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以前,黑龙江地区历届政权及其所辖府、县对医者行医,均无开业审批手续,也无
考核制度。中医以坐堂、开铺、游乡串户或半农半医方式行医;1892年(光绪十七年)传入
的西医,以传教为主兼施医疗,只要履行传教手续,即可开诊行医。1900年后,外侨在哈尔
滨市开办的医院、诊所,始由中清铁路当局审查发证。
1912年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就着手对个体开业医进行管理。1917年,哈尔滨特区警察局
举行过一次对西医医生考试,合格者方允许开业。1932年,黑龙江省省会齐齐哈尔市呈报国
民政府内务部核准公布了《医生管理暂行规则》等6项对医、药、护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则,这
是黑龙江省政权首次发布的医事法规。同年,哈尔滨特别区、滨江市公安局卫生科对个体开
业的中西医的资历、证件,进行检查考核,取缔无证行医。1933年,伪满哈尔滨特别区市政
局于4月14日至5月20日分别对西医医生、牙科医生、按摩美容者以及产婆和看护进行了考试
。1936——1938年间伪政权对龙江、滨江地区的个体开业西医进行考试。及格者可照常营业
。不及格而具有一定医术者被限制在指定的地域行医(即限地医)。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后,各级人民政府当即着手整顿医药卫生行业,一面动员医务人员
参加战勤工作;一面组织预防接种等卫生防疫活动。对个体开业医明确规定免征税收,以酬
其劳。1950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卫生厅,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卫生部指示,对中西卫生技术人
员进行了甄审,合格者准予参加卫生工作者协会,并可开业。个体中西医院、诊所和中西医
务人员如表。
1956年全省个体开业的中、西、产、护和牙科医务人员为4023人,其中参加私人联合诊
所的为640人。1963年省发布了《开业医生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全省又按此办法进行了
整顿。1965年个体开业者由于参加乡、村基层卫生组织工作,而下降到1070人。“文化大革
命”中,个体开业医绝大部分被迫停业。1981年根据国务院批复卫生部《关于个体开业行医
问题的请示报告》精神,省人民政府颁发了《黑龙江省个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暂行管理办
法》,规定了个体开业和开设联合诊所行医,都必须向所在市、县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
记,按《办法》要求合格者发给营业执照,准予开业行医。到1985年底,全省个体开业医为
2419人,分别开办了中西医的内、外、妇、儿、五官、口腔、骨伤、泌尿、助产、精神、皮
肤、肛肠、理疗、针炙、按摩、整形和美容等20多种专科,方便了群众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