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督监测
一、检查化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对食品卫生管理,多是随机感官检查,缺乏科学系统管理办法
,但卫生部门对食品卫生从未放松。如哈尔滨市卫生局长张柏岩对食品卫生极为重视,鉴于
吃生鱼易患寄生虫病,明令全市饮食行业禁售、禁食生鱼,其他各市也起而效法,至今仍在
贯彻执行。
随着卫生防疫部门的建立和健全,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和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实施,从19
54年开始对食品卫生质量采取随机抽样检验,并逐步实行定点生产检验和出厂检验,符合卫
生标准方准出厂。
1960年,省卫生防疫站组织有关市县卫生防疫站,分期分批对省内生产的乳粉、代乳粉
、干酪、食用碱、明矾、啤酒、蒸溜酒、果酒、配制酒、汽水、酸梅汤、冰棍、食糖、香精
、酱油、食醋、豆制品、水产品、肉制品等进行了生产加工卫生质量调查分析。哈尔滨市卫
生防疫站对猪肉沙门氏菌带染情况及猪旋毛虫、囊虫的寄生部位和无害化处理后的活力进行
了调查研究。省卫生防疫站牵头,组织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富锦县、北安县等10个市、
县卫生防疫站参加,对地产小麦赤霉病和进口小麦含杀虫剂进行了检验监测,发现问题则采
取“一管二帮”的办法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1959——1961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期间,省卫生防疫站对省内城乡居民采用的代食品
(如野生植物、农副产品、草炭、纸浆淀粉、木粉……)进行了营养成份分析和毒物鉴别,
同时对群众中采用的霉菌类食品(小球藻、白地霉、黄曲霉、链孢霉)进行了生物学和形态
学观察,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文化大革命”期间,认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是“资产阶级的管卡压”,原有的规章制
度被否定,多年积累的资料散失殆尽,给工作造成极大损失。
1979年以后,生产发展迅速,食品种类增多,含有生物和化学物质的食品及掺杂使假现
象也一时充斥市场,食品的污染环节增加。省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在全省70个市、县的1155个
食品加工企业建起“食品卫生档案”,对其中247个企业生产的酒类、调味品、乳制品、植物
油、冷饮食品进行了卫生质量监测,对乳制品、肉制品、罐头、酒类、冷饮做到了逐批检验
,合格出厂。1980年,在全省停止生产化学酱油和兑制醋,全部淘汰了产毒的食用发酵菌株
,对食用化工产品实行定点生产。
由于产品卫生质量差,也给生产厂家造成了经济损失,给国家造成了政治影响。1975年
,为罗马尼亚加工的茄汁鱼罐头,原料不鲜有异味;1978年,为香港加工出口的猪火腿罐头
,有“胖听”现象;为日本加工出口的午餐肉罐头,900箱中有500箱“胖听”,招致退货或
索赔。从外省购入食品类也有类似情况,如1985年,七台河市从河南购进15吨白条狗肉,不
仅肉体污染而且已腐败变质,做了销毁处理。
因贮运、保管不当造成食品污染的情况也有发生。如用装运过有害化学物质的麻袋或车
皮不经处理即装运粮食或其他食品,致粮食或食品被污染。1979年哈尔滨市食品公司蛋禽批
发部冷库跑氨,致库内鲜蛋、鲜奶被污染,以上事件都及时做了处理。
1980——1981年,省卫生防疫站组织全省卫生防疫部门,对部分食品进行卫生监测检验
。结果表明,地产白酒达标率仅为4%,个别白酒中甲醇、铅含量严重超标。检验64份猪、牛
、羊肉,普遍含有666和滴滴涕。齐齐哈尔市用污水灌田生产的4种蔬菜,均不同程度地染有
酚、氰、汞、铬、砷等毒物。
粮食中的农药残留量也相当严重,检验绥化、集贤、北安、双城、延寿等县的69份地产
粮食,有机氯农药残留量超标准的占36.2%。
1984年,全省共抽检酒类、乳制品、糕点、糖果、肉类及其制品、豆制品、调味品、冷
饮等14种,9325件样品,符合卫生标准的有6778件,占72.68%。
1984年末,全省有各类食品加工企业1.2万个,食品销售单位3.3万个,食品摊床4.1
万个,饮食业1.4万个,单位食堂4000多个。全省有食品行业人员49.5万多人,经体检发现
患有5种疾病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4305人,按《食品法》
要求,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已全部调离食品岗位。
二、法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尚未统一标准与法规的情况下,于1955年制订了《黑龙
江省食物卫生判定标准(暂行草案)》、《饮食物卫生化学检验法》、《卫生细菌检验法》
;1958年,制订了《黑龙江省条件可食及劣质食品卫生处理试行办法(草案)》。1960年,
贯彻执行了国家卫生部、商业部制订的《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1979年,
又贯彻执行了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和
全国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制订的《防治食品污染规划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同年,省食品卫生领导小组还制订了《关于冷
饮食品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0年,省卫生防疫站参加全国乳及乳制品卫生标准制订工作,在主任医师金纪元带领
下,共修订6个和新制订4个卫生标准。1981年,又为国家起草了红糖、白糖、冰糖、方糖卫
生标准,报送卫生部后,已由国家标准局公布实施。还参加了全国酒类、蜂蜜、糕点、食用
菌、食品容器、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卫生标准的科研工作,其中为国家提供的《蒸
溜酒、配制酒的卫生标准》获国家标准总局科研成果4等奖。
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刘志诚教授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制订工作,为食品卫生法制化管理做出了重要贡献。
1983年7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
法》),使食品卫生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在《食品卫生法》正式实行前的1983年4月,省人大
常委会专门听取了省食品领导小组组长、副省长解云清关于省内食品卫生现状和贯彻《食品
卫生法》的意见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法(试行)》,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的决议”。省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建立了省的食品卫
生仲裁委员会,并制订了食品卫生仲裁委员会的工作章程
(见附图)
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省内各级政府共任命食品卫生监督员1071名,食品卫生检
查员6000名,在全省形成了食品卫生监督网。农场、林业、铁路、煤炭系统也分别建立了食
品卫生检验所,按地方统一要求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使食品卫生工作在全省进入了
法制管理的阶段。
《食品卫生法》实施后,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重大案件得到依法处理。如哈尔滨市
正阳楼肉制品二厂,从1982年到1984年间由省外购人病害猪肉(瘟猪、猪丹毒、猪肺疫、囊
尾蚴、超期脂肪软化肉)19.3万市斤,加工成红肠、茶肠、小肚、蛋卷等肉制品,投放市场
从中渔利。直接责任者姜兴东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同案犯也分
别受到刑事处分。到1985年末,全省共监测各类食品2.5万件,行政处罚11.1万件,吊销了
304家卫生许可证。
随着市场开放,生产发展,食物品类增多,流通环节增加,新食品、掺有化学物质的食
品大量拥入市场,掺杂使假、粗制滥造现象更屡见不鲜。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白酒内加
“滴滴畏”;牛奶中兑水加碱或其他物质;硝煮烧鸡;病腐肉禽及其制品;食品中加非食用
色素或药物(所谓保健或疗效食品);有的清凉饮料就是凉水加色素和糖精,而生产流程又
极不卫生;有的密封食品(罐装、瓶装、袋装)无厂名、厂址、无配方、无出厂日期的现象
还相当普遍,至于食具消毒、工具售货制度亦未能严格执行,致食物中毒屡有发生,这些问
题已引起重视。
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也是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进行宣传
教育,检查督促。1956年公布实行了《黑龙江省市、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对农贸市
场食品卫生管理做了明确规定。1979年又根据需要做了补充和修改,订为《黑龙江省城乡公
共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大批准,由省政府公布实行。1984年经省人大批准,省政府
又公布了《黑龙江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对食品卫生的要求更加
明确具体,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工商、畜牧、卫生部门密切协作,认真贯彻执行。同年
省人大、省政府还组织人大副主任、副省长带队到各地检查落实情况。1984年检查了哈尔滨
市的6个区、13个农贸市场、7个夜市、3个早市。1985年,检查了8个市、9个县的农贸市场。
1984年,据59个市县统计,共在农贸市场检查肉类1040万公斤,检出病腐肉类128万公斤
,占12%。处理违反《条例》案件4580起。
1985年,全省农贸市场普遍建立了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做到业者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
照。对从业者近39万人进行了健康检查,合格者发给健康证。全省县镇以上大型农贸市场基
本实现了棚台化,划行分类。经营熟制品者统一着装,有防尘、防蝇设备和售货工具并熟悉
《条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