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工医疗 一、公费医疗实施
1952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提出《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
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后,黑龙江、松江两省按照卫生部《国家工
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分别在1952年7、9月选定讷河、龙江、望奎和双城、鸡西
、尚志等6县进行试点,总结了应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单位、人员范围和发证工作;指定医疗单
位和在经费使用上用于门诊约占30%,用于住院占70%等办法。同年9、12月两省按《实施办法
》全面实行了公费医疗制度。
二、公费医疗享受范围
1952年,黑龙江、松江两省执行政务院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不包括乡(村)一级)、
各党派、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及中央核定的各工作队人员等
享受公费医疗。到1955年,又相继增加了高等、专科院校、工农速成中学的在校学生、编外
休养人员、私立技术学校和民办中小学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每村的村长、党支部书记和文
书3名干部。
1980年,省人民政府重新规定了享受公费医疗范围为:由国家预算内支付工资的各级国
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级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属
于国家编制并由行政事业费支付工资的税务人员;各级地方工会在编脱产人员和县、市区以
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
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人员和待分配处理的超编制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
和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校的革命残废军人;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经民政部门办理
退休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军官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国家正式
核准设置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解放军院校学生除外
),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高等院校招收的研究生和
国家各部、委、省、市各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属于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研究生;属于
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过批准持有证明的保留公职人员,不领工资回乡参加劳动的人员,要
求保留干部身份,不领工资,不办理退休手续的回乡回家的老、弱、病、残职工;消防队、
武装民警中队干部、战士(不包括边防武警)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
1985年,省政府又批准省直6个艺术团体在编的工作人员和长期休养、离退休人员享受公
费医疗待遇。
三、公费医疗经费标准和使用
1952——1964年,公费医疗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18元;1965——1977年,每人每年20.
50元;1978——1985年,每人每年30元。1955年,省政府规定属于公费医疗开支的为:挂号
费、住院、手术、药品、输血、化脸、处置、X光检查、理疗和妇女的产前、后检查、分娩住
院所需医疗费用,以及经批准的健康检查费用。1980年,进一步明确公费医疗开支范围为:
门诊、住院医药费(包括中西药品及材料)、化验、X光透视、摄片、物理诊断治疗、拔牙、
治牙、绝育、人工流产、接产、产前产后检查、手术、输血、氧气、针灸、整骨、石膏固定
;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健康检查费用;公费医疗专职干部的工资及办公费;二等乙级
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因公致伤人员的挂号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
的治疗费用;凡经医院认为病情确实需要,并由医院安装在病人身上的国产起搏器,可在公
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如经批准装配由国外进口的起搏器,只能报销国产相类似起搏器最高价
格的费用,超出部分不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核销。
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公出差,在外地就医者,可持医疗单位的医疗收据报销。需转
院治疗者,由医生开具诊断、证明,去省内的可自行联系;需出省诊疗者,须经省公费医疗
主管部门联系、批准。
1965年,省卫生厅规定享受公费医疗患者的门诊挂号费由个人支付。还在省直机关中实
行了使用人参、鹿茸等42种营养、滋补药品,除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予以核销外,也一律自
费。1974年,省卫生、财政两厅联合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
品范围(试行)联合通知》,规定10类115种药品,除抢救治疗重患和公伤患者外,不得在公
费中核销。1977年,卫生部、财政部、劳动总局联合制定了59种中西药品为自费药品范围,
另有19种中药,单味使用按自费处理,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混用时,可由公费核销。但上述
两类药品,在抢救危重病人和治疗公伤患者,经批准可在公费中报销。1982年、1985年,省
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局先后两次联合发出自费药品补充规定,对欢乐灵等30种和男宝、女
宝等24种营养滋补中成药均不准在公费中报销。
四、公费医疗管理
1954年8月,黑龙江与松江两省合并后,1955年7月重新成立了黑龙江省公费医疗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省公费医疗管委会),由省委副书记任主任,卫生、财政、人事厅、局负责
人为副主任,教育、劳动、民政、体育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下设公费医疗办公室,与省卫
生厅医疗预防处合署办公,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专署、市、县都成立了公
费医疗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公费医疗组织,处于瘫痪状态,工
作失控。1974年,经省卫生、财政两厅建议,省编委批准恢复了省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地也
相继恢复了公费医疗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恢复正常。
1953——1978年,各级公费医疗办事机构人员,没有固定编制,各地都是在卫生事业编
制中调剂安排的。1979年,由省编委和卫生厅联合核定全省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编制共为
240人。其工资由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到1985年,全省共有公费医疗管理机构83处,工作人
员223人。其中,省级1处、人员8人;地市级11处,人员34人;县级71处,人员181人。
1952——1955年,公费医疗经费年实际支出情况是:多数市、县基本与标准持平;少数
市、县略有节余或超支不多。1956年后,公费医疗经费超支逐年增加。到1964年人均年支出
42.43元,超标准1.35倍,全省出现了公费医疗超支的第一次高峰。经调查,超支原因是:
1.由于1960年开始的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口粮标准较低、干部、职工体质下降。1961年省组
织一次职工身体检查,在受检的5988人中,患有慢性病的占45%,其中肝炎占患病总人数的1
2%;肺结核占7.9%。这两种病患者病程长、用药多、住院多,每名患者年医药费,等于24个
人的年公费医疗标准金额。2.1956年8月,各市县兵役局(后改人武部)干部和家属参加了
统筹医疗,超支部分由地方经费弥补;在省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及其家属,划归享受公费医疗
之列;实行差额补助的医疗单位原不享受公费医疗,从1957年始改为公费;退休、下放人员
不在编制,但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计划生育的四种手术费都由公费医疗费中支出。3.公费
医疗管理不力,在供给制与工资制交替过程中,有的干部已转工资制,但家属、甚至保姆仍
享受公费医疗;对调往企业的干部不及时收缴公费医疗证;医疗单位和医生不掌握原则,有
的对公费医疗用贵药和增加不必要的检查项目,使同期的平均处方量公费比私费超出1倍。
省公费医疗办公室针对上述超支原因,总结通报了双城县1952—1961年公费医疗10年不
仅不超支,还节余了0.4万元。其经验是“领导重视、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坚持医疗原则、
严格财务管理”。1965年后连续几年人均超支额有所回落,1966年减至人均支出31.61元的
低水平。但此后,由于“文化大革命”,公费医疗管理组织制度全被砸烂,造成工作失控。
1973年人均支出竞达41.70元,超标准1.03倍,全省又出现了公费医疗超支的第二次高峰。
1974——1976年,全省各地都恢复了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加强了检查督促,连续3年逐年好转
,1976年,人均年支出32.29元,比1973年高峰年下降了22.56%。1978年,国家为解决公费
医疗超支挤占卫生事业经费,把公费医疗定额标准提高到年每人30元,同时还将公费医疗经
费由卫生事业中划出,单立预算科目,专款列支。1979年以后,由于贯彻执行开放搞活政策
,带动了医药科技发展,从国外引进了大量先进医疗仪器;实行了两种收费制度,物价、药
价上涨,以及公费医疗对象老龄化,各种老年病,特别是肿瘤发病率上升。做一次CT检查收
费300元;安放心脏起搏器要0.7—1.0万元,加之管理上漏洞,少数基层医院本位主义严重
,以商品当作药品,用处方开给公费医疗患者以增加收入(经各级领导机关严加查处,很快
被制止)。从1982年开始,人均超支额逐年上升,到1985年人均实际支出达77.72元,超标
准1.6倍,出现了公费医疗超支的第三次高峰。省和地、市、县的公费医疗领导机关与管理
机构,认为公费医疗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超支、浪费确实很大,但也不能单纯指责某个医
院、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改善管理形式,修订制度,加强综合治理。探索“享受公费医疗
单位、医院、个人利益挂钩”的改革试验,正在进行中。1985年,全省享受公费医疗人数为
822979人,经费支出6203.6万元,人平均支出为77.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