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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村卫生所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前,广大农村一直处于缺医少药状态,基本没有医疗卫生机构。19 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随着民主政权的建立,党和政府立即着手解决这个问题,在建立地方 卫生行政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政权的同时,就开始建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1949年, 全省共建立起村卫生所、保健站130多处。为加强村卫生所的建设,1950年开始,全省在52个 有地方病的市、县挑选农村中的高小毕业生,有计划地培训不脱产的地方病防治员和保健员 。其后,其他地区也纷纷仿效。到1957年,共建立起卫生所或医疗点3900多所,农村保健员 总数已发展到5200余人。1958年,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各种性质的卫生所一律改为全民所 有制。全省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公社有卫生院,大队有卫生所,生产队有“三员”(保健员、 接生员、保育员)的农村卫生医疗网。
    1969——1981年间,在农村推行了合作医疗制度,对这批不脱产的“三员”实行继续提 高技术的培训,经过市、县3个月至半年的卫生技术轮训、函授或自学,经县以上卫生主管部 门考试,合格者发给赤脚医生证书,准许在农村行医。1982年又在全省范围进行了乡村医生 考试,对合格者发给相当于医士程度的乡村医生证书。
    1985年全省行政村14357个,设置村卫生所、医疗点14365个。其中,村或群众集体办的 7888个,乡村医生或卫生员联办的2068个,卫生院设点198个,个体办3482个,其他729个。 乡村医生和卫生员28413人。其中,女性8222人,会接生者5800人。经考试合格持有乡村医生 证书者12489人,持有卫生员证书者1162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