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药品监督员

  一、药品监督检查员。
    1981年9月,省卫生厅发出《关于加强药政管理设立各级药品监督检查员的通知》,决定 设立省、地(市)、县三级“药品监督检查员”,以加强药政管理。
    药品监督检查员,在全省、行署(市)、县卫生局(科)长及药政、药检技术人员(包 括省辖市和区级卫生科长及药政人员)中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聘任。药品监督检查员,有兼 职和专职两种,任期4年,全省共有500余人。《药品监督检查员证》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发 放,每年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验证1次。
    二、药品监督检查员的职责
    药品监督检查员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国家颁发的各项药政、药检法令规定 ,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中西药品生产、销售、医疗、卫生和科研等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 检查;负责对各级医疗单位采、种、制、用中草药,以及中药经营部门生产、收购的药材质 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凭“药品监督检查员证”对中西药厂、中药饮片加工炮炙、 各级中西药品经营、销售部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药品监督检查;“药品监督检查员” 对违反药政法令规定,制售伪劣药品,危害人民健康者有权临时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使用 。并将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按药政法令进行最后处理;对私人制售药品、上街摆摊卖药 、骗取钱财坑害人民的游医药贩和伪劣药品,要坚决进行取缔。其药品、工具和证件交由各 级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