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集居儿童保健
一、幼儿园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省内仅有极少数托幼机构,1923年1月(民国12年),齐齐哈
尔市张希苓办过育婴机构。1925年(民国14年),哈尔滨市武百祥等人在滨江基督教大教堂
,开办仁母幼稚园。利用教堂做教室。1927年(民国16年),东省特别区第一学区十六小学
校(今哈市道里区西十四道街尚志小学校址),设立附属幼儿园。1930年(民国19年),东
省特别区在满沟(今肇东县城)设育婴堂,收育男女婴儿,刘兆兰施助草甸子做为经费来源
(出售饲草与烧柴)。1931年(民国20年),东省特别区在哈市第一学区第八小学校设立附
属幼儿园。1933年6月,伪龙江省在齐齐哈尔市设公营幼稚学校,收容幼儿352人,并拨给经
费。1936年,哈尔滨市基督卫斯理堂教会牧师张海云,利用教堂开办新民幼稚园,分大、中
、小3个班,实行半日教学。1952年,收归国家管理,改为道里区尚志幼儿园。1939年,齐齐
哈尔市设第一、第二幼稚园,由日本人管理,收容日本儿童。1948年,在黑龙江地区的部分
市、县开始创办机关托幼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松江省有托儿所19所,保育人员181人,收容儿童215
1人。1951年,黑龙江省有托幼机构10所,保育人员101人,人托儿童239人。
1984年,全省托幼机构有37837所,其中,事业单位办园、所609所,收托儿童49454人。
工矿企业办园所2193所,收托儿童有67699人。农村园所6163所,收托儿童148340人。此外还
有个体办园所14800所,幼儿班16910所,寄托户49436户。
二、幼儿园的卫生管理
托幼机构的卫生管理,新中国成立以前,各地托幼机构的医疗卫生均由当地临近医疗机
构担任。1951年3月,黑龙江省卫生厅制定了《托儿所幼稚园卫生保健规则(草案)》,《规
则》中对托儿所、幼稚园设置的地址环境、日常卫生、工作人员的卫生职责、托幼医生职责
、儿童起居、饮食、活动、睡眠、哺乳等均有具体规定。一些市、县卫生局(科),根据《
卫生保健规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了各自的《托幼机构卫生管理办法》。多数托幼
单位都建立了儿童生活、卫生、饮食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隔离、防治、报告等制度。实
行流水洗脸洗手、一人一巾一杯、不喝生水、餐具消毒等。
1956年起,托儿所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幼儿园的有关医
疗卫生管理仍由卫生部门负责。1957年,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托儿所管理条例试行草案》
要求,全省各托幼机构均按《条例》规定进行了卫生管理。
1966——1976年,全省推行了“大园带小园”的卫生管理办法。以条件好的、儿童多的
、工作人员素质高的、领导责任心强的、规模较大的托儿机构带动附近的中、小园、所。大
园从行政管理、卫生管理、教育、保健等各方面起带头作用,并对中、小园、所负有指导和
检查工作的责任。1978年,哈尔滨市动力区妇幼保健所将全区分为6个片,开展集居儿童保健
工作。重点抓了哈尔滨亚麻纺织厂托幼机构的试点工作。在试点中取得了经验,年终检查评
比托幼机构卫生管理时,受到了区政府的好评。
1979年,各市、县对2480所不同类型的托幼机构进行了检查,推动了各托幼机构卫生管
理工作进一步开展。对城镇以上的托幼机构采取了“分类分级、三类九级”的管理办法,即
按房舍、卫生保健设施、工作人员状况等分为3类,按卫生保健的要求贯彻执行情况、没有事
故、教学质量好等实际状况,在各类中又分为3级,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先进者给予奖励
。
全省婴幼儿入托率,1979年为22.7%,1981年为35.1%,1984年为48.5%。
三、示范托儿所
1980年,省卫生厅试办示范托儿所,对3岁前婴幼儿“优保优教,培养体魄健壮,智力发
达,品德良好的社会主义新一代”,为其他托儿所起示范榜样作用。同时制定了《示范托儿
所标准》。《标准》中对示范性托儿所工作指标、体格发育、神经精神、心理发育、营养、
教养、防治疾病等,均有具体要求。示范性托儿所的基本条件有4条,为完成示范性托儿所工
作指标还规定了5项主要措施。
示范性托儿所的基本条件主要是:有坚强的领导班子,有专职医务保健人员,保教人员
经过专业学习,收托儿童80人以上,有合乎条件的房舍、场地和教具、玩具。在管理上要有
严格的保健、卫生、安全、消毒等制度和膳食营养标准。
1983年,齐齐哈尔市托幼机构889所,其中示范托儿所102所。1985年,哈尔滨市儿童保
健所对全市示范托儿所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有11所达标,成为科研、教学、交流经验基地
,起到了“搞好一点,带动一片”的业务辅导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