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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药政管理机构

第一章 药政管理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药政
    1822年(清道光二年),宁古塔副都统衙门设医官杜奇源(从九品),管理中医中药。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行省公署巡警总局下设卫生科掌管医药。1911年(清宣 统三年)4月,巡警总局改为警务公所内设卫生科掌管医药,
    1912年(民国元年),民国政府成立黑龙江省民政长公署,下设公安局卫生科,县公安 局设卫生股。1914年(民国3年)6月,民政长公署改称省公署,内设卫生处,县公署设卫生 局,掌管医药。1928年(民国17年)11月,中华民国政府行政院颁布《卫生部组织法》,设 药政司职掌《关于药商及药品制造之督导事项》、《关于麻醉药品、毒剧药品之管理取缔事 项》、《关于成药审验取缔事项》。卫生部也公布了《药师暂行条例》、《管理药商规则》 、《关于成药规则》等一系列医药管理法规。这些《条例》、《法规》黑龙江地区均由省、 市、县公署及警察局专责掌管执行。
    1928年12月,黑龙江省政府警察厅内设卫生科,掌管中医中药。1932年东北沦陷后伪政 权实行新省制。从1934年12月起,先后成立了伪黑龙江、滨江、三江、黑河、牡丹江、北安 、东安等省,伪省公署警务厅卫生科掌管辖区内的医药工作。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原医药 卫生机构随着伪政权机构解体而解体。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划为黑龙江、嫩江、绥宁、合江、松江省和哈尔滨 特别市。省、市先后成立民主政府,各省政府民政厅设卫生科,后改卫生处下设药政科,市 政府设卫生局掌管医药工作。1949年9月,成立黑龙江省与松江省。两省的药政药检工作主要 是配合建政支前,发展生产。对医药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培训中、西药专业人员,学习中药 鉴定、中药方剂和拉丁文;整顿医药市场、清除、处理伪劣药品,举办伪劣药品实物展览会 ;颁布《药商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规定;组织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医药公司专营、生产 合作社代销药品);取缔非法药贩药商等药事管理。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药政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5月,松江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卫生处设药政科。同 年11月撤销民政厅卫生处,成立松江省政府卫生厅,下设药政科,负责药政管理和药材供应 工作。
    1950年8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卫生处设药政科。同年11月撤销民政厅卫生处,成 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卫生厅,下设药政科。1954年8月,黑龙江省与松江省合并。合省后称黑 龙江省,省政府卫生厅设药政科,掌管全省的药政与药检工作。
    1957年,国务院决定将中药材系统的业务由商业划归卫生系统领导,省卫生厅因承受中 药材的经营管理任务,将药政科改为药政管理处。处下设业务、财务、计划、物价和药政5个 科。承担全省药政管理、药品质量监督和中药材生产、经营管理业务等。1962年,上级决定 又将中药材企业管理机构从卫生厅划归商业厅领导,中药材部门的业务受商业和卫生行政部 门双重领导。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各级药政机构相继被撤销或砸烂。药事工作处于中止 状态。1969年1月,成立省卫生革命委员会,同年11月改称黑龙江省卫生局革命委员会,药政 工作划归委员会的医政组管理。1978年,省卫生局成立药政处。1981年省政府决定将省卫生 局改称省卫生厅,药政处不变。据1985年统计:哈尔滨市卫生局设药政处,齐齐哈尔、牡丹 江、佳木斯、鹤岗、鸡西、双鸭山、大庆、伊春、七台河等9市卫生局设药政科;松花江、绥 化、合江、牡丹江、嫩江、黑河和大兴安岭等7个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局设药政科;绥化市、阿 城等67个县(市)卫生局设药政股(科)。形成省、地(市)、县(市)三级药政管理网, 共有专职药政管理人员107人。
    省卫生厅药政处,在业务上接受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指导,负责全省的药政管理和药品监 督,主要职责任务是:在省内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及有关管理法令、条例、规定等法规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执行情况,并负责向省卫生厅及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报告;负责核准、 发放《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以及《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按《药品管 理法》规定范围审批新药临床试验和临床验证,初审新药转报卫生部审批;审批省内药厂生 产的药品;监督、检查省内特殊管理的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监督管理进出口药品 ;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药剂部门的药品质量;管理药品广告、宣传;依 法调查、处理制售使用假药劣药案件、药物中毒事故,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药 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处罚,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交司法部 门依法处理。
    地(市)、县(市、自治县)卫生局药政处(科、股)在各级卫生局领导下,在省卫生 厅药政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