染严重。全省17.4%的水源含铁量和62.4%的水源含锰 量超过国家饮水卫生标准。还有些地方有季节性缺水。6%以上的水源含氟量低于生活需要, 有3%的饮水属于氟水。还有不少地方,地质性缺硒、缺碘;与克山病、大骨节病、地甲病的 分布区相一致。全省有538万人饮用城市自来水,占城市人口的50.63%。
    在饮水卫生监督方面,1985年抽查37处水源卫生管理工作情况,水源卫生管理档案建档 率达100%。浊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余氯4项指标,城市自来水合格率达96%(其中哈尔 滨市100%,齐齐哈尔市94%,牡丹江市98%);县镇合格率达81%。
    二、粪便、垃圾、污水的处理
    哈尔滨市1936年运除粪便3.8万立方米,1940年为4.7万立方米,1949年为4.2万吨。 1950年制订了《哈尔滨市粪便管理暂行条例》,以后每年平均城粪下乡70——90万吨。1957 年哈尔滨市设立粪便无害化处理场,粪便运到粪场后,自然发酵5个月,消灭病菌和虫卵,然 后晒成粪干,运往农村。
    1958年,全省共清除粪便6461万吨。1963年9月,9个市成立了城粪下乡办公室,组织运 送人粪便下乡50多万吨。城市厕所分片由市附近县承担清掏和拉运,如肇东县每年从哈尔滨 运回粪便30——40万吨。哈尔滨铁路局成立了城粪下乡运输办公室,提供车皮,支援城粪下 乡。1973年,哈尔滨、北安、巴彦等16个市、县统计,城粪下乡达240万吨。1949年,哈尔滨 市只有6所公共厕所,1965年为157所,1985年增至226所。全省城市公共厕所1985年由1949年 的903所,增至7702所(1964年为4807所,1979年为4423所)。
    1936年哈尔滨市全年清除垃圾9.7万吨;1940年为127万吨;1949年为16.4万吨,1958 年全省清除垃圾2265万吨,其中哈尔滨市为60万吨。哈尔滨市每年平均运出垃圾30——70万 吨,并曾实行过垃圾、粪便混合堆肥无害化处理。1966年以后,对垃圾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 。主要用来填垫临时垃圾场,还给其他单位及近郊生产队沤肥或填垫低洼地。1985年哈尔滨 市清除垃圾达80万吨。其他较大城市每年也都运出垃圾几十万吨。
    哈尔滨市污水排放总量日平均为53万吨,其中工业废水约30万吨,生活污水为20万吨。 其中有部分生活污水用于农田灌溉。经过何家沟、马家沟、阿什河3条渠道和沿江7个污水排 出口排人松花江中。
    三、预防煤气(一氧化碳)中毒
    黑龙江省因冬季较长,气温较低,居民多升火取暖,多数居室又不设排气孔,所以常因 一氧化碳外溢而引起中毒。据1954年10月——1955年1月,仅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全省就发生 煤气中毒11起,有49人中毒,7人死亡。1959年鹤岗市发生50起,有91人中毒,19人死亡。1 960——1962年,齐齐哈尔市发生269起,有746人中毒,28人死亡。1962——1963年,哈尔滨 市发生259起,有652人中毒,18人死亡。1964年入冬后40天中,发生39起,有168人中毒,2 人死亡。
    省市卫生行政与卫生业务部门除向居民组织宣传教育外,同时建立了“煤气中毒报告制 度”,与公安、街道办等部门共同加强防烟、防寒卫生安全检查,随着城镇居民的居住及卫 生条件改善,煤气中毒已很少发生。
    四、总体规划与预防性卫生监督
    黑龙江省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是从1956年开始的,哈尔滨市一直和城建规划管理部门、 公安消防部门联合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住宅建筑工程进行了地段选择和工 程设计的审查与竣工验收,对给水、排水等城市规划进行了预防性监督。除“文化大革命” 时期外,从未间断过。1980——1985年间,共审批了各种建设工程4400余件(含工厂企业工 程1659件、公共福利设施工程1049件、居民住宅工程1092件)。平均每年审定700余件。齐齐 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对保护大气、水系、生态环境与保障广大职工、居民身体健康,开 展了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其他市、县也加强了对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水源选择和工业企业 工程的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给以具体指导。
    1985年,由省城市建设委员会牵头,有省卫生防疫站、省环保局、省公安厅、省总工会 等有关部门参加成立了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技术审查小组,审查工作是以消除污染,保护环境 ,保障人民健康为原则,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对全省15个市、30多个县 城总体规划进行了设计审查;对佳木斯市、宾县、德都、通河、富锦、萝北、肇源等县、青 河及山河屯林业局集中式供水水源选择进行现场踏查,并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矿企业工程 设计进行审查,通过卫生评价进行预防性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