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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药品检验所

  药品检验所(以下称药检所)隶属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是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对药品质 量监督、检验的法定性专业技术机构。全省依照行政区划将药品检验机构分为3级,即省药检 所、地(市)药检所、县(市、自治县)药检所。
    一、黑龙江省药品检验所
    1964年,受省卫生厅委托,哈尔滨市药品检验所承担全省药品检验任务。1975年1月,黑 龙江省药品检验所成立,所址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5号。建所初期设有:化学药品室 、中药室、卫生学检验室、药品标准办公室、药理室、仪器分析室、抗生素药品室、监督科 、业务科等。工作人员23人。1985年增至86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65人(主任药师2人、副 主任药师6人、主管药师15人,药师28人,药士14人)。主要仪器设备有紫外分光光度计、红 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薄 层色谱扫描仪、高倍显微镜、高效离心机、高效液相色谱泵。显微熔点测定仪、科研生物显 微镜、阿贝折光仪、分析天平、超净操作台等。
    省药检所主要负责全省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和技术仲裁工作,有计划地进行抽验,掌握 药品质量情况;负责拟订地方药品标准,承担部分国家药典、部颁药品标准的起草、修订工 作;对省卫生厅审批的新药进行技术复核,研究标定、保管、分发检验用地方标准品(对照 品),并承担部分国家标准的标定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有关药品质量、药品标准、 中草药制剂、药检新技术等科研工作,推广药检新技术、新方法;指导省内地(市)、县各 药检所及药品生产、供应、使用单位质检机构的业务技术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技术上的疑难 问题,组织省内药品检验工作经验交流;监督采、种、制、用中草药的质量,会同有关单位 研究制订中草药及其制剂的规范;培训,提高药品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执行省卫生厅和上 级药检部门交办的有关药品检验的其他任务。   
    二、地(市)药品检验所
    哈尔滨市药检所,成立于1954年10月,所长孙玉林,所址在哈市红专街53号,设有化学 药品检验室、抗生素检验室、中药检验室和药理室等。工作人员,1954年22人;1985年增至 64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2人(副主任药师7人、主管药师14人、药师10人、药士11人)。主 要仪器设备有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薄层扫描仪、液相色谱 仪、气相色谱仪、电子分析天平、热差分析仪、滴定仪等。
    1955——1975年担负省药检所的任务。负责哈尔滨市(包括辖区、县)执行《药品检验 所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能与任务。执行哈尔滨市卫生局和上级药检部门交办的有关药品检验 的任务。
    齐齐哈尔市药品检验所,成立于1958年10月,所址在西大桥西南侧。设有中药室、生测 室、药化室、菌检室、标本室、仪器室、技管室、资料室和动物实验室。工作人员,1958年 2人,1984年增加到29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4人(副主任药师1人、主管药师4人、药师1 3人、药士3人、检验员3人)。主要仪器设备有751型紫外分光光度计、数字式双光束分光光 度计、气相色谱仪、生物显微镜、万分之一光电分析天平、十万分之一微量天平和旋光仪等 。主要负责执行《药品检验所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能与任务。执行齐齐哈尔市卫生局和上级 药检部门交办的有关药检任务。
    根据省卫生厅的安排,承担嫩江地区、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地区的药品生产、供应、使 用单位进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直到1979年上述地区成立药品检验所为止。
    牡丹江市药品检验所,成立于1959年7月。当时是与牡丹江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制药厂联办 ,借助厂化验室、仪器设备开展药品检验工作。几经搬迁,1985年迁至康安路。设有业务室 、化学药品鉴定室、中药鉴定室、生测室、药理室、仪器室和动物室。工作人员26人,其中 ,卫生技术人员21人(副主任药师3人、主管药师2人、中药师3人,西药师6人、管理医师1人 、药士6人)。主要仪器设备有红外分光光度计、酸度计、旋光仪、紫外分析仪、折光仪、荧 光仪、水分快速度测定仪、电泳仪、显微镜、离心机等。主要负责市辖区内执行《药品检验 所工作条例》所规定的职能与任务,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和上级药检部门交办有关其它药检 任务。
    佳木斯市药检所,成立于1959年。所址在佳木斯市内。工作人员从建所初期的1人,198 5年增至32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2人(副主任药师1人、主管药师4人、药师8人、药士2人 、检验员7人)。设有业务室、中药室、药化室、生测室、仪器室等。主要仪器设备有紫外分 光光度计、酸度计、显微镜、旋光仪等。主要执行《药品检验所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能与任 务。省卫生厅安排承担鹤岗、双鸭山、伊春、七台河等市的药检任务,直到上述各市药检所 成立时为止。执行佳木斯市卫生局和上级药检部门交办的有关药检任务。
    1985年,全省14个地(市)有13个建立了药检所。松花江地区的药检工作,由省药检所 承担。
    三、县(市)、自治县药品检验所
    1979年省卫生局开展《关于建立县药品检验所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 建立药检所的县(市、自治县)有65个。县(市、自治县)药品检验所,一般都设有化学药 品组、中药组、药品监督、药品管理、药品检验。有的还分为药厂组、经营组、医院组(室 )等。主要仪器设备有生物显微镜、酸度计、阿贝折光仪、旋光仪、天平、恒温箱、干燥箱 、超净工作台、电冰箱等。
    县(市、自治县)药检所的任务主要是负责本地区药厂、医药(药材)公司和各级医疗 卫生机构及医药市场出售的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对采、种、制、用中草药的质量进行监督 和技术指导。参加药物资源普查,培训人员,组织经验交流。并收集、整理疗效显著的中草 药制剂。统一操作规程,推广应用。对本辖区药厂报请审批的药品、新药进行调查了解并提 出意见上报县卫生局。执行县(市、自治县)卫生局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检部门交办的 有关药品检验的任务。
    到1985年,全省共有省药检1所,地(市)药检所13所,县(市、自治县)药检所65所。 全省已经形成3级药品管理和质量监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