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保医疗
一、劳保医疗享受范围
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
:凡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铁
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和附属单位;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国营建筑公司
,均为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其职工皆享受劳保医疗待遇。1956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务
院规定,陆续批准了商业、水产、森工、供销、金融、粮食等系统的企业单位和地区部门所
属各野外工作队、工厂实行劳保医疗。实行劳保医疗单位,都是以产品或劳务收入为国家提
供税收或利润的企业单位。
二、劳保医疗经费
由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款。1951年规定,劳保医疗费为工资总额的
3%。1956年,规定重工业提取工资总额的7%;轻工业提取5.5%。1969年11月,财政部规定将
企业奖励基金、福利费、医疗卫生费合并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
提取的经费由企业自行管理,超支由企业负担。1981年,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凡属利润
留成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从利润留成中提取,不计成本。劳保医疗基金根据企业的工资总
额提取,与本单位职工为社会提供的劳动效益多少相联系,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
三、劳保医疗费开支范围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负伤致残者,其全部诊疗费、药费
及住院膳食费等均由劳保医疗经费开支;患病或因工负伤者,仅诊疗费、住院费和普通药费
由劳保医疗经费开支;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其手术费、普通药品费由劳保医疗经费核
销二分之一;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业到本企业的战斗英雄,经工会基层委员
会申报并经省总工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批准,其患病或因工负伤的一切医药费用,概由
劳保医疗经费开支。1966年4月15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重新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应在指定的医院或本企业附设的职工医院、诊所就医,其挂号费、出诊费均由职工个人负
担;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除手术费和医药费仍实行半费外,挂号费、检查费、化验
费等均由个人负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住院职工膳食费,由过去的全额报销,改由本人
负担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二。1977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联
合转发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劳动总局关于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
定,实行了8类59种药品自费。但对职工因从事有毒有害的特殊工种直接引起的疾病,或因工
负伤致残的患者,如病情需要,可报销自费范围的药品费。1982年、1985年,省卫生厅、财
政厅、劳动局先后两次联合制定补充规定:对欢乐灵等30种,和男宝、女宝等24种营养滋补
中成药为自费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