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药 政
药政药检是国家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而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1822年(清道光二年),宁古塔(今宁安)副都统衙门设医官杜奇源,管理中医中药。
东北沦陷时期,药政管理工作由伪满省、市、县公署及警察署办理。旧社会扎吸毒麻品
者比较普遍。据1938年统计,哈尔滨市持有鸦片购买证的吸毒者32450人,齐齐哈尔市有鸦片
麻药所31所、管烟所10所。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从同年11月起,黑龙江地区逐步建立了省、市、县各级民主政
府。药政工作虽由政府主管但因缺乏法制和有力措施,有执照的开业,无执照的也同样开业
,巫医神汉贩卖假药坑害人民的事件屡有发生。为保护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各市、县在政府
领导下,建立药品管理委员会、药品鉴定委员会,发布《药商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对医
药市场的管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建立起药政及药检机构。以后各县增
设专职药政干部,形成省、地(市)、县(市、自治县)3级药政药检监督检测网。
1950年,政务院颁布《关于麻醉药品临时登记处理办法的通令》,卫生部发布《关于管
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公布令》。同年,省政府发布《加强毒麻药品管理通令》;1952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使药品生产、供应、使用、管理都有了法令依据。
1958年,“大跃进”时,全省办起了许多小药厂,医药市场活跃。也出现了产品质量低
劣等问题。1958年,卫生部党组提出“加强药品生产管理及质量问题”,并决定向药厂派驻
厂代表,专门负责质量检查。1961年,全省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联合
组成整顿医药工业调查组,对药厂进行整顿,除保留符合质量标准的一些厂家外,分别采取
关、停、并、转等措施,扭转了混乱局面。贯彻卫生部《关于加强中药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药政管理若干规定》,使药政管理工作有所加强,药品质量有所提高。
1966年,
“文化大革命”时期,药政管理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监督管理被诬为“管、卡、压”受到批
判;各级药政机构被砸烂,药政人员被下放;各级药品检验所被撤销并入医院或防疫站,药
检专业技术人员改行与下放;药政法规和管理制度被废止;破坏了正常的药政药检工作秩序
、药品质量下降、医药市场呈现混乱。
1976年,药政药检工作开始恢复并逐步走向健康发展的新时期。黑龙江省认真贯彻执行
了国务院颁发的《药政管理条例(试行)》。《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医药市场
管理的决定》等药政法规。1981年,建立健全了“省、地(市)、县(市、自治县)三级药
品监督检查员”,加强了药政管理。1982年,省卫生厅部署全面整顿药厂、整顿药品品种、
整顿医疗单位制剂室。并依据黑龙江省制药企业整顿验收标准对全省的制药企业进行了验收
。合格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26家,限期整顿的2家。依据“医院制剂整顿验收标准
”,对全省2200家医院制剂室进行了验收,合格核发《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的1648家。19
85年,全省核发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省级医药站8个、地(市)级医药公司28个、县
(市、自治县)级医药公司138个、基层经营网点1289个。1985年,全省有省、地(市)、县
(市、自治县)药品检验所79所,专业技术人员500余人,全省3级药品质量监督网已经形成
。198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在全省贯彻实施,全省的药政管理工作进
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