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合作医疗

  一、合作医疗兴衰
    1968年12月,《人民日报》、《红旗杂志》发表了上海市川沙县江镇公社赤脚医生和湖 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合作医疗的调查报告,黑龙江省各级革命委员会和卫生部门决定在农村 中推行合作医疗制度。1969年初,开始全省有半数以上的市、县选择不同条件的社、队进行 合作医疗试点。同年,在全省卫生行政工作会议上肇州等3县做了大办合作医疗的经验介绍。 1971年末,全省11581个大队中已有8228个大队办起了合作医疗站,占大队总数的71%,有许 多县、公社全部实现了合作医疗。1972年,由于筹集资金困难、管理不力、社员的平均主义 和医生、干部的偏亲相友等问题的存在,致使合作医疗一度回落,只有5017个大队仍在坚持 ,下降到大队总数的43%。1973年,全省的11759个大队中,办合作医疗的大队又下降到3430 个,仅占大队数的29%。同年省卫生局于肇州县召开了合作医疗现场会,其后,还多次下发文 件,强调“合作医疗是贫下中农依靠集体力量同疾病作斗争的伟大创举”。在舆论推动下, 大部分市、县党政领导亲自抓合作医疗工作。1974年,全省合作医疗又趋回升,在12815个大 队中,有5126个大队办合作医疗,占大队数的40%。1976年,全省又推行社队联办合作医疗制 度,将大队的部分资金转至公社卫生院充作社员的医疗费。公社成立合作医疗站,经费在银 行另立户头,专款结算。但因各大队拖欠资金,占用公社卫生院经费,不久,即停办。1980 年,省转发了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医药管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订的《农村合 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后,各地各级卫生部门抽调人力,组成工作组,对合作医疗进行 整顿,形势虽有好转,但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缺少和管理不善等问题。
    由于有的地方办合作医疗搞“一片红”的做法,使一些大队一哄而起,出现了“抓一下 ,动一阵”,或者“春办秋黄”的现象;管理混乱,漏洞多,浪费大,甚至有的赤脚医生偏 亲相友,不掌握原则,群众反映“好药干部用,土药社员吃”;资金筹集困难,即使条件好 的富队每人每年也只有5—8元,等于同期干部公费医疗费实际支出费用的1—2/10,条件差 的大队则更少,虽然数额小,有些困难队也难于筹措。这些因合作医疗制度的先天不足,加 上有些社员有平均主义倾向,认为不吃药吃亏,更增加了合作医疗支出。随着农业联产联包 责任制的普遍推行,使得不少地方的集体和农民对合作医疗的兴趣减弱,除少数仍在坚持, 甚至还有极少数富队实行医药费全额报销外,大部分合作医疗站纷纷解体。1983年,省卫生 厅于绥化召开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上,肯定了大队卫生组织是开展农村卫生工作的前哨, 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否定了大队不顾客观条件“一刀切”的办医形式。指出每个大队不论 采取何种形式、制度办医,都必须与当时当地的经济水平相适应,和干部管理能力与群众意 愿相一致。可以采用合作医疗制度,也可以用采用“谁看病,谁出钱”的办法以集体为主的 多种办医形式,把农村的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落到实处。1984年末,全省 共有村卫生所13672所,其中村屯集体办的12382所,占卫生所总数的90.57%;乡村医生联合 办的688所,占总数的5%;乡村医生个体办的460所,占总数的3.4%;乡卫生院到村屯设点的 有142所,占总数的1.03%。全省农村共有乡村医生(包括卫生员)30477人。全省农村基本 达到有医、有药、有机构,能防、能治、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资金来源和使用
    参加合作医疗的是本大队户籍人口,男女老幼和下乡知识青年均可(“地、富、反、坏 、右五类分子”除外);五保户不交纳合作医疗资金,但享受待遇;贫困户则酌情减免。资 金从本队公益金中为参加者每年提取3——5元,有的县还规定在公益金总额中提取不超过30 %的资金,作为合作医疗的基础资金;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每人每年投资2——4元,作为合作 医疗的补助资金。为节省资金和减少药品购置,大力提倡“一根针、一把草”,“三土、四 自”(土医、土药、土法、自种、自采、自制、自用中草药)。每年大队拨给医疗站耕地15 ——30亩,种植药材,还发动有采药经验的社员采药,作为自制土药的原料,剩余部分可出 售,以增加资金来源。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设立账簿,日清月结,按季公布,年终 总结。合作医疗待遇是:凡在本队医疗站就诊的患者,凭大队发给的合作医疗手册,只花挂 号费5分钱,医药费全免;需去公社卫生院和去外地就医的经队合作医疗站鉴字同意者,可持 据按既定的比例报销医药费。但打架斗殴致伤致残或私自外出就医的医药费自行负担。
    三、赤脚医生
    1969年,在全省农村推行合作医疗制度时,将各市、县从1950年培训起来的农村卫生保 健员改为赤脚医生(赤脚——意为不脱产),每个大队要有赤脚医生2——4人,其中必须有 1人是女性。不足者可挑选本队初中或高中毕业生,经公社卫生院和县卫生学校培训3——6个 月,即可不脱产上岗行医。在参加大队集体劳动的同时,兼作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和 计划生育工作,待遇上实行误工补工,在年终评工分时,赤脚医生的工分要相等于或略高于 同等劳力的工分报酬。由于强调“亦农亦医”,不利于业务提高和队伍稳定。1972年,全省 各地对赤脚医生进行了登记、审查、建立档案,经考试合格的发给初级赤脚医生证书。1980 年,全省对有证的赤脚医生又进行了第二次考试,合格者共26218人,由地区卫生局发给中级 赤脚医生证书的12134人;发给初级赤脚医生证书的14084人。1982年,对获得中级赤脚医生 证书的进行复查、考核,合格的定为“乡村医生”职称,由省卫生厅发给证书。同年4月,省 卫生、财政两厅联合发出“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通知”,各地一般都每月发给乡村 医生12——18元;发给初级赤脚医生5——9元的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