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传染病防治 1928年(民国17年)国民政府卫生部颁发了《传染病预防条例》规定:伤寒副伤寒、斑
疹伤寒、赤痢、天花、鼠疫、霍乱、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等9种传染病为法定传
染病。黑龙江省按此《条例》进行疫情报告。东北沦陷时期的1938年3月5日,伪民生部公布
的《传染病预防法细则》,列出12种法定传染病和指定传染病。对发生传染病的报告要求、
诊断方法和报告项目都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3年8月,黑龙江省卫生厅规定应报告的传染病为16种。195
5年7月5日,由卫生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管理办法》。根据《办法》,1957年6
月1日公布了《黑龙江省传染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25种法定传染病的法定报告人、报告
办法、时限、程序、执行机构等都做了详细规定。1972年8月,省卫生局批转了全省疫情、免
疫工作座谈会纪要和《黑龙江省传染病报告办法暂行规定》,要求在鼠疫中包括带菌鼠和媒
介昆虫,霍乱中包括副霍乱都应报告。在乙类传染病中增加异常虫情、食物中毒。规定甲类
传染病自发现起,城镇不得超过2小时,农村不得超过6小时(原为12小时)报告。以后又按
1978年9月20日卫生部修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把急性
传染病规定为两类25种。
甲类:(1)鼠疫;(2)霍乱及副霍乱;(3)天花。
乙类:(4)白喉;(5)流行性脑脊髓膜炎;(6)百日咳;(7)猩红热;(8)麻疹;
(9)流行性感冒;(10)痢疾(菌痢和阿米巴痢疾);(11)伤寒及副伤寒;(12)病毒性
肝炎;(13)脊髓灰质炎;(14)流行性乙型脑炎;(15)疟疾;(16)斑疹伤寒;(17)
回归热;(18)黑热病;(19)森林脑炎;(20)恙虫病;(21)流行性出血热;(22)钩
端螺旋体病;(23)布鲁氏菌病;(24)狂犬病;(25)炭疽。
全省按国家的《传染病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了疫情报告
。
1980年省卫生厅下发文件,要求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于1981年末以前恢复门诊病志和各
级医院单位固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与管理。县、市、地区卫生防疫站分别定期向上级卫生防
疫部门填写传染病的旬报表、月报表及年报表。各级卫生防疫站或乡(公社)卫生院接到传
染病报告后,除立即逐级上报外,要进行登记、统计、分析、调查、处理。广大城乡已形成
疫情报告网。
在疫情管理中,存在着漏报现象,“文化大革命”期间尤属严重,最高年份的漏报率为
67.8%。经加强疫情管理后,1985年漏报率已下降为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