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鸦片烟管理
鸦片是以罂粟为原料制成的烟膏,俗称“大烟”,鸦片可人药,《本草纲目》已列入多
种含鸦片的处方,有止泻、镇痛、止咳等效用。但又是连续使用容易成瘾的麻醉剂。
19世纪初,资本主义列强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社会上吸食鸦片的恶习逐渐扩散开来,
严重地毒害中国人民的健康。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11月,伪政权公布了《鸦片法》,1933
年又成立了鸦片专卖公署,进行鸦片交易。据1937年伪满《民政年报》记载:1932——1937
年,鸦片种植遍及黑龙江地区7省30县1旗,总面积达68.5万亩,伪三江省的富锦、同江、抚
远、饶河、宝清、虎林等县指定为罂粟种植地。吸食鸦片登记人数高达81.1万人。1934年,
呼兰县1年出售烟膏23547两,生烟土6642两,城乡烟管所6处,日吸烟人数平均为1125人。1
938年,哈尔滨市设有鸦片零售所77处,全市持有鸦片购买证吸毒者达32450人,全年售出鸦
片、海洛因等42349两。齐齐哈尔市有鸦片麻药所31处,管烟所10处,成瘾者达5000余人。据
伪满《政务概况》统计,1938年吸食鸦片中毒死亡者达14万多人。鸦片毒害人民已经成为严
重的社会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严
禁吸食、贩卖、种植,违者严处。原黑龙江、松江两省人民政府为贯彻《通令》,掀起群众
性自觉禁烟禁毒运动。并建立禁烟禁毒委员会。
哈尔滨市由民政、公安、卫生局等单位参加,组成了市禁烟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各区成立区戒烟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街道成立劝戒小组,宣传“通令”,发动群众检举、
揭发贩毒者和秘密烟馆等。1950年8月,饶河县有46户交出了早存的70多斤烟土。1951年6月
,松江省政府又发出“搜查烟苗、检举烟民”的指示。抚远、萝北、东宁等6县,在山区群众
协助下,动员500余人,进行搜山查烟苗。到8月末共搜出烟民222人,烟田99垧、烟土210两
。宝清县有60余名职业性烟民向政府坦白登记,悔过自新。1952年4月,省政府又发出“结合
封山造林加强搜山抓烟匪工作,不让一粒烟籽入土、一棵罂粟成实”指示,全省各地配合爱
国肃毒运动,又一次搜山。尚志、虎林、集贤等7县动员了干部、民兵和护林员434人,分21
个搜山组,每组进山20次以上,发现烟苗7.82垧,捕获种烟犯18名,拆除烟窝棚15所;195
2年7月,两省普遍开展爱国肃毒运动。9月又发出“结合爱国肃毒运动进行全面戒烟工作”的
通知。当年齐齐哈尔市收缴毒具、运毒工具173件,捣毁秘密烟馆18所,市公安局捕获贩毒首
要分子178人。佳木斯市成立临时戒烟所,收容瘾者200余人。
1952年,松江省调查有需强行施戒者3949人,需服药施戒者2712人;黑龙江省有需强行
施戒者2659人;哈尔滨市有需强行施戒者4988人(含贩毒者1000人),共计13888人。1953年
1月,两省一市成立临时戒烟所、戒烟组39处,集中施戒。发出戒烟药1750份,发出医药救济
费5000余万元(东北流通券)。到年底基本清除了鸦片种植。改造吸食鸦片、吸扎麻醉药品
成瘾者22万余人。两省一市原有的13888人吸毒者走向新生。
由于政府全面禁止鸦片的种植、贩运、销售与扎吸,完全肃清了鸦片烟毒的危害,博得
了人民的热烈拥护和普遍赞扬。
“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内有些地方私种罂粟,贩卖、吸扎鸦片的现象又有抬头。据19
73年调查,木兰县有144户种植罂粟14000余棵;克东县有66户(全队70户)私种罂粟11000余
棵;1973年五常县有人在山里33块地方种罂粟。就此,省卫生局、公安局、商业局、石油化
工局联合发出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严禁私种罂粟和贩卖吸食鸦片等毒品的通知》。1980年
2月,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局、卫生局、医药管理局《关于严禁私种罂粟和贩卖、吸扎鸦片
等毒品的调查报告》称:私种罂粟和吸扎鸦片等毒品现象相当严重,据伊春、佳木斯市、五
常、嘉荫、依兰县的9个公社调查发现私种罂粟农村社员户占10%——30%,城镇职工户占10%
——20%。五常县有些犯罪分子纠集一起,串入深山丛林中大面积种植,县公安局在搜山中发
现20多块合4垧多地种植罂粟,抓获5人;有人长途贩运复方樟脑酊,嘉荫县前进大队社员陈
风举从山东贩运来15瓶,以每瓶30元(国家价格为2元8角5分)高价售给吸扎者;有人吸扎鸦
片及麻醉药品成瘾,调查嘉荫县胜利大队81名社员中有7人从1973年吸扎鸦片,已丧失劳动能
力。要抓好广泛宣传私种罂粟、贩运、扎吸鸦片等毒品的危害性;发动群众打击种植、制造
、贩卖毒品,要“春抓禁种,夏抓铲除,常年抓查禁”,切实做到有人管。加强麻醉药品管
理和加强领导,各地结合地区的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1980年8月,省公安局、卫生局,
又发出《关于严禁私种罂粟和贩卖、扎吸麻醉药品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情况
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私种、制造、贩卖、扎吸麻醉药品者。对小量种植罂粟花者立即铲除,
大量种植者予以没收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麻醉药品管理
国家现行规定的麻醉药品分为鸦片、吗啡类,盐酸乙基码啡类、可待因类、可卡因类、
大麻类合成药类、海洛因类等。
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麻醉药品临时登记处理办法的通令》,
对公私单位或个人存留的麻醉药品均限期登记收购或上缴供医疗单位使用。同年,卫生部公
布了《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麻醉药品的品种范围、生产、供应和使用统
一由卫生部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种植、制造和贩卖
。根据上级通令精神,原黑龙江省政府对全省发出通令,通令内容:
(1)各药厂、药店、零售药床现有的毒麻药品登记封存,限期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违者按贩毒论处。
(2)各医院、诊所现存麻醉药品登记上报,医疗上正当使用的必须建立毒麻药品消耗台
帐,登记备查。
(3)各药厂、药店、零售药床将现存毒麻药品限期卖给公营药店或国营医院。
(4)对毒性剧药,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药店经营,凭地(市)卫生局批件(或医
生处方)出售。
1952年,黑龙江省卫生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各公私医院、诊疗所使用毒麻药暂行管理办
法》,松江省卫生厅制定了《松江省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并公布实施。要求各公私医疗
单位使用麻醉药品进行重新审定,建立固定供应单位。购用麻醉药品有印鉴卡片,规定供应
范围、限量标准和处方制度。省医药公司、哈尔滨市医药公司、齐齐哈尔市医药公司均下设
麻醉药品供应处(简称麻供点),其他单位不得经营销售。
1979年,省卫生厅转发了国务院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订的《麻醉药
品管理条例细则》,并结合省内具体情况,作了几项补充规定,在全省执行。省内麻供点有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扎兰屯(今内蒙)、绥化、肇东、北安、伊春、大兴
安岭等10处。经卫生部、医药总局同意增设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等4处麻供点,负责本
地区、市辖区的麻药供应工作;各医药公司(站)要加强对麻醉药品供应工作的领导;并向
省卫生厅、医药局上报麻供点工作人员名单备案;麻醉药品的核定、供应管理工作由地、市
卫生局负责;麻醉药品供应到农村公社卫生院,城市供应到区级以上医院,城市公社级医院
设有病床,能开展手术者亦可供应。县和城市区以上的牙病、整骨专科医疗院、所,根据需
要可批准定量(限品种、限数量)供应;“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和各种业务用表格由省卫
生局、医药局统一制定,由省医药公司统一印制发放;为给晚期癌症病人止痛,可以连续使
用麻醉药品。合作医疗制度健全的大队合作医疗站许可使用“度冷丁注射液”,限于严重外
伤剧痛的病人,由公社卫生院限量供应;麻醉药品各使用、供应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
出入库制度和报损规定;国营农(牧、渔)场、林业、工矿、铁路、劳改局系统医疗单位麻
醉药品供应和审批管理工作,一律按行政区划,报当地卫生局(科)批准,到指定麻供点购
用。《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下达后,均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
1956年11月,黑龙江省卫生厅制订并公布了《关于危险药品管理办法》,《办法》规定
:爆炸性药物、易引起燃烧药物、易燃性液体、易燃性固体、毒性及杀害性药物、腐蚀性药
物等6类53种药品要严加管理,防止滥用滥售毒药。
1961——1962年末,因滥用生川乌、生草乌及加工炮炙不当,造成中毒与死亡事故数起
。庆安县有的群众服用生川乌、生草乌配制的虎骨药酒过量中毒死亡9起;哈尔滨市红旗医院
、东源卫生院、煤建公司等单位亦先后发生5起。为防止此类事故继续发生,1962年,省卫生
厅发出了《关于禁止滥用生川乌、生草乌,应认真进行加工炮炙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各中药门市部不得经营生川乌、生草乌;医疗单位不得使用生货,必须使用时可特殊供部分
生货(须有医生处方);市、县药材公司对生川乌,生草乌的加工必须按遵古炮炙的操作规
程加工,经鉴定合乎要求时再出售;到药店购买生草乌、生川乌时必须有中医师签名盖章的
处方,方可出售;各中成药制药厂制出含有生川乌、生草乌的成药,在标签上要注明用法、
用量及注意事项。1962年,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通知称:“异氟磷”滴眼药性剧毒,如使用
不当,极易造成眼血管扩张,视网膜剥离等情况。今后该药专供医疗单位掌握使用,不得在
市面上零售。
1963年,卫生部发出的《关于苯丙胺类药品供应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称:“各地在检查
处理去氧麻黄素工作中,发现上海、北京医药供应和生产部门曾进口和加工生产苯丙胺类药
品的原料、针、片剂调拨各地销售。查这种药品与去氧麻黄素的作用相同,必须加强管理,
防止流弊。但鉴于医疗上有时需要,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苯丙胺(苯异丙胺)及其制剂
和自匈牙利进口的‘阿克梯隆’等应按毒药管理。仅限于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的医药公
司经营;上述药品今后一律严禁门市零售。县级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因医疗需要,应报省
、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少量供应。开业医生、集体办的医疗机构和县以下的
医疗单位,不供应此类药品。经批准购用此类药品的医疗单位,也仅限于正式医师对确需该
药的就诊患者方能使用。注射剂只限患者就诊时在医疗机构使用,不得交患者带回家自用。
中国医药公司经营的特种药品中,瑞士汽巴药厂产品‘利他灵’和上海信谊药厂产品‘米拉
脱灵’均为中枢神经兴奋剂,作用与苯丙胺相似,也应按以上原则管理。”
1979年7月,省卫生局、医药管理局下发《关于望奎县幸福公社卫生院发生的一起错投毒
药、中毒死亡医疗事故的通报》,《通报》要求各地组织医药卫生人员和医药、药材公司的
中医药品业务、经营、保管人员讨论,从中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1979年3月8日,望奎县医药公司药品仓库保管员黄某误将毒药“信石”(又名人言、红矾、
砒霜)当作“滑石”售给了幸福公社卫生院。该院见习调剂员兰某,保管员宋某,见习调剂
员郭某等把“信石”当“滑石”采购、入库、领取、配方投药。患者服用后,造成2例死亡,
1例严重中毒休克(经抢救治愈)的医疗事故。中共望奎县委、县革委对这起严重事故及时进
行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严肃认真的处理。
1979年8月,省卫生局、医药管理局转发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医疗用毒药、
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结合省内情况,做了补充规定;要求各医药、药材批发部、零售药
店和医疗单位药剂科,负责经营、保管、销售、调制剂人员必须熟悉毒药、剧药名称、用途
,中药毒药的加工炮炙标准、用法、用量、中毒量及致死量等毒性药品知识;第一类毒限剧
药,只供应公社以上医疗单位配方使用。将“复方樟脑酊”列为第一类限制性剧药并重点管
理。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加工炮炙由各级药材公司统一负责,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药典和
《黑龙江省中药材炮炙标准》的规格方可出售;地产中草药“大叶柴胡”有毒,不可当“柴
胡”用,禁止医药生产、供应和医疗卫生部门收购、销售、使用“大叶柴胡”。
1980年,省卫生局发出了《关于严禁乱用乱销毒药、限制性剧药的通报》。通报称:双
城县韩甸、11区等10个公社中有5个公社63个大队,社员中吸扎安那咖已成瘾的有74人。于某
扎用多年现已丧失劳动能力;25岁的东某,因患感冒头晕就将安那咖兑上大烟扎到身上,扎
后当夜就死去了;一个社员娶亲没有准备安那加针,娘家客人挑了礼,只好从供销社买来安
那咖扎上了才满意。韩甸公社供销社一次就购入1.2万支,调查时已销出0.7万支,在群众
中造成了严重危害。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对
毒药、限制性剧药的管理,《通报》要求各市、县医药、药材公司对毒限剧药的供应管理工
作,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医药商业批发部门对毒限性药品只能向医疗单位销售外,各零售商
店、供销社、代销店等一律不准零售安那咖(包括粉、针、片剂)和毒剧药品;各级医疗单
位对毒剧药品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统计、保管。只准在医院凭医生处方限量使用。
1984年9月,省卫生厅、医药总公司转发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强痛定”管理的通知,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决定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北安制药厂生
产的“强痛定注射液”,哈尔滨制药四厂生产的“强痛定片”一律停止生产,并对原批准文
号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