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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医疗事故

  新中国建国之前各个历史时期的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无籍可考。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各地建立的医疗单位,业务技术人员主要来自旧社会,思想和技 术水平参差不齐,医疗事故和技术差错时有发生。各地卫生行政机关借鉴中国人民解放军后 方医院的医疗管理制度,对住院患者死亡,医院都要召开死亡检讨会。分析死亡原因,找出 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吸取经验教训。被定为医疗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 事人行政或法律处分。1950——1951年原松江省所属市、县共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40起 ,其中因责任心不强所造成的的占55%;属于医护技术事故的占45%。
    1953年据对省、市、县24所医院统计,全年共发生医疗事故243起,其中造成死亡的18起 ,占7.4%;致残的4起,占1.7%;延长治疗期的27起,占11.1%;未形成后果的194起,占 78.8%。1954年,黑龙江省依安县全年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30起,都是经过各医院或卫 生工作者协会,组织有关人员民主讨论后认定,报请县卫生科审批,给予事故或差错的当事 人行政记过、批评处分,只有县卫生院一起因注射疫苗化脓致患者死亡的医生经县法院予以 刑事处分。50年代,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共发生严重医疗事故6起,致死7人,负主 要责任的医护人员3人被判刑,另3人给予了记过、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
    1956年,根据卫生部关于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通知精神,加强了对预防和处理医疗事 故的领导,建立了专门机构,制订了逐级报告、检查制度。以后由于正规医学院校的毕业生 的增多,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技术水平有了提高,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有了明显下降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医疗护理制度受到冲击,医疗事故明显上升。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恢复了医政管理秩序。1982年省人民检察院、高级 人民法院、公安厅、民政厅、劳动局和卫生厅联合发出了《黑龙江省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暂 行规定》,明确了医疗事故处理原则和程序,对医疗事故作了分类,规定了各级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委员会职责以及对事故的处理办法等,同时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报告制度。 1982——1985年全省因医疗事故到省上访的3930人次、上访信函4019件次,计7949人次(件 )。经各地有关部门解释、调解解决了6247次(件)。医患双方仍有争议的尚有1702人次( 件)。经过省、地、市、县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讨论后,定为医疗事故的为510人次 (件),分别对造成事故的当事人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