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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妇女劳动保护

  1949年,全省共有女职工164万余人,占全省职工总数的53%,轻纺工业女职工占职工总 数的60%以上。从1950年起,以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为重点,在女工集中的 工矿企业中开展了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建立女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以及保护女工的各种保 健制度。
    1954年,卫生部提出要做好妇女的经期、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以下简称“四期”) 的卫生保健工作。1955年,省卫生厅发出《关于工业卫生管理的通知》,对女工的“四期” 卫生保健工作做了具体规定。为普及妇女“四期”卫生保健知识,省卫生厅组成了7个妇幼卫 生工作组,分赴双城、讷河、尚志、桦川、绥化县,哈尔滨电机厂、牡丹江纺织厂、佳木斯 纺织厂,进行妇女劳动保护、卫生知识宣传指导,在农村推广新法处理月经,正确使用月经 带,用新法处理月经者达80%。肇源县农村妇女应用新法处理月经者达70—90%。林甸县农村 妇女在过去处理月经用破布包柴草灰等,有80%的妇女患病,通过卫生知识宣传,妇女们懂得 了科学道理,开始用科学方法处理月经,妇女病有所减少。
    1956年,省卫生厅召开全省妇女儿童福利工作会议,在城乡劳动妇女中推行“三调三不 调”制度,即经期调干不调湿,孕期调轻不调重,哺乳期调近不调远。1957年,在全省农村 普及了新法处理月经;在工矿企业中基本上做到了“四期”劳动保护。
    1959年,省卫生厅对做好妇女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如下要求:推行妇女“四期”劳动 保护挂牌制和进一步实行“三调三不调”,开展妇幼保健地段工作,广泛宣传妇女“四期” 卫生知识,设立女工卫生室、卫生箱;执行产前、产后休假、送奶制度,妊娠7个月调轻工作 ,对妇女“四期”给予特殊照顾;积极提倡新法和科学处理月经。这些要求,基本上都得到 了实施。
    1960——1962年,省卫生厅鉴于一些妇女患营养不良性浮肿、闭经的情况,由各级妇幼 保健院、站、医疗单位、各医学院校的医务人员,组成巡回医疗队,深入基层进行防治,使 浮肿、闭经病得到了控制。
    1977年1月,省卫生厅举办妇幼保健站长学习班,推广了桦南县妇女劳动保护工作经验。 学习了牡丹江纺织厂妇幼保健工作“一条龙”经验。多数厂矿、企业单位相继建立了女工卫 生室、孕妇休息室,有些单位增设了母婴食堂或买饭窗口,对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妇女劳动 出勤率、发展生产起了积极作用。
    1978年,卫生部提出在妇女“四期”卫生保健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年期”,从而改称“ 五期”妇女保健。在全省广泛宣传“更年期”卫生保健知识,使各界老龄妇女对自身生理变 化与应持的态度,保健方法有所了解,发现某些不适反应能进行自我保健。全省城乡“更年 期”妇女,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打拳、跳舞、球类等各项锻炼身体等活动蔚然成风。
    1979年,国家劳动局、卫生部联合发出《女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怀孕满7个月和 哺乳未满4个月的妇女不得从事夜班工作,孕期调换轻工作,生育假期为70天,工资照发。哺 乳期妇女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没有妇幼保健设施的单位,设置妇女卫生室、哺乳室、托儿 所”。全省城乡基本都得到落实。1980年,有些厂矿、企业单位对晚婚晚育和落实计划生育 措施好的女职工,延长了产假期,有的可休18个月产假。
    1982年10月,省卫生厅与省总工会在宾县召开了城镇女工保健工作会议。会议强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都要把女工劳动保健工作纳入日程,要有人分管,定期研究布置检 查这项工作”。同年制定了《黑龙江省女工劳动保健管理方案》,对女工劳动保护及“五期 ”卫生保健做了明确规定。
    1985年,齐齐哈尔市有百人以上女工的工厂171个,设洗涤室125个,孕妇休息室248个。 大庆市女工比较集中的66个单位建立了女工卫生室与其他保健设施。哈尔滨市动力区14个工 业企业,建立女工卫生室46个,孕妇休息室10个,设妇科诊察室、卫生纸消毒器室。负责女 工保健工作人员49人。哈尔滨汽轮机厂女工卫生室,由厂职工医院妇产科负责管理,女工除 冲洗外,对患有常见病、多发病者由专职医师负责治疗。
    随着卫生事业发展,全省城乡广大劳动妇女“五期”保健工作各种措施,基本得到落实 ,有力地保护了妇女劳动力,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